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治理的建议(6篇)

时间:2024-07-03 来源:

环境治理的建议篇1

张全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环保局局长

近年来,我国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水污染事故多发,为应对日益严峻的大气环境形势,治理水污染,自1987年开始施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已经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也被本届人大提上议事日程。如何加快立法进程,并以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为环境治理工作提供坚强法治后盾,“两会”代表委员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建议。对此,本刊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环保局局长张全。

《环境保护》:今年的“两会”上,您所递交议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张全:今年“两会”,我所递交的议案有2个,均是关于法律修订的,一个是进一步修订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另外一个是加快修订《水污染防治法》。

目前,全国人大正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已通过一审,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从修订草案的相关内容来看,强化源头控制、落实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推进公众参与以及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等方面都作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较有针对性,但还存在如何与《环保法》进一步衔接,尚未充分吸收地方上一些好的做法,一些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制度没有明确等问题,还需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和水安全问题,1984年5月11日审议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1996年和2008年对这部法律又进行了两次较为重要的修改。本届人大又根据当前我国面临的水污染严峻形势,再一次把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提上了议事日程,为此,我们建议,加快《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进程,以解决我国水环境管理中突出问题。

《环境保护》:在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中,您认为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存在哪些不足?

张全: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大的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还没有明确或者体现得不充分。

一是社会共治的理念尚未充分体现。建议本次大气立法在如何体现全社会共同责任上作进一步的细化,从政府、企业和社会三个层面,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二是大气污染治理市场化的相关制度尚属空白,例如,第三方治理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都是行之有效的市场化治理措施,但这两项制度在本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尚未体现。三是交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还需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自2007年统一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安全检验周期,将排放检验纳入安全检验的范围,并明确在用机动车未经排放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建议在本次大气立法中明确机动车排放检验采取类似上海的做法。此外,船舶大气污染排放应引起重视,港口船舶排放加重了雾霾等大气污染,建议本次大气立法在严格排放标准和油品标准的基础上,推行大型港口、码头岸基供电和使用低硫油等措施。四是大气违法成本低、执法难的问题依然存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也应当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要从制度设计源头上解决违法成本低、执法难的问题,做到完全剥夺企业违法所得的预期利益,以消除企业的违法冲动。

《环境保护》:除上述框架上的不足外,在立法思维和制度规定等具体内容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应做哪些完善?

张全:一是给地方立法留出空间,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在国家层面对某一事项作统一具体的规定难度较大(如社会面源的污染防治措施各地差异较大),如果作出统一规定执行性可能比较差。鉴于环保的特殊性,建议创新立法思维,参照环境标准的管理模式,授权地方在大气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如果地方有更严格规定的,优先适用地方规定。二是体现社会共治,建议在修订草案中除了强化政府责任外,要突出企业在源头减排、污染治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明确排污企业的信息公开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要倡导公众低碳节俭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并且要求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公众低碳节俭生活行动指南。在监管上,除了明确环保部门的职责外,还要明确其他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责。三是建议增加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制度。针对第三方治理采取引逼结合的方式,既要在起步阶段予以政策和资金扶持,又要在法律层面规定约束性措施,同时强化对第三方治理单位的监管,划清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责任;建立严重污染企业强制保险制度,对化工、石化等严重污染企业推行强制保险制度,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投保环境责任险;完善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制度:推行机动船岸基供电和低硫油;进一步严格法律责任追究,在《环保法>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差别化电价、停水停电、变排污结果罚为行为罚等措施。

《环境保护》: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区域联防联控”,2015年上海在大气治理上将有哪些新举动?

张全:一是“治理”,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治理力度。到2015年底,将全面完成剩余1900台工业中小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全面淘汰剩余的9万多辆黄标车,完成老旧车辆淘汰任务。同时,推进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限期治理,加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加大重污染企业的淘汰力度。继续深化扬尘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二是“执法”,就是要全面落实新《环保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严执法、从重处罚,倒逼治理和转型。三是“协作”,深化长三角区域联防联控。我们明确了10项协作重点工作。主要是治理上的共同落实,重点是黄标车、中小锅炉、重点企业结构调整及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开展机动车“异地同管”,对外地牌照在沪机动车与上海牌照车辆一样实施环保管理。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港口的污染控制。长三角地区是河网地区,船舶有8.8万只,占我国船舶总数的56%,航运大气污染对空气质量影响占比较大,因此长三角必须在船舶港口污染防治上先行一步,上海更要带头做好。此外,对接“十三五”规划、排污费政策、联动执法,包括第三方治理也准备在长三角对接,让市场机制在更大范围内配置资源。今年,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一期将建成,区域预测预报将进入常态化。

