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意见篇1
【关键词】铁路;公安;消防;管理信息系统;设计;实现
目前,在铁路公安系统,由于铁路公安工作性质的专业性与特殊性,铁路消防管理工作是铁路公安消防工作的最重要的基础,铁路公安部门在进行消防方面的工作中往遇到很多目前手工状态无法解决的问题,这使得铁路消防工作往往陷于被动,造成铁路消防管理难度增加、延缓消防工作的进度,给国家带来了损失,人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影响到铁路的安全生产。因此有必要加强铁路消防方面的信息整合及统一管理,以提高消防管理方面的响应支持程度,确保高效率。
1.系统设计
1.1系统主要研究内容
系统主要包括以下研究开发内容:消防基本数据网络实时动态管理;消防重点数据网络实时动态管理;检查整改信息动态查询;设施器材数据的网络动态管理;消防人员电子信息管理;消防专用知识库管理。
1.2系统总体设计
系统总体设计逻辑结构如图1所示:
2.系统功能设计
2.1基本资料模块
基本资料模块包含所辖单位基本概况、装备基本概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登记表、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岗位消防职责、义务消防队员登记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登记表、重点工种人员登记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会议(学习)记录、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消防文书目录、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基础信息录入管理功能。
2.2站段日常工作
2.2.1防火安全检查记录
该模块记录防火安全检查信息,内容包含检查部位、检查时间、执行检查部门、检查人、陪同检查人、检查意见、处理结果等。在信息输入方面提供添加、修改、删除和根据检查时间段、检部位、执行检查部门、检查人等内容进行检索功能。
2.2.2火灾情况记录
该模块记录日常火灾情况信息,内容包含单位、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火灾简况、起火原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处理情况及分析、备注等。
2.2.3动火审批报告
该模块记录消防单位动火审批报告信息,其内容包含动火等级、有效期、动火时间、动火地点、申请部门、负责人、有无证件、监护人、执行人、动火方案、安全措施、审批意见、审批人、动火过程及结束情况等。
2.2.4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登记
该模块记录火灾隐患及整改情信息,其内容包含场所、发现时间、检查单位、检查人、责任人、联系电话、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复查时间、复查单位、复查人、整改情况、复查意见、备注等内容。
2.2.5多种经营、房屋出租登记
该模块记录多种经营、房屋出租登记信息,内容包含经营租赁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是否签订防火责任书、是否建立防火责任制、备注等。
2.2.6消防宣传、演练活动记录登记
该模块记录的是消防单位日常安全宣传、培训和演练活动的信息记录,内容包括年号、时间、地点、组织部门、组织人、活动名称、参加人数、活动内容和预留输入其它信息的备注。
2.2.7消防安全培训登记
该模块记录消防人员日常消防安全培训信息,内容包含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成绩、备注等。
2.2.8消防奖励、处罚记录登记
该模块记录的是消防单位或个人日常受奖、处罚的信息,内容包含时间、受奖或处罚类型、内容、主办单位和预留的备注信息。
2.3站段设备管理
2.3.1消防器材登记
该模块记录消防器材登记信息,其内容包含器材名称、类型、配置时间、配置部位、数量、最后维修时间、备注等。
2.3.2自动消防设施检查测试记录
该模块记录自动消防设施检查测试信息,内容包含检测时间、检测单位、检测报告及主要内容、是否合格、备注等。
2.3.3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
该模块记录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信息,内容包含保养时间、保养单位、保养措施、保养记录文书号、备注等。
2.4旅客列车档案动态管理
包括列车编组及乘务人员概况,车班各岗位乘务人员基本情况,列车编组及乘务人员概况,列车防火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车班义务消防队名单,扑救火灾事故应急方案,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小组成员管理,防火安全会议和活动记录管理,乘务人员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管理,乘务人员上岗证登记管理,消防器材配置情况登记,查获危险品登记,火灾、火情登记,消防工作奖惩情况登记等管理功能。
2.5申报审批管理
2.5.1申办消防安全检查意见管理
供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意见审批管理,对场所或活动名称、地点、拟定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日期、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物耐火等级、座位数或摊位数、安全出口数量、是否经过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等进行检查。
2.5.2申办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管理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需提供申报单位、申报日期、工程名称、工程编号、工程地点、建审文号、建设单位意见、设计单位意见、监理单位意见、施工单位意见、工程简要说明、所属管辖派出所等情况,并就申报进行验收。
