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学概论篇1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违法行为
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hi138\Com]
2.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投资学概论篇2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违法行为
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2.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参考文献
投资学概论篇3
[关键词]道德风险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委托-原理激励契约
引言
随着我国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格局下的逐步深入,投资市场日益火爆起来,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将手中的闲钱作为资本投资项目,这样,作为投资人主要的咨询对象投资公司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
投资人经常把资金交给投资公司去投资,源于投资公司的道德风险就成了投资市场发展的一大问题。委托关系实质是在合同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的行为关系。从投资人与投资公司在投资项目中所扮演的角色看,二者的关系很明显为一种委托-关系。由于投资人作为委托人不能够直接地、有效地控制作为人的投资公司的行为,因而投资人只能够通过外部的激励机制间接地影响投资公司的行为。
投资市场道德风险是指投资人与投资公司签订合约后可能会采取隐蔽行为,在人(投资公司)与委托人(投资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人难以准确地判断投资公司是否高努力工作,投资公司就是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采取“搭便车”的行为,从而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在投资市场中,投资公司承接项目后,一部分投资公司为获得丰厚的收益会高努力工作,这样就减少了项目失败的概率;而另一部分投资公司会不再高努力工作,反正损失会由投资人来承担,并且自己还会得到最基本的佣金,我们就将这种行为称为道德风险。目前,关于这方面的讨论一般限于定性分析,具体的数量模型分析较少。本文讨论的就是建立在这种道德风险下的博弈问题分析,以及均衡状态下双方的最优博弈策略,最后建立投资人的激励优化模型,使投资人的期望效用达到最大,并确定其最优决策。
一、投资人与投资经理的博弈模型及均衡分析
1.投资人与投资经理的博弈模型
假定投资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于是投资人的期望利润为0。另设投资人的效用函数为;设投资经理的效用函数为。图为该博弈问题的博弈树。
由图可见此博弈为三阶段动态博弈,第一个节点表示投资经理,分支表示其选择(高努力与低努力)。第二个节点表示投资项目自然的选择,即项目是否投资成功。第三个节点表示投资人,分支表示投资项目失败后投资人是否对其进行审核。其中终端括号表示投资公司(投资经理)的最终效用与投资人的最终效用。
有关双方博弈顺序如下:
(1)合约双方(投资人与投资经理)签订项目合约,合约规定了:投资经理的基本佣金A(无论投资经理是否能投资成功,都会得到的报酬)、奖金B、罚金F。
(2)投资经理选择自己的风险状态,即可选择高努力,又可选择低努力,投资经理知道自己的选择,而投资人是不知道的,只知道其选择高努力与低努力的概率为1-t和t。并且在高努力情况下其花费的成本为,低努力情况下其花费的成本为eL,易见eH>eL。
(3)投资经理高努力情形下项目投资失败的概率为α,低努力情形下项目投资失败的概率为β,明显β<α。若项目失败,投资人会损失S,且投资人只会给投资公司(投资经理)最基本的佣金A作为投资公司的报酬;若项目成功,投资人会盈利T,且投资人会给投资公司A‘作为投资公司的报酬,其中A‘=A+B,B为投资人给投资公司成功投资项目的奖金。
(4)若项目投资失败,投资人会以概率q对投资经理是否高努力进行审核(假定审核一定可以发现投资经理的努力状态),且审核的费用为D。若审核的结果为投资经理低努力,则投资人要对投资经理处以罚金F。
(5)支付最终分配。
2.博弈模型的均衡分析
按照博弈的行动顺序,当投资人发出信号时,他预计到投资公司会根据其信号修正自己类型的判别,因此选择一个最优的类型依存信号战略;同样,投资人也知道投资公司选择的是给定类型和考虑信息效应情况下的最优战略。因此,投资人使用贝叶斯法则修正对投资公司的类型进行判别,然后选择最优策略的行动。