环境治理的建议篇2

2005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时赴部分市、县(区)进行调研,听取有关部门、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卫生机构、村民委员会等方面意见。3月13日,召开省级有关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根据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并与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委员会作了沟通。3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体例结构问题。草案四十条,未分章节。根据农资环委和一些委员、地方的意见,草案修改稿补充增加了政府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的职责、病死畜禽的处理、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生活垃圾及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等内容,并对草案的一些条款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为使草案的结构、条理更为合理、清晰,草案修改稿将条文内容分为七章,并对条文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调整。

二、关于政府部门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的职责问题。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政府应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促进废物综合利用。为此,建议根据国务院最近出台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有的地方提出,环境保护部门作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大污染防治监管力度。为此,建议增加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建设监测网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排放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收集、工作,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八条)。考虑到实践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具体管理工作主要由环保部门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建议增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三、关于病死畜禽的处理。省人大农资环委和有的地方提出,病死畜禽的处理在实践中存在处置设施不到位、处理不规范、处理费用不明确等问题,建议条例作出相应规定。为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并承担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处置(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四、关于土壤污染的防治。草案第二十五条对土地的开发利用者事先进行土地环境影响评价及对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和处置作了规定。省人大农资环委和一些地方提出,土壤污染防治应以预防为主,从防治两个方面加以规定。草案关于污染土壤清理和处置费用由开发利用者承担的规定不公平,同时对污染土壤的认定标准也应予以明确。为此,建议增加两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土地的范围和污染土壤的认定标准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五、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草案第十条对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作了规定。一些委员、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是一个薄弱环节,草案应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作出相应规定。从我省实际看,目前大部分地区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实行“村收、乡运、县处理”的运行机制,由政府给予相应补助,效果良好,条例对此应予肯定。为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六、关于危险废物的利用和转移。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依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有的地方提出,利用危险废物需申领经营许可证,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后新设的一项许可,目前国家尚未出台配套办法对利用危险废物的许可条件作出规定,建议条例对此予以明确。为此,草案修改稿对利用危险废物的许可条件作了规定,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申领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需报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省人大农资环委和有的地方提出,草案关于转移危险废物审批权的规定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不一致,省内特别是设区的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报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没有必要。为此,建议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和实际管理的需要,对危险废物跨设区的市转移、设区的市内转移及跨省转移的审批权分别作了相应规定,并对转移危险废物的条件予以明确(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同时,为简化手续,对一年内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建议增加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时可不再审批以及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活动的监管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七、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为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管,应当赋予环境保护部门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等实施查封、暂扣强制措施权。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较大,为防止和控制危险废物的污染,加大查处力度,赋予环境保护部门一定的行政强制权是必要的。同时,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规定卫生、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违法收集、贮存、运送、处置医疗废物的相关设备、场所、运输工具和

物品进行查封、暂扣。为此,建议增加环境保护部门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运输工具和物品可予以暂扣、查封的内容,同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强制权的行使,对查封、暂扣的批准程序、期限、行政机关的保管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八、关于有害废物的利用处置。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实行备案制度。有的地方提出,有害废物虽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在利用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其危害性与危险废物相当。由于我国的危险废物名录系1998年颁布,至今未作调整,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具有危险特性或按照国际通行标准纳入危险废物名录进行管理的有毒有害物质,尚未纳入我国危险废物名录,将这些固体废物列为有害废物实行更为严格的管理是必要的,仅靠备案制度无法有效控制和防止对环境的污染。为此,建议将备案制度修改为:从事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经营活动,需具备一定条件,并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同时对有毒有害废物实行目录管理,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统一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

九、关于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草案第十六条对含有危险废物的电子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作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从事拆解、处置电线电缆、电路板、电子电器、塑胶机过滤网等电子废物应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草案对电子废物的界定不够准确、全面,电子废物在利用、拆解过程中并不一定产生危险废物,要求拆解处置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与上位法的规定不符。同时,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问题日益突出,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电子废物处置制度,如实行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生产者责任制等。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电子废物污染防治属于全国性问题,需要在国家层面上统一规范,在国家尚未立法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可以对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作出一些原则性规定。为此,建议增加电子废物的产生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和回收制度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同时,针对我省一些地方电子废物拆解和利用过程中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实际,建议增加关于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经营活动需具备一定的条件以及不具备条件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经营活动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此外,还对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和文字作了相应修改。

