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工作计划(收集3篇)

时间:2024-10-14 来源:

村庄工作计划范文篇1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章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事实上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整理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门。

第二十二条建设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建筑材料和建设构件。

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作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地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未设镇建制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村庄工作计划范文篇2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产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章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整理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庄工作计划范文篇3

关键词:村庄规划;黄冈;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地方特色;运行机制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20字方针,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把农村建设成为广大农民的美好家园,必须切实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制定乡镇村庄建设规划”。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休憩、交通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它有别于城镇,具有独特的发展特征,其规划也有特殊性。近年来,随着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不断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村庄的功能及结构逐步发生变化。但由于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村庄发展规律的研究滞后,使村庄的发展普遍缺乏整体性和持续性。因此,对于黄冈市这样经济欠发达地区村庄发展的特征及规划布局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村庄规划工作原理分析

村庄规划是以村庄所处乡镇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为依据,在村庄管辖的地域范围内,通过对全村现状条件、规模和发展方向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村庄自然资源,调整村庄生产结构,将规划范围内的山、水、田、林、路的治理和生产、生活、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的建设,统筹考虑,共同协调发展。具体来讲,就是在调查了解村庄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演变、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的基础上,确定村庄性质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统一规划与合理利用村庄用地,综合部署村庄经济、文化、公用事业及防灾等各项建设,统筹解决各项建设之间的矛盾,相互配合,为村庄居民提供适合当地特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村庄规划就其内容来说,主要包括村庄布点规划、建设规划与整治规划。它与农村产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共同构成完整的新农村建设规划体系。在此体系中,村庄规划居于龙头地位,是制定并实施其他规划的前提和基础。本文所研究的是指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农舍和公共建筑、供排水、供电、通讯、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做出具体安排。

二、黄冈市村庄规划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村庄土地利用不合理,浪费严重

“只见新房不见新村”的现象在黄冈村庄中普遍存在,原因在于村庄建设规划滞后,更不可能像城市农舍小区那样进行科学合理的统一规划。首先是在农舍布置时,多数农舍都是村民主观决定,在选址、朝向等方面都没有合适地考虑,并且由于村民在建房时普遍的是把宅基地全部占满用完,不留余地,导致道路错综复杂;其次是部分村庄,年轻人大量外出打工,加上升学、经商等原因进入城镇和自然死亡,导致大量农舍长期无人居住;最后由于传统观念和陈规旧俗的作用,把旧房当成祖产,建了新房却不愿退旧房,而新房常建于村边,村中心的旧房无人居住,这样逐渐形成“空心村”现象。这些都造成土地资源利用不合理,浪费严重。

(二)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导致村庄公共建设投入不足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公共财政投入农村建设不足。黄冈农村地区实际的发展水平有限,农村经济以农为主,财力薄弱,其自身没有经济能力改善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除部分极少村庄有少量捐赠外,几乎没有其他外来投入。由此所造成很多村庄供排水设施、公共绿地、小学、图书室、医疗室、垃圾收集站等基础设施和服务配套设施严重缺乏,特别是卫生条件亟待改善,生产生活长期处于低水平发展状态。

(三)人口素质低导致规划参与及监督意识淡薄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滞后及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村庄人口的自然增长低于这些村庄的人口尤其是素质较高的人口多向发达地区和城镇迁移速度,村庄的人口常呈现负增长的趋势。长期以来这些村庄人口就形成了素质低且结构也呈现“哑铃型”的特点。人口素质低导致了村民的民主意识和监督维权意识淡薄,对村庄的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漠不关心,只关注眼前利益和自身利益,农民参与村庄规划意识淡薄。加上村民集体组织缺位,也无法有效反映村民利益和诉求。

(四)基层公共管理的失范导致村庄规划成为摆设,操作性欠缺

黄冈地区农村由于经济欠发达,村民长期忙于最基本的生产生活,其经济形式具有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的特征,长期脱离社会化生产分工和协作,导致其观念的落后、封闭,尤其是法治观念的缺失和村庄管理层管理理念跟不上时展的形势。同时村庄规划设计成果的经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普遍缺乏深入调研,没有切实表达村民利益和需要。其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一是懂村庄规划的技术人才匮乏。二是编制经费不足,设计费低廉,设计院投入精力有限。三是有些村庄规划脱离发展实际,虽有规划蓝图,却难以实施,村庄改建与整治困难,仍旧是自发发展。对于绝大多数村庄,需要的只是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的整治,而绝对不是全部推倒重来的新规划。四是基层行政组织行政失效,基层政府注重的是能否完成上级摊派的编制任务,规划设计工作者则想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做尽可能多的规划设计,以求获得最大的收益,这些原因导致村庄规划的实操性欠缺。

三、基于村庄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规划是建设的龙头。村庄规划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农村居民的生活性质、风俗习惯,因地制宜,体现各村庄特点和地方特色,结合当地气候与地理环境特征,把农舍、公共建筑、绿化与户外活动场所、道路、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生产加工等各项实体在空间上综合有序地布局,体现“节能节地环保”的理念。针对黄冈地区村庄规划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村庄规划要重视土地资源的集约与可持续利用