令q为混合策略意义下使投资公司认为高努力与低努力之间是无差别的审核概率,此时,投资经理高努力与低努力的情形下的期望效用无差异。即
若投资经理是风险中性的,为计算方便,简化的设,则
因此,只要投资人将审核概率大于q,投资公司就会为追求更高的期望效用而选择高努力。
同理,当投资公司努力的比例达到一定值时,投资人对项目失败的投资公司的审核与不审核是无差异的。为此,我们引入一个条件概γ,表示投资项目失败的条件下投资人认为是由于投资公司努力程度不够造成损失的概率,由贝叶斯法则,得
这种情形下,审核与不审核的期望效用是相等的,则
若投资人是风险中性的,为计算方便,简化的设,则
从而
易见,当投资人认为投资公司低努力的概率低于此值时,考虑到审核费用等因素,投资人会选择不审核。t与F成反比,即罚金越高投资经理低努力的概率越小。由此,求得罚金的临界值为
对于投资人而言,应该采取激励机制将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控制在t值以内。因此根据求得的F这个临界值来确定罚金,当罚金大于此临界值时,投资公司会为追求更高的期望效用自然会选择高努力。
二、激励契约
投资人在设计合约时,应该全面的考虑到投资人与投资经理双方的博弈策略,从而设计激励契约,既要保证投资经理乐于资人投资,又能激励其高努力完成自己的投资项目,且使投资人的期望利润最大。
为计算方便,简化的设,建立如下激励模型:
通过这个结论,可以看出在最优博弈策略的基础上,投资人期望效用最大化时投资公司的奖金B和基本佣金A满足上面线性条件。由(3)式可知,当成功概率1-α、投资公司平均收入K、努力成本eH一定的情形下,奖金B与基本佣金A成反比,即给投资经理的基本佣金越低,投资经理就会更加努力投资项目从而获得更多的奖金。由(5)式可知:当成功概率1-β、努力成本eL、罚金F一定的情形下,B与A成反比。即佣金越低,投资经理就会更加努力投资项目从而获得更多奖金。因此为了保证投资经理高努力工作,要相应的控制基本佣金和奖金,投资人通过支付不同的基本佣金和奖金对投资经理起到激励作用。
三、结论
由于在投资市场内部存在着被称之为道德风险的市场失效行为,使得一部分投资公司承接项目后低努力工作,从而导致项目失败的概率更大。本文建立了双方的博弈模型,讨论了均衡状态下的最优策略,得到投资人将审核概率和罚金控制在一定值之上能有效地控制道德风险发生的结论。最后,建立了投资人的激励契约,得到奖金和基本佣金的最优线性关系。在实际中,投资人通过设置不同的佣金和奖金,激励投资经理努力工作,降低投资失败的概率,有利于投资工作的正常运行,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徐新邱苑华:道德风险与基于委托-理论的最优保险契约模型[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1,(3):26~30
[3]误修君王先甲楚扬杰:防范道德风险的博弈分析和契约设计[J].运筹与管理,2005,14(2):92~94
投资学概论篇4
关键词:建筑工程;概预算,控制;管理
1前言
近年来,建筑工程基本建设速度和规模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建筑工程概预算是合理确定项目投资的指导性经济文件,是工程设计方案经济合理的论证依据。经批准的概预算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最高限额,是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控制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编制招标标底及投标报价的依据,设计概预算偏高或偏低,都会影响投资计划的真实性,影响投资的合理分配。
2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建筑工程建设投资的不断增加,建筑工程概预算控制与管理中决算超概预算、概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的“三超”现象仍然存在,某些工程建设项目甚至投资失控,资金匮乏的矛盾十分突出。主要问题如下:
2.1可行性研究不到位
建设单位对项目委托不当:有的建设单位不了解项目涉及的专业是否是编制单位的强项而进行委托,只能由业务不够熟练的人员来完成,最终因为没有足够的项目技术储备,项目的可行性建议结论不够科学,使项目先天不足,对后续工作造成了很大影响。
2.2项目管理混乱
项目管理的作用是在一定的标准内将可利用的资源有效地用于完成一定的目标。有些工程项目没有严格遵循项目管理程序,甚至有的项目不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擅自扩大规模,概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有一定随意性,个别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不审概预算,甚至先开工后批概预算,导致无法体现概预算的指导和控制作用。