环境治理的建议篇3

让孩子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是所有家长的共同心愿。武义县实验中学和熟溪小学的学生家长们,前两年就一直为校园周边环境不尽如人意发愁。

据了解,自2009年以来,通往武义县实验中学和熟溪小学的两条主干道,宝塔路和新兴路上先后冒出了数十家“洗头房”、“美容院”。这些服务场所的工作人员浓妆艳抹,穿着暴露,有时还主动上前与过路的大个男生搭讪,严重影响了学生身心健康。对此,学生家长们深表担忧,很多高年级学生家长也都不得不亲自接送,以减少不良环境对孩子的负面影响。

针对这一情况,在2010年初召开的武义县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时任实验中学副校长的吴华丽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关于要求对武义县实验中学和熟溪小学周边环境进行集中整治的建议》。

昊华丽代表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在中小学校周边不得开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可实验中学和熟溪小学附近,竟有数十家所谓的“洗头房”、“美容院”,经营性质恶劣,给身心尚未成熟的中小学生带来极坏的影响。她说,对此校方也很着急,可大家除了在上学、放学时多派些老师看着外,别无他法。为此,她强烈要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此引起高度重视,对实验中学、熟溪小学的周边环境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整治,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对学校周边、重点路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清理整治,还学生一个洁净的生活、学习环境。

该建议一经提出,立即引起了武义县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将其列为当年重点督办建议。其间,武义县人大常委会还通过组织代表视察、听取汇报、对建议办理进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全程督办该建议办理。

办理结果

联合整治不法经营校园周边重现净土

领办该建议后,武义县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县经贸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学校周边环境专项整治办公室,并联合制定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高压态势,有针对性地集中整治县城区域学校周边美容美发场所违法经营行为,加强对相关业主、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还加大了对相关地段出租房和外来人口的清查整治工作。

专项整治期间,公安部门共开展集中统一清查行动20余次,破获容留案2起,刑事拘留2人;查处案16起,治安拘留28人,捣毁窝点30个,共关闭违法经营美容院55家。

与此同时,武义县文广新局与工商、公安部门还联合开展了黑网吧、黑游戏房专项整治,多次对县城网吧进行突击检查。其中,针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现象,专门开展了“阳光2号”行动,查处网吧8家,取缔黑游戏房10家、黑网吧4家,基本杜绝了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

经过一段时间的集中整治,武义县城的学校周边环境得到了净化。该建议的办理,不仅令人大代表和武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满意,也赢得了学校、学生家长和广大群众的好评。

环境治理的建议篇4

【关键词】区际生态行政治理组织;协同治理;发展策略

【作者简介】郭永园,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彭福扬,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长沙410082

【中图分类号】F12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2014)01-0020-05

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生态治理措施应当具有协同性、整体性,但是作为生态治理主导力量的行政机构却普遍存在区域分割、部门分割的问题――既难以应对频发的跨区域环境污染事故,也难以实现我国区域间生态文明建设的协同发展,并最终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实现行政机构在区际生态治理领域的协同合作就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本研究将选取区际生态治理的中观层面也是治理难度最大的省际生态治理为话语背景,通过对既有区际生态行政治理组织的现状评析,试图在区际生态行政治理组织的体系构建及其未来发展策略等方面作出探索。

一、我国区际生态行政治理组织架构

区际生态行政治理组织是指以实现协同治理为目的,能够影响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生态事务的国家行政权力机构,包括中央、地方政府、政府职能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横向府际协调组织等,其治理途径主要以行政行为为主:有行政立法、行政命令、行政规划、行政协议、行政协助、行政指导等。

省际生态行政治理组织主要指对象为跨越两个以上的省际行政区的生态事务的行政组织。完整的省际生态行政组织体系应当是“三维一体”:纵向――中央对地方的科层治理:横向――省级政府间的合作治理;斜向――省部间合作治理。

纵向省际生态行政组织是指依靠自上而下的科层制管理手段实施区域间生态治理的中央行政机构,大致可分为四个类别:中央职能部门、部委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际联席会议。由于有稳定和高效的公共行政体系作保障,纵向科层治理组织在统筹协调区际环境保护、合作治理生态资源配置中的负外部性问题上起着主导性作用。

横向省际政府间的生态治理组织是为实现区域间生态事务的合作治理,以省级政府或职能部门为主导,通过构建横向协商机制,搭建对话平台,按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各种跨区域公共生态问题的组织模式,主要形式是横向的省际联席会议。

