法治与文化的关系(收集3篇)

时间:2024-07-08 来源: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范文篇1

关键词:高校治理高校自治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C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5.060

持续推进我国高校治理法治化进程,不仅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也是破解当前形势下高校治理难题、进一步提升高校管理水平的基本途径。对于如何全面推进我国高校治理法治化进程,需要着眼于以下几方面维度来进行考量。

1全面推进高校治理法治化应突出学生利益保护的取向

在新形势下,我们应该更新高校治理理念,深刻认识到高校治理及高校治理法治化要以维护学生的利益为核心与取向,不能以过度“行政化”的制度与措施来挤压法治与个体权益保护的空间。

一方面,高校治理法治化应以学生利益为核心,相关制度与规定一定要以学生正当利益保障作为基本出发点与着眼点。高校作为一种教育组织,基本的设立目的在于培养能够为社会主义事业做出应有贡献的新型人才,相应的内部治理与内部管理虽然在表面上是为了教学秩序的稳定、相关规章制度的贯彻,但其根本原因则在于保护学生利益与培养人才。由于历史及各方面原因,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高校管理层中的许多领导干部还将高校治理相关工作与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紧密联系起来,没有意识到高校治理的根本目的在于学生能力与素质的培养,而相关管理工作不过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

另一方面,高校治理法治化应采取利益平衡的视角来稳步推进。在一定意义上,法律作为一种利益平衡器,往往是根据公平正义的观念针对利益冲突或利益不协调建立的利益分配机制。在高校治理的具体过程中,涉及到各方面群体的利益,如学生群体利益、教职工群体利益、行政管理人员利益、管理层人员利益、学生家长群体利益等等。在改革不断深化的复杂形势下,各方面利益往往难以协调,而单靠领导者意志、行政管理指令、内部规章制度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方面的问题。只有依靠法治及法律的力量,才能使这些利益纠纷的解决获得一个公正和高效的平台。

2全面推进高校治理法治化应以成文化法律体系为基础

不论是从历史传统还是从客观现实来看,我国都属于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法律制度的确立与运行均以成文法律及相关法律体系为基础,而非成文法则不是我国法律的主要基础。相应的,高校治理法治化的持续推进也要以成文的规范性文件为基础。长期以来,我国高校治理一直以国家政策和行政部门行政指令为基础,但相关政策与行政指令的不稳定性和非规范性则决定了其不应成为我国未来高校治理模式的主要依托。只有以成文法及成文化法律体系为基础,才能将我国高校治理法治化真正落到实处,才能使相关的改革结果及成型制度不因非客观因素的变化而变化,才能将先进教育发展方式纳入法治的轨道。而综观我国当前高校治理相关法律的实际状况就会发现,与高校治理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十分少见,成文法律体系更无从谈起。这种立法现状反映出了立法者对高校治理成文法制建设重要性认识的不足,亟需加以反思并作出有力变革。

就成文化法律体系的具体建构过程而论,应同时从两个方面或两个方向来进行推进。一方面,需要及时出台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置我国高校治理的大致框架,明确高校发展的基本原则,使高校运行按照先进的理念在既定格局中获得不断进步,并在整体上保证发展方向的正确。另一方面,各个高校在自身治理与发展中,要注重规范性文件的不断积累及相关经验的总结,定期将高校内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总结,并将书面成果逐级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供其结合形势发展与现实情况进行调研与参照,最终将其中值得推广并具有普遍意义的先进治理模式上升为地方性或全国性法律法规。经过上层引领和基层探索的持续努力,我们必将会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起高校治理法治化的成文化法律体系。

3全面推进高校治理法治化应注重与司法制度的衔接

一项法律制度若想充分实现其设立目的、能够发挥实际作用,不仅需要实体法的存在,更需要程序法的保障。立法与司法,同等重要。高校治理法治化必然要以相应的法律制度为根基,同时也要注重特定法律规定与司法制度的衔接。[1]如果高校治理过程中的某项行为或活动违反了法律规定,仅仅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还不够,还需要启动与运行相关司法程序,这样才能使违法行为或活动得到纠正或惩处,切实保护法律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

