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收集3篇)

时间:2024-07-10 来源:

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范文篇1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问题;对策;甘肃榆中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16)02-0344-02

榆中县位于甘肃省中部,省会兰州东郊,总面积为3296.7km2,至2013年末,全县总人口43.1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8.55万人,占总人口的89.3%;城镇人口4.62万人,城镇化率10.7%,人口自然增长率为7.21‰,人口密度为131人/km2。

榆中县以种植业为主,主要种植小麦、玉米、马铃薯,经济作物有药材、蔬菜、水果、苗木花卉,有猪、鸡、牛、羊等畜牧养殖业,目前已形成蔬菜种植、水果、畜禽养殖、苗木花卉四大产业基地。

1榆中县土地产权现状

目前,土地流转在榆中县培育特色主导产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土地流转的面积逐年增加,农业逐渐向规模化生产发展。2010年新增土地面积2000.0hm2,2011年新增土地面积3333.3hm2,2012年新增土地面积3333.3hm2,2013年新增土地面积3333.3hm2,2014年新增土地面积4000.0hm2。截至目前,榆中县流转土地的面积达到了1.39万hm2,流转土地的面积已经超过全县土地面积的1/5。从流转规模看,土地流转正呈现出集中化、规模化的发展趋势。从流转的模式看,流转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主要有互换、转让、出租、转包等方式。从土地流转后的用途看,农村土地流转主要用于药用植物、设施发展农业、旅游业及其他经济价值在现代农业中添加值较高的领域。从流转土地的主体看,土地主要流向养殖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土地流转后形成了“合作社+农户”“公司+农户”的发展模式。从流转土地的典型看,小康营通过租赁土地的方式,流转200.0hm2土地发展日光温室生产,使当地现代设施农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定远镇通过租赁的方式流转土地13.3hm2,主要发展特色花卉种植,并成立了合作社,特色农业效益逐渐凸显;甘草店镇通过租赁的方式流转土地100.0hm2,主要种植玉米、马铃薯、中药材等作物,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重庆甘肃商会、甘肃兴陇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农户耕地133.3hm2,拟建以种植薰衣草为主题的农业观光、游览、体验景区,以上土地的流转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效益是流转前的3~6倍。另外,贡井乡荣鑫源养羊、定远镇顺源蔬菜、众诚蔬菜、吉仓农产品等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与农户采用“公司承包+反雇农民”参与生产模式。让农民接受现代企业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根据市场信息、经营战略,以实现标准化的生产经营目标。

2榆中县农村土地产权存在的问题

2.1土地产权主体不明

2.1.1农民对土地所有权认知不清。榆中县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实行集体所有权制度,但所有权是属于村民小组、村集体还是乡镇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另外农民集体到底是以什么样的形式存在,有关法律也没有做出解释。从而使农民集体成为一个无形之物,既没有自己的组织形态,也没有法人身份,这造成农村土地所有权“人人有权,农民无权”问题的存在,从而导致大量耕地被政府、企业等恶意征收,农民失去土地,没有经济收益,贫困现象加剧。同时,农民对土地的管理多为短期投资,不注重土地的长期管理,对土地投资的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农民经济收入的增加,也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1.2土地经营管理权主体含糊不清。村委会成员是由农民自行选举,代表村民处理本村相关事务,这一基层政权在农村常常越位替代集体经济组织,但法律并未对村委会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做出相关的规定。

2.2土地承包权不稳定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集体所有土地应由集体成员承包经营,任何个人、企业还是其他组织都不得限制或非法剥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本集体内土地的权利,即国家依法保护村集体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变。然而在实践中,榆中县一般都存在“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的现实,土地承包合同的不稳定性使农村土地产权的行使缺乏连续性。这直接导致农民对土地不进行长期投资,粗放经营土地,引发对资源的浪费及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更不利于保障农民的长期受益。