斜向的省部间合作治理组织较之于纵向和横向治理组织是一种更为柔性的治理组织,一般是在不存在隶属关系,又无法律明文规定规范的中央行政机构与相关省市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合作治理生态事务的组织,通常由国家部委发起并作为召集人。

二、传统模式:纵向省际生态行政治理组织

纵向省际生态行政治理组织大致有四个类别:中央职能部门、部委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际联席会议。因为有稳定和高效的科层制管理体系为保障,纵向科层治理组织目前在统筹协调区际环境保护、合作治理生态资源配置使用的负外部性等生态问题的治理方面发挥着主导性作用。

1.治理机构职能设置

中央职能部门是指具有生态治理职责的中央行政机关,包括环保职能部门――环境保护部;资源管理部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综合协调部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等。

部委派出机构是职能部门的直属事业,目前主要是环保部的华南、西南、东北、西北、华东、华北六大区域督察中心和水利部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及太湖流域管理局等。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为了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的协调机构,一般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依据《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其中具有生态协调职责的机构有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

部际联席会议是为了协商办理涉及国务院多个部门职责的事项,由国务院批准建立,各成员单位按照共同商定的工作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不同意见,以推动某项任务顺利落实的工作机制,是行政机构最高层次的联席会议制度,目前主要是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等。

2.运行现状评析

纵向省际生态行政治理组织作为传统的科层制区际生态治理模式,由于有完备的组织体系保障,强效的治理措施,在省际生态治理中一直扮演着核心且高效的角色。但是,限于科层治理模式,其在省际生态治理中尚有诸多不足之处。

第一,资源与环境分割治理,整体性治理难以实现。我国生态管理机构设置实行的是环境保护和生态资源分割管理的体制:环境保护部负责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而生态资源则分别由水利、国土、林业、大气、海洋等部门管理――被称为“九龙治水”。此外还有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公共资源统筹、规划与配置。分割治理加之缺乏负责或者协调统一管理生态资源的开发、保护、管理的综合机构,导致本应整体性的生态治理被专业化的行政机构所割裂,政府的生态管理职能被分割若干部门,使得环境保护职能、生态资源开发与建设职能、生态规划职能分割运行,部门之间分工有余、合作不足。由部门利益使然,在区域性生态治理中难以形成共识,因此也难以实现积极有效的集体行动,无法对生态事务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区际生态治理中的“囚徒困境”、“公地悲剧”情形的频繁出现,成为现行制度设计的必然。

第二,区域性机构位阶较低,协同治理效果不佳。中央层级协调机构是由环境保护部设立的区域督察中心和水利部设置的流域管理机构,是作为部委的直属事业单位,其职能只是环境保护部与水利部相关部门职能的延伸。以区域环保督查中心为例,其主要职能是环境监察局职能的延伸。而且作为事业单位其职能主要是“监督”和“查办”,不具有行政执法权,难以协调区域内各个实体间利益诉求、实现对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事件进行有效处理。

第三,法治规范滞后于实践,使命、权力、责任不统一。我国目前尚无生态事业的基本法,难以为规范、指导、协调生态行政部门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只有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法律――《环保法》部分承担这一责任。《环保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推断,将环保部门定位为“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管”部门――的立法原意应当是为了实现环境保护工作机构间的协同治理,换言之立法赋予了环境保护部“统管”其他机构推动协同治理的使命。但在环境保护管理实践中,一方面环保部门并未获得相应的“统管”、协调的权力――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行政等级协同,无权进行指导与监管;另一方面不同的生态部门法赋予各自资源管理部门以主管地位――如《草原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导致环保部门无法对其进行指导统筹、监督管理,纵然资源管理部门存在“越位”、“缺位”的情形。由于使命和权力的“错位”,环保部门成为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除了社会责任外还有可能承担行政处分、引咎辞职甚至刑罚等法律责任。

3.发展路径之选择

制度创新,旨在通过法律法规的修定为构建协同治理的生态行政治理格局提供制度保障。就横向生态治理组织的未来发展而言,制度创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就长远而言,必然需要《生态法》的制定,对生态事务的职能管理架构作出明晰、确定的法律规范,改变《环保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矛盾,实现生态治理组织的“使命、权力、责任”统一,建立起有效的部门间生态治理的协调机制。其二,就当下而言,通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一方面要提升、强化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和环保部、水利部区域性治理组织的权能,另一方面应当增设一个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家生态文明委员会”或者“国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并在国务院办公厅增设生态治理办公室,其既可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也可作为咨询协调机构,以实现区域生态建设与开发、环境保护的统一协调,为日后生态大部制改革进行实验探索并积累实践经验。