2.4招标工作不细致
部分建设单位错误地认为建设费用是国家的、集体的,许多负责建设的单位对控制建设费用缺乏责任感。对建筑工程量清单不够重视,对工程量清单没有进行严格审查,导致建筑工程量清单存在很多问题,如工程数量重列或漏列,数量与图纸不符,结果被投标人所利用进行不平衡报价,在评标过程中,也没有对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审核,直接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2.5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提高
目前我国的定额一般要使用5~10年左右的时间,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建筑单位编制的概算定额一般还是沿用各省市自治区自己的定额版本和各省市自治区对建筑工程增订的部分补充定额(安装工程执行国家行业部门定额),其概算就是套用定额以后陆续发生的定额差、价格差、价外差、无价材料等相应子目计算出的综合系数进行编制。
2.6概预算动态管理不到位
一般来说,一项工程从概预算编制到开工,再到竣工,少则一年,多则就要几年。而且材料价格水平是由市场价格来确定的,而概预算定额表中的价格反映的是编制年的价格水平,概预算管理人员不能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合理确定价差,适时地调整价差,使得编制期的材料价格同施工期的材料价格一般相差较大,导致批准概预算同工程实际费用相差较大,对用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产生不利影响。
2.7高估冒算
高估冒算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建设单位方面。由于一些人错误地认为建设费用是国家的、集体的,许多负责建设的单位不但对控制建设费用缺乏责任感,而且也乘机从中取利或挥霍浪费。其次是施工单位方面。建筑市场竞争相当激烈,且招投标机制还不健全。相当一些单位采取一些不合法手段来夺得施工权,施工企业的各种名目繁多、档次越来越高的应酬,同行间搞不正当投标,联手抬高投标价造成了高估冒算。
3控制和管理措施
如何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的工程概预算管理办法,是当前建筑工程概预算管理与控制急需解决的问题。要有效控制工程概预算合理使用,投资就必须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进行科学的计算,在项目决策阶段要做好投资估算,在实施阶段要做好设计概预算,使之起到投资预测,投资分析,投资计划安排和控制工程概预算的作用,下图为工程概预算流程图。
图1工程概预算流程图
3.1提高概预算编制的准确度
建筑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需要采集大量的基础数据,以作为概预算编制的依据。这些依据主要有:国家有关的建筑工程建设的的有关文件;概预算前期的造价文件;国家颁布的概预算定额;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银行贷款利息;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具体价格等。
3.2建立健全设计、施工的经济责任制度
要使设计人员充分认识到设计阶段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要积极调动工程经济人员与设计人员的密切配合,搞好设计各阶段的多方案经济比价,经济分析和经济论证等项工作。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亦要用先算帐后变更的办法来解决,以期达到用经济来指导设计的目的。
3.3静态管理和动态管理相结合
静态管理是对造价预算实务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统一管理,全国有统一法定的定额,这是定数。近几年来,由于市场调节的力度越来越大,建筑材料和设备价格大幅度调整,人工和机械费也有较大提高,应把由市场经济所引起的动态因素科学、合理地反映到工程概预算中去。
3.4限额设计
设计阶段是控制工程概预算的关键环节,限额设计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途径,是防止设计方案变化和重大设计变更少发生或不发生的有效办法。设计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控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成立推行限额设计的组织机构,指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期间,在任命项目总设计师的同时,要任命项目总经济师,负责对项目工程造价实行纵向和横向控制。