2.3土地产权不完整

农村土地产权主要有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权、土地处置权等。土地所有权归乡镇、村集体、村民小组享有。土地使用权归农民所有,可以通过承包或者划拨的方式获得。就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土地收益权和土地处置权受到严格限制。土地处置权不完全属于农村土地权利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流转方向受到限制,流转活动需要经过审批。农村土地权利人享有的土地收益权不能真实体现土地产权的价值。

2.4土地承包经营权内涵不充分,不明确

榆中县现行农地权利制度中因土地承包经营关系而形成的主体双方权项内涵不清,权责混乱现象十分突出:一方面,农民在耕地上的权利意识不清,无法通过合理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时常存在被政府无由征收的现象,特别是在城乡过渡部位。当前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城市周边土地被征用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就榆中县的情况来看,农民与基层乡、镇政府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冲突发生的频率不断增加。在当前的土地管理体系下,对土地的大量征用和农民对土地缺乏长期投资的现实无法避免。另一方面,政府在土地集体合同中义务不清。相关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没有明确、完整的规定,仅借由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来约定土地承包经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承包合同往往很难做到权利、义务的明确和公平。尤其处于相对劣势的农民群体,受自身素质较低等因素的制约,农户在许多地方对土地权利的理解不清,维权意识的缺乏。这为使得各种侵权违法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便利,甚至出现承包合同内容与国家的土地政策法规相冲突的现象[1]。

2.5土地使用权缺乏有效的流转机制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在当前农村经济体制中,土地产权界限不明确,给土地流转设置了障碍,阻碍了农业生产规模化、集中化经营,不利于农村资源优化合理配置。当前,榆中县流转土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比例不高,流转的范围较小,跟不上现代农业发展的步伐。在进行土地流转时,农民多进行私下交易,权利义务不明确,流转纠纷多发[2]。同时,土地流转后并没有形成种植规模,很难形成一个流动的效应。

3榆中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制约因素

3.1法律制度约束

3.1.1流转程序不完善。目前土地流转正处于起步阶段,还未形成整套的正规流程,也缺少有效的科学管理制度。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中,还有很多产权未实际记录,同时尚未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市场和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体制建立健全。

3.1.2流转机制不健全。目前,榆中县多是以村集体和农户自行转让为主,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土地流转多以农户之间口头协议为主,流转的随意性较大。在这种无序状况下出现农户流转期限不明确,流转双方权利义务不明晰的现象。土地流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签订了简单的合同,一旦情况发生了改变,就会产生纠纷和矛盾,损害了合同双方的利益,不利于土地流转工作的正常开展。

3.2征地制度约束

当前榆中县地方政府为提高政绩而不顾农民利益强行征收土地并随意进行土地流转,大搞形象工程,出现侵害农民利益的“越位”行为。同时,政府从中控制土地交易价格获取暴利,种种行为使得农村集体耕地减少[3],农民享受不到土地所带来的收益。另外,集体的决策缺乏民主,往往具体到某件事情,是“村干部说的算”,片面追求经济发展,滥用土地,把大量的农用地转化为城市用地和工业用地,农民没有实质的决策权,严重的导致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3.3社会保障制度约束

榆中县是国家重点扶贫县,经济落后,农民人口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仍处于不完善状态,农民面临的市场风险、生活风险较大。榆中县农民低保制度只对农村特困家庭进行补助并没有大范围实施,使得其他同样存在困难的农村居民得不到救助,而且榆中县财政普遍存在困难,保障水平低,政府无力为农村低保提供足够的资金。另外榆中县当前土地转让价格低,这使得农民在失去土地时只获得了较低的转让费,但自此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保障[4]。

3.4自然环境约束

榆中县自然条件差,山区耕地大多数为土层较薄、漏砂、地处偏僻、路途遥远、耕作不便的土地,难以形成规模经济生产。另外,当地受气候干旱及经济发展落后的影响,耕地产量低而不稳,甚至出现投入而无产出,从而减少了政府投资企业的量。