2.6监督检查管理
2.6.1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管理
该模块记录的是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信息,内容包含编号、举报人、举报投诉形式、受理时间、受理人员、举报投诉内容、核查处理情况等内容。
2.6.2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管理
该模块记录被检查单位消防监督检查信息,内容包含编号、检查单位名称、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时间、陪同人员、备注等。
2.6.3责令限期改正管理
该模块记录的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信息,内容包含年份、意见书号、整改单位名称、检查时间、整改问题类型、隐患内容、限期整改时间、签发时间、办理单位意见、审核签发意见、审核签发人、送达时间、送达回执文号。
2.6.4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管理
该模块记录的是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信息,内容包含年份、意见书号、整改单位名称、检查时间、火灾隐患内容、整改期限、签发时间、办理单位意见、审核签发意见、审核签发人、送达时间、送达回执文号等内容。
2.6.5复查意见管理
该模块记录的是复查意见书信息,内容包含年份、意见书号、整改单位名称、复查时间、隐患内容、整改情况、签发时间、办理单位意见、审核签发意见、审核签发人、送达时间、送达回执文号等内容。
2.6.6延期整改通知管理
该模块记录的是同意或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的信息,内容包含被整改单位、年份、文书号、检查单位、限延至时间、检查单位、通知书内容、签发时间、办理单位意见、审核签发意见、审核签发人、送达时间、送达回执文号。
2.7行政案件管理
2.7.1受案登记管理
流程为派出所或消防科经办人检查后填入,经派出所领导审核后报消防科,消防科负责人审核,同意返回文书号。
2.7.2传唤审批管理
主管领导同意可出传唤证,在输入方面提供添加、修改、删除和查询功能。流程为派出所或消防科经办人检查后填入,经派出所领导审核后报消防科,消防科负责人审核,同意返回文书号可打印传唤证。
2.7.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管理
包括告知单位、告知人、被告知人、被告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告知内容、拟作出行政处罚等笔录管理。
2.8火灾调查管理
2.8.1简易火灾事故管理
该模块记录简易火灾事故报表内容,包含起火地址、起火时间、起火单位等内容。派出所或消防科经办人检查后填入,经派出所领导审核后报消防科,消防科负责人审核。
2.8.2火灾原因认定管理
该模块记录当事人名称、住址、起火时间、简要经过及原因、认定结论等内容。
2.8.3火灾事故责任管理
该模块记录当事人名称、简要经过及原因、责任及根据、处理意见、承办部门等内容。
2.9系统管理
包括系统的用户登录权限的设置,系统使用功能权限划分设置、基础字典维护等后台管理功能。
3.结束语
内部管理意见篇2
一、引言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更加注重党风廉政建设,强调“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积极推进打击腐败工作。据统计,自中央八项规定实施到2017年5月底,经过近五年的反腐斗争,全国共查处违规公款吃喝问题1.29万起,处理1.8万多人,反腐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1]。党的提出要“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Aidt[2]指出腐败的本质是一种用权力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同时,腐败问题的核心根源在于信息不对称,存在较严重的问题。因此,腐败的治理,一方面要建立全面的监督体系,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另一方面要缓解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问题,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内部控制作为一项内部监督机制,可以通过建立和实施相关的体系制度,将道德和法律的要求嵌入到内部控制措施中,防止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被挪用、转移、侵占、盗窃等。同时,其信息与沟通机制能够缓解信息不对称程度。社会审计作为一个外部监督机制,通过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能够有效地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缓解信息不对称程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Fanetal.[3]研究发现,在法律保护还不完善的国家,社会审计对公司的治理可以起到改进作用。
内部控制和社会审计都会对公司层面的腐败行为具有一定的治理作用,那么二者在腐败治理过程中是否存在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呢?据此,本文主要分析以下两个重要且关键的问题:内部控制和社会审计对腐败治理的作用;社会审计对内部控制与腐败治理之间关系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陈信元等[4]指出腐败是使用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以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在公司层面,Pearceetal.[5]将高管腐败定义为,为谋取私人利益而损害企业或其他投资者长远发展的不道德行为。徐细雄[6]根据腐败被发现的概率将其分为显性腐败和隐性腐败。显性腐败明显违反法律或监管条例,而隐性腐败则多是通过在职消费等隐蔽且合法的途径实现的利益攫取与权力寻租。赵璨等[7]指出,正常的在职消费可以降低成本,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但是若金额超过正常额度,就成了一种腐败行为。综合上述文献,本文将研究公司层面的腐败行为,具体指高管滥用其权力,以损害企业长期发展目标或投资者利益的隐性腐败。