我们在制定高校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时,要始终坚持对“法律责任”的高度重视。虽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存在,但当权利受到侵害或义务没有得到履行时,没有法律责任的落实,权利与义务的存在即没有任何意义。我们在制定高校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与其一致的内部规章制度时,在明确了特定权利、义务及规范的前提下,一定要全面而严谨地设定与之配套的责任。如此,当特定违法情况或利益纠纷出现时,主管部门或当事人就可以直接应用法律,责令或要求违法主体承担明确的法律责任,增强相关法律规定及规章制度的实效性。

同时,我们还要注重高校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与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与司法程序的合理衔接。在高校治理活动中,法律纠纷(如在校学生不服高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主张校方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等等)时有发生,因协商解决不成而进入诉讼程序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是我国主要诉讼程序。在高校治理法律法规中设定责任时,应力求划分特定责任的法律属性,确定其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这样才能为这些责任落实的途径指明了明确的方向。就民事责任而言,其一般是发生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所涉及的也是民事权利或利益,如名誉权、人身权、财产权等等;就行政责任而言,一般发生于行政管理关系中的管理主体与相对方,所涉及的是基于行政管理行为而导致的侵权;而刑事责任而言则涉及到刑法及刑罚的问题。

4全面推进高校治理法治化应平衡强制与自治的关系

高校治理法治化是高校规制与发展的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需要将所谓法治化推向极端,将高校运行与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每一点空间都由法律制度强制性地、事无巨细地进行规定。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是高校设立与运行的根本目标;而教学与科研,则是高校的两大基本任务。而各个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与科研工作方法,是不可能整齐划一的,也没有必要加以强制。这些事项应交由各高校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属于自己的学校章程,然后由特定高校根据各自的章程来具体开展教学与科研活动。[2]因此,高校治理法治化应通过制度与机制建设,平衡好法律强制与高校自治之间的关系。对于应该强制的内容,法律应明确加以限制;而对于应该赋予高校自治权的内容,则应留出充分的活动空间以供高校自由治理。

对于自治的空间,高校治理法治化相关机制应充分尊重高校的学术自由,利于营造积极、健康的学术环境。高校管理层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合法合理地行使管理职权,不应滥用行政化权力来不当干预正常的学术科研活动。而对于强制的范畴,相关立法与规定应首先保障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些合法权益(如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广泛存在于国家宪法及基本法律之中,高校在制定内部规章时应全面而审慎地加以考量。还有,高校在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时,应充分注意其内容不可与国家基本法律及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任何对学生的管理措施及处理措施都必须有法律的授权。

5全面推进高校治理法治化应着力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法治的有力推行,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确立与运行,也需要相应文化环境的配合与影响。在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中,法律主体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强甚至将法律作为一种信仰,整体上都能自觉地遵守法律、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才是社会和谐、法治发达的集中体现。反之,如果纠纷及诉讼激增,社会主体之间的矛盾不断扩大,即便司法制度再发达、再富有实效,也不能说是法治的成功与社会的进步。因此,我们在致力于建立健全高校治理法律制度与机制的同时,应着力在校园内外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使广大管理者、在校学生、教职工等群体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做出一切行为之前都能首先考虑到合法性的问题,都能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底线。[3]如此,才是我国高校治理法治化的理想状态。

在高校治理法治化领域,营造良好文化环境的具体途径首先源于高校管理层的事事率先垂范、处处身体力行。作为管理者和行政权力掌握者,高校管理层如果能在管理活动与权力行使中一切以法律规定为前提,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履行各项职能,就能在高校范围内形成一种信法守法的风气,进而在教职工及在校学生中营造一种时时尊重法律、事事以法律为先的文化环境。如此,高层与基层充分互动,上层与下层协调一致,减少矛盾的发生与积累,增加合作的深度与广度,高校治理法治化的不断深入便获得了有益的土壤与持续的动力。

参考文献:

[1]文丽萍,罗大玉.高校法治化与司法机制[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9,(4):33-39.