4榆中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4.1明晰产权归属,强化土地所有权

让农户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处置权和受益权,是农民从土地中获得财富的根本保障。针对现实中土地所有权的“三级所有”格局,应对哪一级集体拥有所有权作出明确的规定,解决所有权主体缺位或者多头管理的问题。为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要采取确权颁证的措施。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榆中县农村,应在坚持农村集体产权的前提下,贯彻落实基本经营制度,做好登记、建立严格档案等管理制度,确保做到公平、公开。

4.2完善承包经营权的内涵

一方面,榆中县现行土地所有权的最大缺陷在于使用权的权能不够充分,导致所有权经常侵害使用权。这就要求做到土地承包期永续化,保证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有足够的期限,至少50年不变,保证两代人能够收回投资。做到只要农民在土地利用中符合法律和承包合同的要求并在使用范围内切实履行义务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就不得干涉农民的生产活动。另一方面,榆中县基层政府出现土地使用审批不合理现象,违法占用农民土地,这是因为土地管理中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出现“内部人控制”行为而导致的结果,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和外部监督。

4.3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土地使用权市场流转机制

由于榆中县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导致土地产出率不高,有些地方经常会出现低产或绝收现象,这无形中会对农民的土地依赖性造成很大的冲击。由于农民减少或放弃对土地的依赖,很多农民会外出务工,土地撂荒现象非常严重,导致稀缺的土地不能被高效的利用,也会造成农村地区生态环境的恶化,后期会有更严重的环境问题出现。这种情况下,需要赋予农民权利,允许他们对土地进行处置,实行土地使用权流转。允许农民以出租、转包、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使用权且依法签订合同。同时,在落实农民对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土地流转应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强化对土地使用经营权流转的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土地使用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4.4建立健全农村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中,榆中县应建立以农民为主体的公共财政,同时以社会服务部门参与为基础,投资、保险和信用机制适当干预支持的新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从整地补偿金中划拨一部分用作保障基金,鼓励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基本养老金账户。对失地农民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对失地农民融入城市生活给予关注,帮助农民尽快融入城市生活。

5参考文献

[1]王世联.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及创新策略研究[J].农业经济,2007(9):28-29.

[2]钱忠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残缺与市场流转困境:理论与政策分析[J].管理世界,2002(6):35-45.

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范文篇2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改革

Abstract:asChina'seconomicsystemreform,theruralcollectivelandpropertyrightssystemreformhassignificantbreakthroughandprogress,butitstillhastorealizethevalueofcollectivelandownershipandlandcontractrightcirculationtobestandard,thecollectiveconstructionlanduserightstransferchaos,landincomedistributionrelationshipdisordersandlandpropertyrightssystemreformmeasuresisnotsound.Thesolutionoftheseproblems,needthroughaseriesofmeasurestoachieve.

Keywords:collectivelandownership,thecontractedmanagementofland,propertyrightsreform

中图分类号:F30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土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资源。马克思说过:“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一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派生出来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土地权利形成的相关制度。30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村稳步发展。以农地承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为标志,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也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价值难以实现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指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我国农村,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只知道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没有所有权概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价值知之甚少。导致如下结果:一是土地权属不清,纠纷较多。由于集体土地档案、地籍图像资料不完善,土地界限拐点位置无证可查,导致部分土地界限长期存在争议。二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我国《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集体所有权,但没有明确规定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该怎样认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在立法上和法学理论上都存在着困惑。三是农民行权意识差,在行使所有权时农民“集体”很难成为实践层面上的所有者主体,实际权利由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村干部或者村民小组长代替所有权人行使,这在土地发包、集体土地征收中,体现尤其突出。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混乱,缺乏法律规制

长期以来,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自发流转在客观上对农村经济发展、农民集体组织财富积累、提高农民收入等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这种流转在政策和法律上未得到明确认可,在杂乱无序和隐蔽状态下进行,引发了诸多问题,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与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集体土地隐形交易活跃,使耕地保护受到冲击。随意占用耕地并出让、转让、出租、转租用于非农建设,或者低价出让、转让农村集体土地等现象层出不穷。二是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发、无序流转,导致政府难以有效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冲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使土地市场秩序受到严重冲击。三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缺乏法律保障,交易不安全。由于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条件、用途、权益、程序等缺乏明确规定,难以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对建设投资者不利,还会波及到其他利害关系人,使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四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关系混乱。由于缺乏法律监管与市场机制,土地的市场价值及资产资源属性在流转中不能得以充分体现,加之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混乱,使得本属于农民集体及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难以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