3.5建设单位加强概预算控制和管理
建设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预算为基础确定招标价,并对工程造价全过程实施控制和管理,实际工作中对招投标文件和设计文件进行造价工程师签证制度,设置专门的概预算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管理概预算工作,建立一个精干、高效、科学的工程概预算管理和控制体系。
3.63.4政府部门加大监管力度
规范建筑投资市场,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在投资建设领域中的行政行为,对控制工程造价具有重要意义。政府有关部门要规范其自身在投资建设领域中的行政行为,为建筑市场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依法行政,照章办事,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行为,还要积极推行政府组织采购制度,这也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一项重要措施。
投资学概论篇5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方法;价值工程;全生命周期成本;显著性成本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一、政府投资项目评审
政府投资项目一直是深圳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构成要素,是全社会投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深圳市于2000年首次提出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念,同时还明确了以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项目总概算须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核,并由市计划主管部门核定;新开工项目的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经核定,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列入计划的新开工项目的总投资,应当以市计划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评审的准确性、科学性,解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所存在的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等问题,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方法和现状进行研究是必要的。
二、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方法――价值工程原理研究
随着工程造价管理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方法,运用于政府投资造价控制的方法主要有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全面造价管理、经营过程再造方法、作业持续改善方法、已获价值管理法、基于活动的成本管理方法,等等。基于实际工作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文主要对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的价值工程原理进行讨论,利用实际工作方法与理论方法相结合进行实证研究。
20世纪七十年代,价值工程引入我国,相比工业制造企业,工程界是价值工程应用最多的领域。在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工作中运用价值工程原理具有以下几点意义:由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具有投资额大、带动效应等特点,运用价值工程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核,不但可以节省费用,而且能够对价值工程在建筑业的应用起到推动作用。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阶段是一个项目功能与费用关系形成的过程,此阶段在保证可研阶段所形成的总体功能的前提下,需要对功能结构进行优化,力求降低费用,提高工程的价值。影响工程造价最大的因素是材料和设备的价格,约占总造价50%~70%。研究发现,通过价值管理和价值工程可以节省造价的25%~45%,这对于工程造价控制是非常重要的。