三、发展趋势:横向省际生态协调行政机构

与纵向的科层治理和市场协调不同,以区域环境联席会议为代表的横向省际生态机构运行主要是基于成员间互相信任、尊重,在政府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区域生态治理共识或协议。横向省级政府间生态协调机构是一种自主治理机制。其肇始于对科层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否定超越:当科层制协调产生的内部交易成本(官僚成本)、市场协调产生的外部交易成本较高时,注重自主治理、协商对话的横向省际协调机构的兴起成为区际公共治理发展的必然。此外,横向生态协调机构较之于全国性宏观的纵向协调更具有清晰的问题指向和积极的行动意愿,治理措施的针对性强,具有较好的治理成效。因而,横向省际生态协调机构在一个结构合理的区际生态治理组织体系中应当承担中流砥柱的作用。

1.横向治理组织概况

我国的横向省际生态协调机构主要存在于生态环境压力较大、互相依存程度高的相邻省区间。主要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的流域合作治理: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联席会议、京津冀水资源环境治理合作协调小组、苏浙沪环境保护合作联席会议制度、渭河流域环境保护城市联盟市长联席会议。

横向省际生态协调机构职责主要是源于各个参与主体的权力让渡,内容通常包括有流域环境保护、环境监测、研究区域发展规划、开展生态补偿等。从目前运行情况而言,虽然横向省际生态协调机构属于起步阶段,但成效显著:就跨省生态环境保护的诸多议题达成一致并付诸实施。尤其是值得注意的是全国首例省际之间生态补偿机制在陕甘两省率先实施。

2.治理绩效评析

横向省际生态协调机构虽然在协调区域间环境纠纷、促进环境保护合作、协调区际发展规划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就其自身以及区际生态长远发展而言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第一,权力有限,协同治理覆盖面低。当下横向省际生态协调机构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生态关联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跨省环境的协调治理主要动因。协同治理环境成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而发达经济基础和成熟经济一体化合作机制也为区域间环境协同治理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与制度基础,在这些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既“必需”也“可能”更“可为”。但是在经济欠发达却也存在环境压力的地区就只有协同治理之“心”,难有治理之“力”。因此,目前横向环省际境协调组织的治理区域占国土面积的比例极低。而且,地表水资源治理成为既有的横向省际生态协调机构的主要治理对象,其他生态要素的省际治理还未完全纳入到协同治理的范围之中(仅长三角地区将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作为治理对象),目前的合作治理停留在区域间水环境保护与防治的协调。可见,横向省际生态协调机构治理对象极为单一,与协同治理应当覆盖区域内所有生态要素的要求还相距甚远――不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合作内容。横向省际生态协调机构发展既滞后于省际经济合作组织,更滞后于省际生态治理的发展需要。

第二,组织结构不完善,治理效用欠佳。横向省际生态协调机构目前的组织形式主要是首脑级联席会议、职能部门联席会议,且大多处于协商讨论的层级。完善的横向省际生态协调机构应当是多形式多层级的联席会议,且联席会议应当有环境专责小组、环境专题小组信息沟通机构、纠纷解决机构、联合规划机构、专家咨询机构、监督保障机构、应急机构等组成。既有的协调机构尚不具有如此完整的组织体系,只有初步的首长联席会议。不同的职能机构具有不同区际生态协同效用,而唯有完备的机构体系方可发挥最佳的治理效用。

第三,治理手段单一,合作治理缺乏长效保障。以合作协议为主的区际行政协议是目前横向省际生态协调机构的主要合作治理方式。区际行政协议是区域生态治理的共识达成的标志和体现,广为应用并发挥了相应的作用,但是区际行政协议只是区域间政府对环境压力作出一种自发探索与尝试。由于目前对协议性质归属、产生的责任界定以及行政协议纠纷的解决机制均缺乏明确性法律甚至是法理的指引,从而令该类协议面临法律适用上的困境。目前区际行政协议的履行更多是依赖于区域政府的自觉和行政首长的意志推动,因此造成区际生态治理的困境:区域生态治理的共识本就难以达成――“议而不决”,达成之后又“决而不行”。横向区际生态协同治理难以形成对治理行为的确定性指引的规范性文件,缺乏必要的长效制度保障。