二、继续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

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是通过确权颁证的方式予以确认,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则由《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加以规范,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规体系,推动解决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

(一)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颁证工作,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主体

通过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可以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关系,固化土地权利,加速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有力地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权能,积极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种用益物权。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即是赋予各类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处分”权能。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国家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重大改革的一项根本措施。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公平原则,在统一规划及所有权属和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依法进行流转。《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外,我国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多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如成都市允许农户委托集体经济组织代为流转其承包经营权,通过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社等方式,实现耕地的规模化经营。兰州市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逐步推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而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发展趋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形式应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租,是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占有,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推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对于实现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同地同价”,发挥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价值,进而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均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四)合理分配农村土地收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及土地收益的分配应实行民主管理原则,这样才能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密切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使其自觉维护集体的土地,并能有效利用和管理土地,从而实现自己的土地权利。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应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产生的收益应全部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范文篇3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土地产权;私有化;国有化

[中图分类号]F27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6)04-0033-03

一、土地产权私有化问题上的三种观点

长期以来,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研究在国内外学者中一直是个热点,并在近几年成为争论的焦点。值得注意的是,争论者们基本上都把主流经济学的有限理性、经济人假设并结合新制度经济学所立足的不完全市场条件、信息不对称等条件作为前提来构建各自观点。相当多的论证超越了新古典的分析框架,涉及到新制度学派的各个分支,如产权经济学、交易成本经济学、制度分析学派、新兴古典经济学等等。多数研究者都认同产权明晰是产生市场效率的充分条件,也是产权制度改革的趋势。不过,涉及到具体政策和制度设计这个问题上,结论却大相径庭,甚至出现严重分化甚至对立。首先是在对土地产权私有化问题上的认识上,出现了以私有化和国有化以及中立的三种观点。

支持土地产权私有观点的包括有莫纳什(澳)大学著名华裔经济学家杨小凯先生等,杨小凯(2002)通过分析18世纪英法制度差异,指出法国落后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对土地私有制的限制,并推论中国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土地私有制改革,现行的集体所有制使农民对未来产生不稳定的预期,并使国家侵犯私人利益成为不可避免的问题。相当多类似的观点指出,目前土地集体所有权虚置,只有使土地完成私有化进程才能使城乡经济一体化并成为农业规模经营的有力支撑,根治权力寻租,还能提供社会保障功能等等。

对此持反对意见的有著名农业专家温铁军等。温铁军(2005)则认为,如果地权是呈分散趋势的,至少反映出它不是导致社会变迁的主要矛盾。其看法是:土地资源约束条件下,与地权平均化的制度成本相比其收益是低的,而完全市场化条件下引发的土地兼并和贫富分化将是致命的。他说:“当代中国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就是土地革命。历届政府都是以改革的名义来再次向农民这个人口的最大多数承诺平均地权。这个制度带来的最大的制度收益就是国家稳定”。“而农村所以能在贫富差别这么大,城乡差别这么大,对他的剥夺这么明显的情况下,仍然不反抗,条件就是政府向农民一再地兑现了平均地权的政治承诺。”作为反对私有化的另一个学者,周天勇与温的出发点并不相同,周(2004)也批评当前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认为其产权残缺导致效率降低,并为此建议将目前的集体所有土地改变为国有土地。但是对其承包使用类似永佃权的土地,如农民目前现在承包的耕地、林地、四荒等和农民的住宅用地,999年归农民使用,农村社区公共用地,也归农村社区居民公共使用,期限为200年。