[2]胡新龙,刘腾飞.中国高校自治现状探微[J].人民论坛,2013,(8):172-173.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范文篇2

一、国内代表性观点概述

在宗教政治学论域内,国内学界和政界主要探讨了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宗教事务管理及宗教立法、宗教与国际政治关系、宗教与公共安全等问题。其代表性成果及主要观点大致如下:

第一、宗教与政治的关系问题。《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政教关系》一书探讨了当今世界各国宗教与政治及经济发展的关系。《宗教问题概论(第三版)》一书在探讨宗教与政治的关系问题时,着重分析了宗教与阶级和阶级斗争、宗教与国家、宗教与民族的关系。《信仰、革命与权力秩序——中国宗教社会学研究》一书在讨论天命信仰、受命与革命、权力秩序等概念的过程中,初步勾勒出宗教与政治之间、信仰一道德一权力之间的因果链条,阐述了宗教与中国国家权力秩序在形成与演化过程中相互扭结与互利共生的关系、宗教与政权合法性的关系等问题。《中国当代宗教的社会学诠释》一书以我国当代宗教的社会性与合法性问题为主线,探讨了政教分离与宗教合法性的获得方式、民族与宗教和国家间的认同特征等宗教政治学的重要议题。《宗教与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一文认为,当今世界政治文化正在由神圣化走向世俗化,与其相关的权力合法性基础也随之发生变化,即权力的合法性越来越依靠政府的有效治理。但是,由于人是一种追求必然性的理性存在者,而政治本身又具有有限性,因而人们必然关注现实政治之外的终极原因。因此,宗教、政治哲学在现代依然有其意义。《当代美国宗教》在介绍基督新教、天主教、东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等诸多宗教在美国的发展现状时,阐述了美国民众与宗教的关系、美国的政教关系、宗教对美国政治的影响、宗教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作用和职能等问题。《20世纪美国宗教与政治》一书认为,在美国社会政治生活中,宗教的作用非同小可:首先,宗教与政治的结合、配合与融合,是美国政治的突出特征。其次,宗教是美国文化的中枢。其理由是:宗教在美国政治文化形成过程中具有重要价值,并服务予美国自由主义,以及政治和社会秩序的合法化。再次,美国是多种族、多宗教的移民国家,宗教信仰多元化是美国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依托。《宗教改革对西方近代政治学的影响》一文认为,西方近代宗教改革对近代西方政治学有着深刻的影响:就研究方法而言,由于信仰与理性被进一步区分,从而使理性方法在政治学研究中恢复了地位。就理论建构而言,民族教会和民族国家相互影响而形成的民族国家意识,奠定了近代民族国家政治理论的出发点;宗教改革促进了“个人精神”的兴起,这为近代的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的形成提供了价值导向,从而影响了近代政治学理论的核心内容。《文明的选择:论政体选择和宗教的关系》一书在系统考察西方近代政体形成过程时发现,基督教对英、法、德等国的国家政体的选择有着较大影响;宗教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较强的控制力。《论宗教与政治的互动关系》一文探讨了宗教与政治结合的模式、多元宗教并存格局与社会稳定,以及多元宗教并存社会中宗教与政治二者互动的方式等问题。《宗教信仰与民族信仰的政治价值研究》一书认为,宗教是一种具有丰富政治属性的社会现象,具体表现为:宗教能为政治统治服务,能够控制社会、稳定社会秩序、凝聚民族力量,可以为政治运动鸣锣开道。所以,宗教与政治之间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正统宗教向民间秘密宗教衍变的原因和路径》一文认为,宗教信仰实质上是信众在现实生活与理想境界之间作出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因而特别能体现其政治理想及其对现存社会制度的批判态度。而宗教教义的改变,一定程度上反映其政治理想及其对现实社会态度的改变。相应地,官方往往将危及政权的信仰体系视为非法宗教,并加以管制。这便是正统宗教向民间秘密宗教或邪教衍变的原因和路径。