第四,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治理行为碎片化。区际协同治理的参与主体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导致各个区域政府的生态治理的价值、具体目标等存在较大差异,既影响治理共识的达成,更影响生态协同的集体治理行为的成效,容易出现经济欠发达区域权衡生态治理成本和本地经济发展效益后作出的区际生态治理中的“搭便车”行为。进而影响这个区域内的生态治理成效。

3.创新发展之策略

横向省际生态协调机构作为区际治理的自发型组织,是较为有效的区级生态利益的协商、对话平台,确保参与主体能够充分表达自己诉求,有助于形成真实的价值与行动共识,因此在未来区际生态治理应予以扶助,完善既有不足。

第一,中央政府多方位支持。应当为相关省份间开展整体性的生态协同治理提供政策引导、物质支撑和制度保障。横向省际生态协调机构是自主治理组织,是一种内生性治理组织,其存在的数量较少、治理对象单一等问题不可由中央强力干预解决,而应当是通过相关的扶持政策、提供相应的物质和制度支持、引导省际开展生态协同治理,充实既有的治理组织机构。

第二,修订法律法规,将省际环境协调机构法治化,确保其长效发展。一方面明确省际环境协调机构的地位、职责、议事程序、组成内容,另一方面是要对区际行政协议的法律性质、纠纷解决、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作明确规定。省际环境协调机构法治化途径最有效也是根本性解决就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也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作出规范,而现实中最易也是最迫切的是将区际行政协议内容转变为地方立法文件,以化解行政协议的性质模糊和执行难问题。

第三,改革现有政绩考核体系,约束区域政府行为。现有的政绩考核体系使得区域政府更多关注本区域内的经济发展,对本辖区环境治理关注不够,对区域之间的生态治理问题更是难得进人决策视野,因此就出现了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区域之间为招商引资进行的环保“底线竞争”、各种形式的跨界污染转嫁等现象。将生态发展与区域间生态共治纳入到政绩考核体系。促使区域政府重视跨界生态问题的共同治理。

第四,统一的环境治理标准,搭建环境信息共享平台。首先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准入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改变目前各自为政的局面。其次,要建立健全生态信息监测、共享与制度为区际生态协调工作提供统一的、完备的信息支持。

四、最优选择:斜向省际生态协调机构

斜向生态协调机构主要表现形式是央地联席会议,与横向的省际政府间联席会议具有极高的相似,区别在于有地方政府无隶属关系的中央部委机关参与。正是因为有中央部门的参与――有科层治理的因素参与其中,有助于实现环境保护和生态资源开发建设的统一。使得斜向治理更有权威性,更为有效。

1.斜向治理组织概况

斜向省际生态协调机构在我国已有较多的实践,就其地域分布而言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大河流域: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合作联席会议、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黔桂水资源保护与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渤海环境保护省部际联席会议等;二是国家重大项目工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水资源保护联席会。

斜向省际生态协调机构的参与主体通常是由国家相关部委和生态资源属地省市生态部门构成。以渤海环境保护省部际联席会议为例,其参与主体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召集人)、环保部、水利部、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山东省等。由于国家发改委和环保部的参与,使得在进行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实施中,确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同发展,而且也能较好地协调相关省市的利益纷争。渤海海域近年来海域的环境质量状况有较大的改善,陆源污染物排放开始得到有效控制等情况客观地体现了该机构的治理成效。

2.斜向治理的局限

斜向省际生态协调机构是国家部委与地方政府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的良性互动的产物和维护者,为营造区域间平等协商的网络机制发挥了建设性作用。但由于发展时间较为短暂,同样存在一些不足。因高度的相似性,斜向省际生态协涮机构也具有横向省际生态协调机构存在的问题:数量有限,覆盖面低且集中于――大河领域、治理对象单一――重水资源保护与治理,对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等关注不够,组织结构不完整、治理措施效用有限等。除此之外,目前斜向省际生态协调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中央部委机构的权威性问题。

斜向省际生态协调机构优于横向省际生态协调机构之处就在于通过中央部委机关参与,提升协商对话中的主体权威性,避免横向的平等对话平台难以对不同层级的区域问题达成实质性共识的困境。但就目前而言,斜向省际生态协调机构中中央部委角色实际承担者是水利部和环境保护部的派出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区域督查中心,均属于部委的直属事业单位,行政职级属于司局级,导致在面对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是其政府组成部门进行协同治理时难以实现中央治理权威的效果。换言之,行政职级偏低又无行政执法权限的部委派出机构并不是斜向省际生态协调机构中适格的中央权威实体,进而影响区际生态协同治理的效果。