黄冈地区农村经济以农业为主,村庄规划必须严格集约利用建设用地、保护耕地,实现可持续发展。主要通过以下措施确保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一是集约利用村庄建设用地。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黄冈地区人多地少,耕地资源不足,人地矛盾非常突出。针对目前农村建房无规划、乱占地、乱建房、“空心村”现象较为普遍等问题,需要整合村庄土地资源,严格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不允许乱占滥建浪费土地,才能实现村庄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合理确定用地构成。根据村庄现状及发展特点,确定村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广场及绿化用地中公共绿地四类用地的合理比例。村庄规划中的各类建设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标准》中建设用地构成比例的规定。三是建设节地型农舍。严格执行“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严格控制宅基地的规模,合理提高土地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四是大力推行村庄土地整理和集体土地流转。对于那些在城镇已经有稳定工作和固定住房的农民,应当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建立宅基地和责任田的流转机制,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城镇居民。

(二)村庄规划要注重生态环境规划设计

生态规划设计观的核心就是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体现在村庄开发与用地的生态布局、生态化的村庄基础设施建设途径等方面。首先,合理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有利于组织生产、节约资源、降低成本,避免生产对居住环境产生负面的影响。其次,构建因地制宜的村庄园林绿地系统,村庄的绿化要和庭院及农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区域一体化的绿化环境,有利于保持生态平衡、创造财富。再次,完善生态化的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如尽快完善给排水、供电、电信等工程管网的建设,建设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站并可以进行无害化处理,推广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的处理技术等,有利于提高村庄的环境质量。最后,积极发展村庄生态建筑,倡导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有利于村民降低生活成本。

(三)村庄规划要注重宣传教育、人才培养和理论研究

首先,针对基层管理人员出于自身利益和眼前利益的考虑,注重“形象工程”,而较少地关注村民利益及村民对村庄规划的认识不足等问题,建议加强村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参与意识和监督能力。其次,建议高职院校加大村庄规划设计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政府要加强对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行业协会要规定规划设计师在一定时期内必须承担一定的村庄规划设计任务,并可以计算一定继续教育学时。最后,要政府主管部门应投入一定的村庄规划研究科研经费,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设计院多出村庄规划的科研成果。

(四)村庄规划要重构编制的运行机制

一是制定完善的村庄规划技术规范。在国家规范《村镇规划标准》和湖北省规范《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与《村庄整治技术导则》之下,制订完善黄冈市、县级的规范;规范要有分类,突出针对性和适应性。黄冈市村庄数量多,情况十分复杂,在目前农村基层规划人才短缺的条件下,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的制定并细化就显得尤为重要。二是村庄规划编制要让村民参与全过程。村庄规划编制前要有广泛深入的调研,了解村民需求,理解和重视村民意愿。三是优先村庄规划编制经费的投入。由于村庄规划属于必须优先保证供给的农村公共品,相应地,村庄规划的经费也要优先安排,尤其要对落后地区的村庄规划给予资金上的全力支持。建议各级财政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要优先保证村庄规划经费的落实,国家用于生态建设、环境治理的投入中也应拿出一部分用于村庄规划和农村环境治理。

(五)村庄规划要注重因地制宜,重塑地方特色

黄冈市大别山区拥有丰富的乡土景观资源,它们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为了适应自然而采取的生存和生活方式。不管是农田、沟渠、水塘等自然景观,还是民居村落、祠堂寺庙等人文景观,与土地有着最直接而紧密的联系,是历经数年演绎出的人地关系的典范。它们承载着比城镇更为丰富的地理信息和人文信息,是广大村民长期赖以生存的物质和精神载体,切不可按照城镇模式建设村庄,毁坏这种宝贵的生态自然和文化遗产。特色不是要刻意去创造,而最好是在科学的选择中自然形成。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环境是两个完全不同,坚决反对“村庄城市化”,加强村庄规划的科学研究,注重因地制宜。要尊重村庄现状、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提倡采用当地传统的建筑形式和具有本地优势的建筑材料,优先选用当地的绿化树种等等,保护和重塑地方的居住特色。

村庄规划是关系到千百万黄冈村民的公共利益问题,具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属性,不能只看作一门工程技术。村庄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长期坚持和不懈努力,始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这既是村庄规划的公共产品属性所决定,也是未来村庄建设发展的目标要求。

参考文献:

1、王富更.村庄规划若干问题探讨[J].城市规划学刊,2006(3).

2、刘园,董男.城乡统筹背景下的村庄规划编制新思路[J].生态文明视角下的城乡规划,2008.

3、叶齐茂.用村庄规划正确引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J].小城镇建设,2005(8).

4、骆中钊,戎安,骆伟.新农村规划、整治与管理[M].中国林业出版社,2008.

5、冯继红,谢小妍,李艳.村庄可持续发展的规划模式探讨[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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