综上所述,在宗教与政治的关系问题上,国内相关成果探讨的主要问题大致如下:其一,介绍了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政教关系;其二,讨论了宗教与阶级和阶级斗争、宗教与国家、宗教与民族之间的关系;其三,阐述了宗教在中外历史及其当代社会中的作用(例如,宗教在中国国家权力秩序的建立与变更过程中的作用,宗教在政治合法性论证中的作用,宗教对美国政治生活的影响,宗教改革运动之后基督教价值观对近代西方政治观念形成的影响,以及宗教在西方主要国家现代政体形成过程中的作用等);其四,初步探讨了宗教与政治互动的方式,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权力结构和利益分配方式的变迁等问题。其五,初步提及宗教信仰、信众的价值观念及其生活理想之间在思想观念层面的相通性,并将宗教信仰视为人们的政治理想及其对现有制度态度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第二、宗教事务管理与宗教立法问题。政党及其他政治主体在运用公共权力进行资源配置时,必然面临如何处理社会生活中的宗教问题,即宗教事务管理与宗教立法问题。对此,我国相关学界和政界进行了深入讨论和研究。其代表性论著及其议题、主要观点大致如下:《宗教问题怎么看怎么办》一书提出,基于目前我国宗教的群众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等基本特点,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宗教的“三性”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四句话”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宗教论”的基本内容;这是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问题、妥善解决“宗教与社会主义的关系”这一政治难题的理论基础;以这一理论为指导,在如何对待宗教这一社会力量的问题上,必然得出“发挥宗教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的结论。《讲透“社会主义的宗教论”需要新思想》一文认为,要讲透“社会主义的宗教论”,需要思维创新。《执政党与宗教: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问题》一文认为,在新形势下,我国执政党及其政府的宗教事务管理方式,必须从制定政策、下发文件的行政管理方式,改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应尽快出台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宗教法。《国家·宗教·法律》一书认为,用行政手段处理宗教问题的管理模式,是我国诸多宗教问题无法根治的重要原因。必须建立相对完备宗教法律体系。具体而言,其一,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将之作为国家处理政教关系和各级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依据。其二,开放宗教市场,并将宗教法作为维护宗教市场稳定的根本保证。其三,实行政教分离。国家应取消对宗教组织的财政补贴和特殊支持,不介入依法注册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宗教组织也不能干预政府的行为。其四,国家要为宗教进入社会服务领域提供政策保障。《我国宗教立法的回顾与思考》一文认为,经过近30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符合国情与教情的宗教管理法律框架。今后应当按照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继续推进宗教立法工作,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各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较为完备的宗教法律体系,为宗教工作实现法制化、规范化提供法律保障。《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一书以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面临的中心任务为背景,阐述了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念、政策和实践活动的发展过程,分析了党的宗教政策在形成、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对新形势下党的宗教政策改革进行了深入探讨。《国外宗教法规汇编》一书在阐述宗教立法的概念、宗旨及其发展历程的基础上,系统地介绍了世界各国及台港澳地区宗教立法情况和宗教管理条款。《欧美政教关系研究》一书在探讨政教关系的概念,影响政教关系的主要因素等问题的基础上,先后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的宗教事务管理模式、宗教立法与实践的概况、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等情况。。《从和谐社会的构建看我国宗教政策》一文提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党和政府制定宗教政策,应采用各安其位、各遵其道、推己及人与和而不同的方法,遵循结构的多元差异性、复杂利益的平衡合理性、社会运行发展的整体性等原则。

归纳上述论著的内容,其议题和观点大致如下:其一,根据目前我国宗教的基本特点,提出了党和国家处理宗教事务的基本方针和政策,阐述了“社会主义的宗教论”的基本内容;其二,认为讲透“社会主义的宗教论”,需要思维创新。而创新思维落实在宗教事务工作中,即应实现从“制定政策、下发文件”的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法管理宗教的模式转变;其三,系统地阐述了党的宗教管理政策与法律的形成过程及其未来走势;其四,系统地介绍了世界各国及台港澳地区宗教立法的历程和具体内容;其五,提出了宗教立法工作中的若干建议、制定宗教政策的原则与方法。