3.优化完善之路径

缘于中央权威的参与,斜向省际生态协调机构在现有省际生态治理中较之于横向协调机构在覆盖和执行效果有强大的优势,在诸多跨区域的重大生态问题治理中发挥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未来应当为斜向省际生态协调机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

第一,中央机构积极介入,全力支持斜向省际生态协调机构。由中央部委发起或者召集,在全国尚未有横向治理机构的区域建立综合性的省际生态协调机构――弥补既有的横向治理不足,也可改变环境保护与生态资源开发建设分割治理的行政惯性。中央政府应当在政策规划、制度建设、资金预算、人员配备等方面提供坚实保障。此外,中央政府也应当通过改革政绩考核体系等措施,引导区域政府积极主动参与区际生态治理。

第二,优化斜向治理组织的机构建设。关键是提升水利系统领域管理机构和环保系统区域调查中心的法律地位、扩充组织职能,使其编入国家生态行政序列,使其确实能够作为中央政府或部委的行政代表,授予相应的行政权能,以便于地方政府开展有效的合作治理。

第三,拓展斜向省际生态协调机构的治理内容。目前斜向省际生态协调机构的治理内容主要是地表水资源的污染防治,其他生态资源的区际协同治理尚未纳入其中,而且仅关注于污染防治,忽视生态治理的其他领域的协同。因此,未来斜向省际生态协调机构的发展应当丰富其治理内容:既关注生态资源的整体性治理,同时在生态治理的全过程展开广泛的区际协同治理。

环境治理的建议篇5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四最、五制”要求,围绕企业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取消聚焦反对形式主义、官瞭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稳定的治安环境、公平的市场环境和宽松的创业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和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大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主要内容

以“落实投资自主、推进投资便利”为主题,以“三落实、三开展、三建立”为主要内容,集中开展百日整治活动,彻底解决工作效率低,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行政不作为、滥作为、慢作为等机关工作作风问题和擅自设立行政审批前置条件“中梗阻”的问题。

1.三落实。即国家简政放权政策的落实,单位对社会承诺的落实,个人履行岗位职责规范的落实。

2.三开展。即开展网上审批活动;开展“我为基层谋项目”活动;开展“整治庸懒散”活动。

3.三建立。即建立网上申报审批服务平台,投资项目网上联审平台,投资项目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建立服务型机关的运行体制;建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个人考评机制。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6日—5月16日)

召开全委动员大会,认真学习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会议精神;成立领导小组并组建工作专班、结合本委职能,制定“百日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优化经济环境”大讨论活动;大力营造整治经济发展环境的浓烈氛围,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橱窗、标语、简报等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并就开展“百日整治”活动进行公开表态。

(二)查找问题阶段(5月17日—6月16日)

1、广泛征求意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等形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企业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直接服务对象和基层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

2、深入开展自查。各科(室)围绕信息公开、依法办事、服务质量、廉洁自律等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关的内容开展自查。

3、认真开展调研。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收集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三)整改建制阶段(6月17日—7月26日)

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结合“四最”“五制”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并组织民主评议。

1、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人员,明确整改时间。

2、公开承诺。在媒体和有关会议上公开进行行政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3、开展民主评议。组织服务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将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4、加强网上申报审批服务平台;投资项目网上联审平台;投资项目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

5、加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和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行政审批项目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办理,并在网上进行公示。

6、建立长效机制。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制度建设,规范行为。

7、兑现服务承诺。回头看2014年服务承诺落实情况,确保每件承诺事项均有着落。

(四)验收测评阶段(7月27日-8月15日)

检查验收结果占年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考核得分的60%,占年度民主评议综合评议得分的10%。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确保百日整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成立由XX同志任组长的市发改委“百日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明确各专班人员的职责,确保“百日整治”活动工作有人抓、抓到位。

2、注重协调,密切配合。此次“百日整治”活动涉及到每个科室、每个人,各科室要密切配合,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形成共创服务型机关的整体合力。专班人员要强化组织,协调、督办工作,推进发改委机关在优化经济环境方面有实实在在的转变。

环境治理的建议篇6

然而,之美,尚有“美中”。水浊,水浊是因最近污染,河水质大不如前,与真正的绿水常流还有不小差距。本次调查灾的带领下,源头,实地,多方检查,寻求良方,在各的联动下,意图分析水浊,真正“还美与前”、“还水与民”。