清华大学著名学者秦晖(2002)同时批评了在土地产权问题上私有化和反私有化的观点,他认为:“地权明晰既不是导致灾难的万恶之源,也不是拯救农业的万应灵药。”秦指出:“土地产权作为一组权利束,其中只要有权利是界定明确而且在其定义内是不可剥夺的,并且其价值可以通过交易实现并具有市场化特征,那么它就具有了产权的一般属性。土地产权所具备的许多属性(如丰度、农业的产出力等)在市场上是可替代的,因此其部分权利原则上可以私有,但‘私有’并不绝对化,亦即保留有更多的公共利益干预权。”在当前条件下侵犯农民的公民权益往往是通过侵犯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表现出来的,因而保障农民地权不受侵犯是维护农民公民权的一个重要“底线”。与其说是农民社保程度的缺失,倒不如说是基本权利的缺失。

二、对土地产权与产出效率关系认识上的分歧

前面提到过,几乎所有坚持产权私有化的学者甚至包括反对者们都认可的一个公理性假设条件是:产权明晰会导致市场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提高,从而提高整个市场效率,这个前提基本被大家认可。但多数人坚持这样一个观点:产权明晰产生的市场交易效率的提高,会使土地资源相对以前集中化和规模化,从而引发规模效应。对这个表述,有学者反对。

温铁军(1997)认为:资源禀赋条件根本上决定了农业生产方式的效率,从而也决定了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率。而就全局的劳动力过剩而言,“劳动替代资本投入”应是最经济的选择;任何局部地区无论多么发达,资本密集型农业的投入产出比都是不合理的,换句话说,规模化的农业经营并不意味着效率。

裴小林在其一个研究中引入了“土地产出率极限法则”来重新构建马尔萨斯模型,在他的分析中,证明是土地生产率极限和土地面积的极限性这两个自然法则导致制度产权理论在解释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和土地问题时失灵。并用此模型结合新古典分析,断言了土地私有化会使中国的粮食亩产和总产量水平下降,从而影响到中国的粮食安全。由于中国依然是靠人力投入为主的劳动密集型农业,劳动者和土地数量的多少决定了粮食的产量,因此,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功与否对我国粮食安全问题有重大影响[1]。

三、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代表性观点的评价

以上论述是对近几年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争论的一个简要回顾,对这个争论我主要想就几个代表性观点提出一点想法供商榷。

首先是对土地产权是否私有争论的一点看法。杨小凯先生是坚持土地私有导致市场优化配置的经济自由主义的代表,这与他的一直坚持的思想浑然一体。但是,至少在目前,杨的观点过于理想化,他忽视了农民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体,其政治权利的缺失会让其不具备与其他利益集团的讨价还价能力,同时,农民也不具备对其土地预期收益的信息优势,这样的不对等的交易后果将是农民以极低的价格出让土地,另外现有的城乡二元格局也会因失地农民人口剧增(至少在一段时间内)而引发社会危机,这样的改革短期成本会很高。

对比杨小凯,温铁军更接近中国的现实状况,但其理论中有一个令读者困惑的论述,他在《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对旧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观察中,认为旧中国的人多地少的自然条件引起的土地资源稀缺会导致高地租,高地租会使土地所有权保持一个并不集中化的趋势,但使用权会倾向于集中到种田能手的手里,他从观察中得到的结论就是“完全市场化条件下,土地所有权也并不呈集中趋势”。但这种观点并不支持他的土地私有导致地权集中乃至土地兼并最终引发社会危机的结论。另外如秦晖所言,土地作为社保底线,等于认可了政府对农村社保义务卸责或减责的事实。