在项目建议和可研阶段,项目已完成了总体的功能设置,并确定了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因此,在初步设计概算审核阶段只针对功能结构,对工程备选方案的功能、成本进行分析和比较后,选用价值最大的方案。
案例:某水库扩容工程,属中型水库,水库枢纽工程等别为Ⅲ等,主要水工建筑物级别为3级,次要水工建筑物级别为4级。主要水工建筑物级别为3级,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P=2%),1000年一遇(P=0.1%)。在可研阶段,已选定了泄洪隧道方案。初步设计依据可研阶段评审意见,选定了建筑物布置方案、主坝坝型以及坝轴线,并提出了副坝方案。拟建副坝功能要求主要有:排水、防渗、稳定安全性能等。对比方案有碾压式均质土坝、黏土心墙坝、黏土斜墙土坝和砼面板堆石坝四种坝型。以下将使用功能和造价的比较来最大限度地使方案与建筑功能达到和谐统一,在实现保证功能的前提下,造价最省。
1、功能分析。稳定安全性能:本工程两岸边坡较陡,而黏土斜墙土坝对坝体变形较为敏感,与陡坡连接困难,其稳定安全性能差。防渗技术:碾压式均质土坝、黏土心墙坝、黏土斜墙土坝及砼面板堆石坝分别采用截水槽、心墙与砼防渗墙连接、截水槽、砼趾板与帷幕灌浆连接等方式。采用截水槽防渗技术适合沙砾石层不太深厚的情况,且施工简单方便;防渗墙施工已有较丰富的经验,施工技术容易掌握,对各种地层适应性强,而且能够进入中风化层;砼面板堆石坝需采用砼趾板与帷幕灌浆连接技术,防渗工艺复杂,地表需要加压重,否则灌浆质量难以达到要求。排水要求:以上四种坝型均能满足水库排水要求。
2、成本分析。四种方案所对应的工程量和造价如表1所示,碾压式均质土坝、黏土心墙土坝、斜墙土坝对大坝基础要求较低,只需对坝基表面清理压实即可。砼面板堆石坝的下游堆石要求置于较为坚硬的岩石上,需开挖至强风化带。现场勘测到的料场可以满足均质土坝建筑材料要求,因此可以就地取材;黏土心墙土坝与斜墙土坝对用料的各项指标要求较高,用料难以满足;砼面板堆石坝需要大量石料,现场没有勘测到可利用的石料,需外购。黏土心墙土坝对气候干扰敏感度大,容易造成碾压困难。(表1)
综上所述,黏土斜墙土坝的安全稳定性差;砼面板堆石坝除很难满足功能要求外,成本也高;黏土心墙土坝与碾压式均质土坝相比,虽然成本相差不大,但对气候干扰敏感度大,土料的要求也较高,这可能影响施工进度,从而引起成本的增加。综合考虑四种坝型的功能与成本,推荐碾压式均质土坝为副坝坝型。
三、结语
本文对政府投资项目基于价值工程原理的项目概算审核方法的阐述,通过案例分析进行实证研究后,得出了以下结论:基于价值工程原理的项目概算审核主要是用于功能结构的优化,具体应用中,并不是通过计算功能系数、成本系数得出价值系数,而是对方案功能进行定性分析、对成本进行定量计算来综合评价方案。概算审核方法的合理运用可以提高概算审核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但仍然存在影响概算审核目标实现的各种因素,问题的解决取决于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系统的完善程度。
(作者单位:1.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2,3.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主要参考文献:
[1]秦立公,张丰展.价值工程理论在我国建设项目投资过程中的应用研究[J].科技信息,2007.24.
[2]季静河,董士波.工程造价管理的国际惯例[J].油气田地面工程,2006.25.
[3]罗波,辛志胜,董士波.工程建设全寿命周期造价控制理论及其应用[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城市科学版),2006.23.
[4]董士波.对全生命周期工程造价管理的思考[J].商业经济,2004.1.
投资学概论篇6
当学生了解了某个证券投资知识中各种基本法则或原则,就表示他们已经有概念性能力了,如果他们已经具备了那样的技能,那么他们就不会根据问题的表面意思进行实践操作,而会根据基本原则进行操作。如果学生对于内容有良好的概念性了解,那他们的实践操作方式就会很有弹性,同时可以看出贯穿整个证券投资问题的共同法则或原则,犯的程序性错误会比较少,也能利用那些原则去解决新的问题。下面有一些教学策略可以培养学生对于证券投资学课程产生概念性了解。第一,如果可能的话,教师应该试着用学生熟悉而且有意义的证券投资情境来说明问题,不仅可以促进学生的概念理解,熟悉的情境还可以帮他们记得上课内容。第二,如果学生在处理某类证券投资问题时发展出一些技巧,那么教师应该再出一些好的类似问题,让学生以不同的解法尝试解决。心理学的研究显示,用各种方式解决某些问题可以较有效地培养出概念性理解;如果用同样的方法来解决许多问题,则效果比较差。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可以当作个人的作业,也可以用全班讨论的方式进行,后者是由不同学生或各组学生在处理问题时可能会提出实践操作方案。