第三,宗教、社会安全及其国际政治关系问题。冷战结束后,宗教对社会安全及其国际政治格局的影响日益凸显。该问题因此而受到人们广泛的关注。对此,国内亦有数量颇丰的研究成果。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论著及其论题、主要观点大致如下:《当代宗教与极端主义》一书分析了全球范围内诸多宗教极端势力的成因、特征、类型及其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着重介绍了伊斯兰极端势力、当代世界其他主要宗教衍生出来的极端主义的现状。《颠倒的宗教观:泛伊斯兰主义一“东突”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思想体系之一》一书提出,颠倒的宗教观是泛伊斯兰主义一“东突”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思想基础。在此基础上,作者分析了国外“东突”分裂主义势力的形成背景、历史沿革、分布区域及赖以生存的条件,剖析了它的思想体系、基本特征和不同类型,揭示其各种组织的政治纲领、活动形式和变化规律,透析其插手国际事务的原因,对国际关系,特别是对我国边境地区和周边国家的稳定发展,以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破坏性后果等问题。《世界宗教问题大聚焦》一书探讨了冷战后的宗教发展与国际政治、当前世界宗教的政治化、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演化及其影响、泛伊斯兰主义运动、宗教恐怖主义、当代新兴宗教等问题;介绍了亚非拉与欧美地区的伊斯兰教极端势力的特点、现状、成因,及其发展趋势等问题;分析了罗马天主教在欧洲的影响、宗教在东欧剧变中的作用、宗教在拉丁美洲的地位与作用等问题;探讨了犹太人在以色列国家政治中的地位与影响、美国的宗教问题、俄罗斯东正教依附于世俗政权的原因、中亚地区宗教极端势力的活动及其影响、藏传佛教与“西藏问题”的国际化趋势、俄罗斯北高加索地区民族分裂运动中的伊斯兰教因素、宗教在阿富汗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地位与影响、印巴关系中的宗教因素、巴以冲突中的宗教因素等热点问题。《从身份危机到政治暴力——当代宗教恐怖主义的发生机制研究》一文认为,由于宗教为人们提供了认识世界的知识框架和概念基础,并赋予人们的行为以意义,因而,宗教的认同功能和意义功能特别明显;在全球化背景下,宗教的认同与意义功能经过族群的诠释,便可成为一种强大的社会动员力量,引发抵抗异质文化与其他族群的社会运动。因此,宗教基要主义的社会形式必然具有社会和政治的含义;宗教恐怖主义只不过是宗教基要主义在社会中的一种存在形式。《宗教在当前美国政治与外交中的影响》一文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宗教在美国对外关系上已呈现立法化、机构化、国际化、草根化、联合化、媒体化、安全化等趋势,对美国两大政党的外交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而“9·11”事件是美国推进所谓海外宗教信仰自由及其“以信仰为基础的外交”政策的诱因。《当代国际政治格局演变中的民族宗教问题与世界和平》一文认为,国际政治格局演变牵动着世界各民族宗教问题的发展变化,相应地,世界各民族的宗教问题也会对国际安全局势产生重大影响;一个国家内部的民族宗教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必然影响周边国家乃至全球的稳定局面;应以对话方式解决世界民族宗教冲突,以维护世界和平。《宗教、冲突与国际政治》一文认为,在人类历史上,许多国际冲突都打着宗教旗号,但本质上属于政治、经济利益的冲突。所以,宗教与国际冲突两者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当今,国际冲突主要表现为美国霸权主义和打着伊斯兰教旗号的国际恐怖主义的较量,并对国际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只有反恐和反霸同时并举,才能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全球化境域中的文化多元性问题分析》一文认为,在全球一体化进程中,西方现代文明的传播既是在包容和吸纳后发民族宗教文化的过程中实现的,亦是被后发民族的文化“过滤”后完成的。因此,人类文明的发展只能呈现为全球化一体化这一总趋势与体现这一趋势的不同具体表现形式之间相互依存的状态,即人类文明一体多元格局,而非一元化发展趋势。承认人类文化一体多元格局、反对文化霸权主义,是减少和消解文化争端甚至战争的一条路径。