本文认为高管腐败行为的发生存在两个必要条件:高管“希望”且有“能力”通过腐败行为谋取自身利益。“希望”强调的是动机因素,而“能力”则体现了权力因素。争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要“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也就是说要思想上弱化腐败动机,又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为了更加深入地剖析内部控制、社会审计与腐败之间的路径关系,本文??建了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图,如图1所示。
(一)内部控制与腐败治理
本文认为良好的内部控制可以抑制高管腐败行为的发生。首先,内部控制是一项规章制度,他要求全员控制,各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都应该积极参与到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过程中。内部控制制度一旦形成,其内部环境,包括企业文化、诚信和道德的价值观念就会无形地影响全员的行为,它要求全体员工要将公司的利益放在首位,从而规范和约束全员的思想和行为,这就形成了一种潜在约束力,对高管产生心理和道德的压力,从动机上有效防范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其次,内部控制的基本思想在于制衡,更多地体现在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和制约。它要求企业实行授权审批控制,做到适度授权和对授权进行监督。同时,实施由管理层监督、单位(机构)监督、内部控制机构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的多层主体的内部监督,这就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李雄伟[8]认为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财产保护控制等控制活动能够有效地监测公司高管的谋私行为,从而起到预防和纠错的作用。周美华等[9]、胡明霞等[10]研究发现内部控制对管理层权力导致的腐败行为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也就是说内部控制通过一种内在的机制来制衡管理层权力的滥用,能够有效地降低管理层权力的谋私行为,从权力制衡方面抑制了腐败行为的发生。因此,本文提出假设1。
H1:良好的内部控制质量能抑制企业的腐败行为。
(二)社会审计与腐败治理
Johletal.[11]、杨秀艳等[12]发现盈余管理程度越高,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概率越大。若企业外部制度不完善并且缺少内部监督,那么社会审计会起到监督的作用,能够发现内部人的利益侵占行为[13],并通过发表审计意见,提出整改方案等抑制此类行为的发生。黄玖立等[14]指出,我国企业业务招待费报销项目混乱,不论出于任何目的发生的招待费都能够以正常业务的名义报销,回扣、佣金、红包甚至更大幅度的贿赂支出也可以通过使用假发票或虚开发票的形式以招待费的名义核销,从而招待费通常也是企业掩盖腐败支出的会计账目,这容易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而较高的审计质量能够识别企业这种腐败行为,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高管能够预计到非标准审计意见给自身带来的不利影响,一旦因为自身腐败行为被发现而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高管不但名誉上会受到损害,还有可能影响其职业生涯。因此,这将弱化高管的腐败动机,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社会审计在证券市场上扮演着信息鉴定者的角色,通过实施相关的审计程序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鉴定,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能够有效揭示财务报告错报、漏报和舞弊行为,有效改善市场的信息环境。作为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可靠性的一项重要制度,社会审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将权力公开透明化,对权力进行了规范和监督,从权力因素抑制了腐败行为的发生。王彦超等[15]研究发现注册会计师审计在监督国有上市公司过度“吃喝”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张嘉兴等[16]认为较高的审计质量可以抑制国企费用类操纵。因此,本文提出假设2。
H2:社会审计能够抑制企业的腐败行为。
(三)内部控制、社会审计与腐败治理
综上所述,内部控制通过内部环境、控制活动、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等方面形成一种潜在约束力,对高管产生威慑作用,从动机因素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并通过制衡机制将权力关进笼子,在企业内部对腐败行为进行监督。社会审计通过对财务报告的审计,发表审计意见,识别企业的腐败行为,对高管的腐败动机产生潜在影响,并对报表使用者传递有效的信息,缓解了委托人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企业外部对腐败行为进行了监督。