一、河水环境现状

河流经贵阳市区党武乡、石板镇、乡和镇等乡镇。在水库河段,人口、工业均很少分布,水质,属于清洁。在水库下游,人口主要集聚在河段两岸和周边地区,段主要为生活污水的典型的有机(生活)污染,为DO(溶解氧)、总磷和大肠菌群均不达标。结果下游的贵阳市中曹水厂的饮用水水源受到的污染,水质属于轻度污染。

为保护河,近年来,各级多次投资,共计1200多万元,建设了贵州省首家生活污水厂,使城市污水率92%。为此,污水工程被建设部和环保总局评为全国优秀项目,“十大成就”。该工程采用土地系统工艺,的主要工艺为截流将污水沉砂池,机械输入9.5公里的灌渠中不同的沉淀池,分别厌氧和氧化,水产养殖,最后农灌水排入农作土地。后的污水,其水质日本农灌水水质标准。

二、河环境治理对策

(一)治理。以“河安、水清、景美、人欢”为河环境治理总。河安河防洪设施要五十年一遇标准,防洪安全;水清要河溪水清澈、水质;景美要抓好河沿岸景观工程建设,绿化、亮化、硬化、美化等文章;人欢要人水环境,使市民傍水而欢、亲水而乐。

(二)治理思路。河环境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系统工程,工程与非工程措施,治标与治本方略兼顾,各和乡镇联合行动,综合措施,长效机制,计划3年努力使文溪水环境有,5年整治治理。

(三)对策。

1、健全管理机制。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包括防洪排涝、污水截流、水质监控日常管理等方面,需要水利、建设、环保、创建等及各乡镇的与支持。的整治工作主要在水利主管,难免势孤力单。为此建议,,成了文溪水环境综合治理,由各和新城区管委会、安文深泽等组成,各自职责,工作计划和任务,,齐抓共管。的措施,解决好整治与管理相脱节的矛盾。水环境管理内容多、任务重,既有堤防、橡胶坝等工程管理,又有蓄放水安全管理和防汛防洪职责,建议成立河环境管理机构(如河道管理站),编制和人员,管理的内容和职责,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使管理工作长效有序。健全的可行的责任考核与激励机制,水利、城建、环保、创建等各及各乡镇在河环境综合整治与管理中的职责,整治工作,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尽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整治。以生态养殖、畜禽养殖排泄物综合率为,河上游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和整治。国务院《关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0〕63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0〕41号)要求,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农业农村污染整治的部署,对河上游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检查和整治。总的整治思路是“关停一批、搬迁一批、整治一批”。

3、污水截流管网建设。主要有四点建议,考虑到河水质生活污染比重的情况,建议加大生活用水是餐饮及休闲服务业用水中水污染治理成本在总水价中的比重,使用成本,提倡节约用水,控制水资源使用和生活污水排放总量。建议老城区污水截流管网改造。老城区管网改造规划,健全污水截流管网,实施雨污分流,工业和生活污水不排入城区区河道,污水厂,努力城市污水率。建议深泽和新城区污水污水管网输送到台口污水厂。考虑到县城污水厂的日能力、新城区新建污水厂的成本等因素,今后磐安至深泽段公路的改造,建议深泽和新城区污水污水管网输送到台口污水厂。

4、污水排放监控。要产业结构的战略性。把握好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策略,对列入淘汰目录中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规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化工、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责令停业、关闭或搬迁。注重以水定项目、定地点、定发展,实施水环境保护一票否决。要加大现有污染企业的治污。污染企业设备淘汰制度,检查、公布污染企业被限制或禁止生产的生产工艺及设备的使用期限,加大对严重超标排放污染企业的监管和查处,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要下决心“关、停、并、转”,从严控制文溪沿岸工业企业的污染排放总量。

5、稳步文溪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城区堤防建设需求,分清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建一段成一段,稳步解决防洪安全问题;尽早实施小岭坑口橡胶坝和下宅桥橡胶坝改造工程,使城区河道得以绿水环绕;好文溪安保设施,警示提示标语,补充沿溪救生设备,打造好人水环境。

三、总结

很难设想,西子湖,有人间天堂之誉的杭州还会那么旖旎多姿;同样难以想象,河,被赞为高原明珠的贵阳还会妩媚动人。

河的现状虽令人担忧,但前景仍看好,该河上下落差大,流域降水量大,河流径流量大,每年的山水足以对河流清洗,是夏天有很强的自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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