以上论著的主要观点归纳如下:其一,分析了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恐怖主义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从不同角度阐述了“三股势力”的成因、特征、类型、发展进程,及其危及国际国内社会稳定局面的关联疗式,提出了扼制“三股势力”及其中国“东突”分裂主义势力的对策建议。其二,从思想层面揭示了宗教信仰、族群认同向权力政治和暴力政治转换的机制。其三,介绍了宗教对美国政治的影响,分析了美国推进所谓“以信仰为基础的外交”政策的原因及其目的。其四,强调当今国际冲突,主要表现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国际霸权主义和打着伊斯兰旗号的国际恐怖主义之间的矛盾和斗争。其五,主张采用对话、反恐和反霸并举、承认人类文化一体多元格局与反对文化霸权主义等方法,解决民族及国家之间的冲突问题。

二、对国内宗教政治学研究的总体评价

综上所述,国内相关成果论及的宗教与政治、宗教事务管理与宗教立法、宗教与社会安全及其国际政治关系等问题,分别涉及到了宗教政治学的若干理论和现实问题。这些成果为深化研究做了大量有益的铺垫工作,并为概论形态的宗教政治学的形成提供了必要的思想理论素材。但是,从学科体例、基本理论及其主要内容等维度看,这些成果尚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对宗教政治学的构成要素及其逻辑关系、学科体系等问题涉及甚少。宗教政治学作为一门交叉性学科,应有其问题意识、逻辑起点、基本理论、主要内容、框架结构和研究范式。所谓宗教政治学的问题意识,即对人类历史中宗教与政治高度扭结、相互制约这一现象的觉察及其力图诠释此现象的理论诉求;其逻辑起点或基本范畴应为“宗教”、“政治”及其两者共有的权力、权利、权威与合法性等概念;宗教政治学以交互作用的社会政治生活与宗教生活为研究对象,其基本理论和主要内容包括宗教与政治的同质性特征、宗教的政治功能及其实现途径与方式、宗教与政治的互动规律,以及政府管理宗教所遵循的一般性原则与方法等;而关于这些问题的逻辑推论过程,亦是该学科框架结构的显现过程;宗教学、政治学以及哲学、史学、文献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是宗教政治学综合采用的研究方法。总之,宗教政治学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交叉性学科,应该具备以上构成要素、逻辑框架或学科体系。换言之,宗教政治学应该具备学科特有的一般性、概论性特征。但是,综观国内相关研究成果,不难发现,专门探讨该问题的成果甚少。因此可以说,宗教政治学的学科体系和逻辑框架尚未定型。

第二,关于宗教政治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尚不系统、深入。宗教政治学的基本理论包括政治与宗教的同质性问题、互动规律、功能互化机制及其实现途径与方式、政府对宗教进行管理的一般性原则与方法等。从政治学论域研究宗教现象,不难发现,没有权力的神是不存在的。在信仰者看来,信仰对象(包括人格神或抽象力量)具有创造、支配和控制一切的权力。而崇拜和依靠拥有生杀予夺“权力”的信仰对象,并期望以此获得现世庇护和来世幸福等“利益”,是宗教信仰之所以产生、存在的根由。所谓宗教,即人们对超越于自身能力之上的超然性存在及其权力的神化和膜拜。而宗教的权力、权威及其神圣性、合法性的实现路径有两条:其一,以宗教信仰特有的真理观、价值观、道德准则和生活的理想模式吸引和教化信众,以实现其精神控制;其二,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采用一系列仪轨、戒律来规约信仰者的行为。这是宗教之所以能够控制信众的思想和言行,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社会运动中具有控制力的政治力量的原因和路径。可见,宗教与政治两者在社会权力、权利、权威、合法性等方面具有同构性、同质性特征。而该特征又引发出宗教政治学一系列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例如,两者在社会生活中的权限范围、互动规律及其功能互化机制等问题,以及政府管理宗教的一般性原则与方法等。而关于这些宗教政治学的基本理论问题,我国学界和政界缺乏政治学论域的本质性分析。具体而言,由于对宗教与政治的同质性问题(即两者共有的社会权力和权利等属性问题)缺乏学理和经验层面的系统研究,因此,由两者同质性特征引发的一系列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认识,亦只能停留在“是什么”、“怎么样”等状态描述层面,而未能进入“为什么”等本质分析阶段。