对比上述两种观点,我们更赞同秦晖先生的意见,土地产权作为一组权利束,如果在其中的某种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私有或流通确实无关宏旨。土地产权私有和土地产出的规模效率之间的确也无显著相关,因此政策目的绝不是为了规模效率,秦晖的观点总结就是:缺少明晰界定的公共权利容易被侵占,同样缺少明确保护的私权也同样容易被侵占,因此,确保法律上的权利界限清晰是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这点,笔者深同感,当前各界讨论的物权法意义深远,其价值应该在于能够给私人权利一个明确的范围界定,并建立行使公权的可置信承诺。而绝不是一个简单的私产不受侵犯的口号。产权也是被包括在物权这个法律范畴里的。清晰界定产权不仅仅有经济效率的深远意义,还有民主政治的公平含义在其中。所以当务之急是建立起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仅就此说笔者的一点不同看法是:如果不从规范角度,而从实证角度来看,土地产权私有化之赋予农民经济权利(尽管有限)是否能作为其争取进一步政治权利的博弈砝码呢?

对于产权的定义很多人给出了不同的说法,比如阿尔奇安(Alchian)的定义:“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权利。”另有一个经典表述是哈罗德(Harold)和登姆塞茨(Demsetz)在《关于产权的理论》一文中给出的:“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产权的所有者拥有他的同事同意他以特定的方式行事的权利。”

以上的现代产权学派代表人物提出了关于产权概念最富有意义的思想就是:用权利束(propertyrights)概念替代了传统产权中单一所有权(ownership)概念。产权作为经济当事人的权利,并非是一项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系列权利束的集合。

在产权权利束中,收益权通常被产权学家们定义为剩余索取权,意为获得除支付为使用物品所承担的必要租金之外的剩余利益的权利。收益权可以看作是附着在使用权上面的,法学把使用权和收益权作为对物的权利,那么转让权就应该视为对权利处分的权利,是产权的更关键的权利。周其仁(2003)就指出:“得到清楚界定的转让权一定包含着清楚界定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反之则不然,清楚界定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则不一定意味着可转让。”周在这里所提的转让权用处分权替代更加恰当。

对我国目前农村土地产权的观察是这样的:集体所有制中,土地产权权利束被分解,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农户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即使在目前大部分地区的使用权可转让的现实背景下,农户也只享有部分处分权,其余部分归村集体和国家享有,例如,国家通过征地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最终拥有土地的处分权。秦晖所说的公共干预权就是指的这种处分权。确实也没有任何政府会承诺放弃这种干预,因此,这事实上决定了农村的走向。

简单说,目前主流的改革思路是:鉴于当前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虚置,建议村集体退出产权体系,那么村集体让出的所有权和部分处分权由国家和农户来分享。私有和反私有在这里出现了分歧,遗憾的是,杨小凯所说的私有显然没有做出区分。就现实来看,所有权私有会遭遇到体制、意识形态和法理上的诸多障碍,因此并不可行。而将所有权归国家,部分处分权归个人将有可能是最现实的安排。也就是说,农民享有最大限度的处分权,包括转让和定价权,但国家保留征地权,应该是合理的,秦晖说的正是如此。关键就是必须从法律上界定公权和私权的界限,至少保证征地行为对私权侵害的界限和补偿的公正性,这会给农户一个明确的稳定的预期。

关于产权私有导致土地集中是否会引起规模效率的问题,我们认为,至少在中国特殊的农业环境里二者之间无必然联系和显著相关性。对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的解读可以梳理出这样一个逻辑关系就是:如果土地作为一种要素的价格相对于其他要素(包括劳动力要素)上涨的话,比如温铁军观察到的地租相对较高以及裴小林的模型隐含前提也是如此,那么势必会导致减少土地这种要素的相对使用量的一系列技术变革,这种技术变革表现为农业劳动者的技能特征。结果就是,由土地要素稀缺带来的对经济增长的制约,可以被以相对丰富的劳动力要素的技术进步消除。显然这种技术进步被内化成了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本,而中国历史至今的农业生产特点正是以相对密集的人力资本要素替代了土地稀缺产生的部分效率损失,因而形成了农业生产的路径依赖,这至少可以说明历史上的农业生产规模的合理性。也可以理解为中国农业生产史中人力资本要素的规模经济替代了土地要素的规模经济这一特殊路径,因此,土地规模引发效率显然并没有成为中国农业生产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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