应该要鼓励学生说明为什么可以用不同的方法,并且指出这些方法之间的异同。第三,对于某些证券投资问题,教师可能需要先清楚地教导一种方法,然后再由全班想出另一种可以处理的方法;另一种教学法是让学生向教师说明为什么教师要利用特定的方法处理相应问题。要求某个学生解释别人的处理证券投资问题的想法,可以促进那个学生对问题有概念性的了解,而且能帮助他们在处理问题时使用更完善的程序。第四,错误的证券投资学课程操作不应该只把它当作需要修正而已,这些处理上的错误应该可以让教师知道学生对证券投资知识的了解程度。许多研究证券投资学课程实践操作错误的报告指出,大多数的错误并非一无是处,这些错误是有系统性的,一般说来,处理问题的错误的形成原因是把待解问题与相关问题混淆了(如对于阴线与阳线混淆),或者因为对证券投资知识缺乏概念性的理解。通常造成只是认识错误是由于在提取记忆的时候搞混了。对于其它证券投资知识来说,这样的错误就会反映出某种概念性的误解,如把用来解决某种问题的法则与用来解决相关问题的其他法则搞混了。第五,要求学生想出许多不同方法去解决一个证券投资问题,然后再花时间仔细检视概念性的错误,这样可能会占据一堂课的大部分时间,但这样的教学策略通常是值得的。在课后作业或课堂学习中,学生可以使用相关的证券投资问题处理程序来做实际操练,但重点是每隔几天就要进行一次证券投资知识的练习和操作。有一点要确定的是,在要求学生进行大量练习相关证券投资问题处理程序的问题之前,最好先确定学生对于证券投资知识已经有概念性的理解[3]。最后,监控学生的概念性发展的方法之一就是每隔一段时间进行考察,让他们解释一个证券投资知识概念、程序或处理方法的来龙去脉,这类解释可能是口语或手写方式,让学生做这样的解释可以提供一个窗口,让教师知道学生的了解程度,例如:初期阶段,学生对于证券投资知识概念可能只是表现出粗略的了解;到了中期阶段,他们就可能套用适当的证券投资公式;到了成熟阶段,他们就可能处理较为复杂的证券投资问题。
证券投资学课程的知识吸收策略
传统证券投资学教育体系擅长于灌输知识理念,包括一些未经深入探索的概念,或未经科学检验的论述,特别是强调教师权威体制,流行填鸭式的“知识”灌输模式,不重视真相,偏好关系而不问是非,对证券投资学课程的讲授产生显着的影响效果,值得深思与改善。近年来,国内外大学在提升学生学习动机的议题上,普遍认同让学生积极参与学习,并成为改善教育成效的根本之道。换言之,大学教育应从过去以教师为本位的课程与教学设计,转型为部分以学生学习需求为主体的规划模式;强调学术专业,以合作学习、师生对话等学习策略来带领学生,以加强大学生的学习主动权、责任感和对追求真相的热情与好奇,而这在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当中也值得很好的借鉴,并采取有效的方式来教育学生进行有效的学习,确保学生的主动性充分进行发挥。学生也要充分做好以下工作,保障对于证券投资学课程学习的效果[。
证券投资学课程的辅助设施配备
为确保学生的学习效能,证券投资专业的教研室应该成立专责单位或咨询团队,以满足学生学习的服务需求。找出加入学生群体当中的有效途径,扮演证券投资知识辅导的通道,提供给学生相关理论与实践信息。另外,为扩展学生在证券投资学学习上的认识与了解,许多大学也有针对性的编制了网上学习视频和手册。至于如何取得这些资料,除了鼓励专业教师编制或汇总之外,可以通过逐年引用校外资源而形成累积,最终成为学生证券投资学自学辅导的重要资源[5]。建立有效的辅导支持系统。许多国外大学很重视学业、生涯、学生心理等层面的专业分工合作,他们通过各种机会不断地告诉学生:一个成功的大学生是知道何时、何地去求助。好的大学的授课教授都有固定的学生会谈时间(officehour),以协助学生了解该课程内容的疑惑。因此,在证券投资专业学院院长室下设立学生咨询顾问(studentconsultants),由证券投资学课程优秀学生担任课程辅导咨询工作,能有效为证券投资学课程知识的学习进行服务,成效也较为可观[6]。其他像是证券投资生涯与就业规划辅导、研究报告撰写及修改、使用图书管信息搜寻系统等,证券投资学课程所在的学院也有必要设立固定人员负责提供服务。营造浓厚的证券投资学学习气氛,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动机及参与力。不只是提供与证券投资课程相关的社团活动,对于社区多元服务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等的方案与机会也应支持。教师应强调课堂理论学习与实践经验的相结合,使学生学有所用,用有所得,并协助其尽早了解证券投资行业职场状况,加强学习意愿。制作证券投资学课程学生的学习档案。以电子化或纸本档案方式,制作证券投资学课程学生个人学习档案,该档案除记录学生证券投资学学习历程与成果作品,毕业后更是想要从事证券投资工作的面试时的最佳成效证明。制作证券投资学课程的学生学习档案,从落实学习任务及拟定学习计划,到学习资料搜集与整理、综合结论、成绩评量,都有它学习的目的和建议学生存放于档案中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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