第三,宗教政治学主要内容的学科特征尚不明晰。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宗教事务管理与立法、宗教与国际政治格局、宗教与公共安全等问题,不仅是宗教政治学的思想理论素材,也是该学科研究的主要内容。在我国,由于对宗教政治学基本理论与方法缺乏系统研究,因而,用“权力”和“利益”等范畴以及政治学的思维范式剖析宗教现象的研究方法,尚未运用于上述问题的研究过程。相反,社会学、法学或管理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却常常出现在这些问题的研究之中,其研究成果亦分别显现出这些学科的特色,而缺乏宗教政治学的学科特色。

上述情况表明,国内相关成果对宗教政治学这一交叉学科的逻辑框架、基本理论、主要内容和研究范式等基础性问题的探讨尚不系统、深入。因此可以说,宗教政治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该学科能够提供诠释当代国内外政治与宗教多层次复杂互动关系及其变动趋势的理论框架,为正确处理政教关系提供方法论支持,所以,深入系统地研究宗教政治学,不仅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而且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范文篇3

一、科学理解宪政文化之内涵

我国学术界对宪政文化的全面关注始自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学者们提出了许多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从社会角度解释,认为宪政文化应包括与行宪有关的各种思想意识、制度、组织机构和一定的政治、经济状况。二是从文化角度解释,所谓宪政文化就是人类在追求和创建宪政这一政治形式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有关宪政的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和组织机构。三是从法律角度解释,认为宪政文化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它是指一国公民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主要是宪法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宪法现象,并直接影响人们宪法行为的、具有普遍性并相对稳定的社会心理和观念的总称。四是从民主政治角度解释,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民主政治,这种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潜移默化为社会大众较为稳定的思想方式、心理结构形式、价值判断标准和行为习惯,就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宪政文化。这些观点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宪政文化的基本内涵,但对宪政文化内涵的特殊性缺乏深入分析,因而容易导致宪政文化与其他社会文化的混淆。

对宪政文化的解读尽管各有千秋,但中心意旨则都指向了宪法和宪政。创制宪法是实施宪政的前提,而宪政是以宪法规定的原则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是宪法的实施状态。但是,人类政治实践表明,并非所有宪法之花都能够顺利结出宪政之果。因为“宪政之于宪法,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就是说,作为静态的宪法要转变为动态的宪政,很大程度上既取决于宪法的实施,也取决于宪政文化。我们认为,所谓宪政文化就是社会成员对宪政的认知、情感、态度和信仰的总体倾向。它反映着人们对民主、法治、人权、平等、自由等普世价值的普遍认同和坚定信仰,蕴涵着人们对政府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以及人与人关系的理念,以及对围绕宪政发生的现象与行为的政治评价。从人类社会的政治发展来看,宪政文化属于政治主体的一种主观认识,它形成于各个民族的政治生活和文化传统之中,是现代社会文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和谐社会构建与宪政、宪政文化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因为和谐社会不仅包含着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政治价值观,而且和谐社会调整各种利益关系,依靠的根本手段是宪法和法律。从当今世界来看,各国社会发展追求的都是和谐状态,各国政治发展追求的都是宪政形态,各国文化发展追求的都是宪政文化。如果一个国家的社会发展达到了和谐状态,那么该国的政治运作一定是宪政形态,该国民众的思维方式、心理结构形式、价值判断标准和行为习惯一定表现为宪政文化。因为惟有宪政才能确保政府按照宪法和法律进行社会管理,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从而使社会处于和谐状态;惟有宪政文化,才能确保宪政成为调控和维护社会的权威形式,从而使社会和谐保持持续状态。[hi138/Com]

二、宪政文化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实现后能否持续,不仅取决于我国社会各领域的制度创新,而且取决于宪政文化的培育和形成。

第一,宪政文化奠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文化基础。从人类社会变迁中可以发现,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差别不仅体现在社会的制度安排方面,而且也体现在社会的政治文化方面,亦即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在一种相应政治文化的支撑下,才能实现正常运作与稳定发展。只有政治文化与社会制度处于一种相互适应的良性关系,社会才具有一种既有序又和谐的发展状态。因为政治文化不仅对现实社会起着维护和延续的作用,而且发生嬗变的政治文化还可能带来现实社会的迅速变迁。我们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需要一种新型政治文化支撑,这就是宪政文化。如果一个国家形成了宪政文化,其民众的政治权利意识强烈,对宪法和法律的认同程度较高,参与政治相当热情,政治态度比较宽容,而且善于接受社会的政治变革。因此,我国要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社会的政治文化基础——宪政文化。

第二,建设宪政文化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既包括社会利益层面的和谐,也包括社会文化层面的和谐。从一定意义说,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文化层面的和谐,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因为文化和谐是一个社会最深刻、最持久的和谐,所有社会的政治文化总是与该社会的制度,特别是与该社会的政治制度内在地联系在一起。因此,不管是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是发展社会主义宪政国家,都需要传统政治文化的不断创新与发展。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愈益丰富、多元,在此状况下,只有建立宪政文化体系,才能融合各种社会文化,整合人民内部不同利益诉求,化解各种利益矛盾,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第三,宪政文化的建立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的一个重要标志。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在于该社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之间能够实现和维持一种协调性的发展。忽视任何一个文明的发展,都会给社会的发展与和谐带来严重影响。相对于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来说,政治文明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因为没有政治文明提供的制度和法律保障,社会和谐不仅无法实现,而且物质文明提供的物质支持、精神文明提供的智力支持也不可能是持续的。我国是一个经历了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社会制度和法律建设的程度较低,民众的民主法律意识淡薄,这就更需要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建设政治文明就是要实现宪政文明,宪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只有建立和实行了宪政制度,才会有真正的政治文明。而宪政的基石在于宪政文化,没有宪政文化的建构与弘扬,就没有发达的政治文明,更不会有社会的繁荣与和谐。

第四,宪政文化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行为规范。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善治的社会,“善治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市场经济社会的利益关系必定众多而复杂,要使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保持一种和谐的运行状态,就需要协调好各种社会关系,其中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和谐的社会,理应是一个公民与政府之间有着良好合作关系的社会。公民与政府良好合作关系的建立和保持,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公民政治参与的发展和提高。因为公民政治参与能够增强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促进公民对政治权威的认同;同时,它能增强政治系统的传导和反馈功能,有利于政府的正确决策,及时化解社会的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是,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现实证明,政治参与带来的政治稳定程度,与政治制度化成正比。因此,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水平,实现社会的政治稳定,就必须普及宪政文化,实现政治的宪政化。因为一个国家的宪政和宪政文化取得了根本性的发展,不仅意味着该国政治制度化水平的提高,而且更意味着该国民众政治参与行为的理性、规范和有序。在这样一个社会里,公民与政府之间不仅具有一种和谐的关系,而且公民理性的、规范的和有序的政治参与行为有助于和谐社会的维护。

三、全面培育宪政文化,实现我国社会和谐

宪政作为一种比较理想的政治制度,既是社会实现和谐的必由之路,也是各国人民通向幸福的康庄大道。而建设宪政国家,实现社会和谐,都离不开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政文化的发育和成熟,根源在于“文化是体制之母”。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大力培育宪政文化。

第一:加强宪政教育,培养和普及宪政观念。宪政文化的形成源于宪政观念的确立和传播。培育宪政文化,建设和谐社会,首先需要对公民加强宪政教育,培养和普及宪政观念。宪政观念发端于西方,其内容非常广泛,但其核心内容在于宪法至上观念和公民权利观念。宪法至上观念是宪政文化的最基本内容,它表明社会成员对宪法权威的普遍认同,也显示人们对宪法的高度忠诚;公民权利观念作为宪政文化的基石,它既要求国家承认公民的各种权利,也要求国家保护公民的各种权利。培养我国公民的宪政观念,需要做到:首先,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宪政文化赖以发展的根基,是宪政文化得以生成的最原始动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法治、平等、权利等宪政观念会愈益深入人心。其次,加强宪政理论研究。宪政理论是宪政文化的载体,对其加强研究,不仅能够深化和巩固公民的宪政观念,而且为宪政文化不断地输送新的内核。再次,普及公民的政治意识,塑造公民的政治人格,提高公民的政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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