内部控制和社会审计从内部与外部对企业进行监督,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一种监督机制在发挥作用的同时是否会受到另一监督机制的影响?杨德明等[17]从成本的角度研究了内部控制、审计质量与大股东资金占用之间的关系,他们发现内部控制与独立的外部审计之间存在一定的替代效应。内部控制降低成本的作用在低审计质量样本下较显著。腐败行为实际上也是问题的一个体现。陈冬华等[18]指出企业高管往往会铤而走险通过腐败来获得在委托契约中不能得到的收益。而内部控制作为一项内部监督机制,能够有效地预防并及时发现人的腐败行为。高质量的社会审计能够及时发现所披露信息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反映出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漏洞与缺陷,并提出改进措施,这是否会弱化内部控制对腐败行为的影响,并且,若公司因高管的腐败行为而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由此给高管自身带来的损失可能远远大于腐败的获利,这是否也从动机因素“挤出”了内部控制对腐败行为的影响。因此,本文提出假设3。
H3:社会审计和内部控制在腐败治理上存在着替代效应。
三、样本选择、变量定义与实证模型
(一)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2012年后,我国先后出台了相关反腐政策,因此,本文选取2012―2015年沪深两市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样本,并剔除了数据缺失样本。主要财务数据来自CCER数据库,审计意见、管理费用明细等相关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为了避免异常值的影响,本文对主要连续性控制变量做了上下1%的缩尾处理。
(二)主要变量定义
1.腐败
腐败是指以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根据前文对公司层面高管腐败的定义,采用在职消费作为高管腐败的衡量指标,参考陈冬华等[18],根据CSMAR数据库中列出的管理费用的明细,将可能与公司管理层在职消费如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出国培训费、董事会费和会议费等加总得到,考虑到公司规模的影响,将该数据除以当年的营业收入。Caietal.[19]也是用容易被操纵的招待费和差旅费作度量腐败的指标。
2.内部控制
借鉴周美华等[9]本文采用深圳迪博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指数作为内部控制的替代变量。
3.审计质量
杨德明等[17]、马晨等[20]认为Big“N”事务所具有更为专业化的培训和审计水平,能够提供更高质量的审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指标、综合评价其他指标以及处罚和惩戒指标得出该事务所截至上一年度末的综合排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本文根据该排名来衡量审计质量,排名前十的事务所被认为其审计质量较高,即Big10作为高审计质量的替代变量,若上市公司该年由“十大”进行审计,则Big10i,t=1;否则Big10i,t=0。
4.审计意见
在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要在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的基础上,清楚地表达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编制所发表的意见。审计意见分为标准审计意见和非标准审计意见,其中非标准审计意见包括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加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加事项段、无法表示意见。因此,定义审计意见(opinion),若上市公司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opinioni,t=1,否则,opinioni,t=0。
(三)实证模型
在模型1中,因变量是腐败程度(corrupt),自变量是内部控制质量(IC),为了检验假设1,将全样本代入模型1进行回归,根据假设1,α1预期显著为负。
在模型2中,因变量是腐败程度(corrupt),自变量是审计意见(opinion);在模型3中,因变量是腐败程度较上一年度的增加量(corrupt),自变量是上一期的审计意见(opinion)。为了检验假设2,将全样本代入模型2、模型3进行回归,根据假设2,β1预期显著为正,即社会审计能发现公司的腐败行为,也就是说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其腐败程度较高。进一步,χ1预期显著为负,即社会审计能够对公司的腐败行为有治理作用,也就是说上一年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其下一年的腐败程度会降低。
对于研究假设3,由于审计质量是非连续性变量,且考虑到变量之间可能存在的相关性而造成的共线性问题,因此采用分组回归的方法,将全样本分为Big10=1(高审计质量)样本和Big10=0(低审计质量)样本,分别代入模型1进行回归。根据假设3,预期α1的数值及其显著性会因为不同的分组样本而有显著的差异。
同时,根据周美华等[9]、胡明霞等[10]、王彦超等[15]研究腐败治理时考虑的相关因素,本文还选择了资产负债率(debt)、总资产收益率(ROA)、公司规模(size)、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营业收入现金比率(CF)、股权制衡(balance)、高管薪酬(pay)、两职兼任(same)、独立董事比例(ind_bd)和企业性质(SOE)等作为控制变量,具体定义见表1。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为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可以看出腐败程度(Corrupt)标准差较大,说明该变量变异性较大;从腐败程度(Corrupt)的均值发现,审计质量较高(Big10=1)企业的腐败程度(11.1649)低于审计质量较差(Big10=0)企业的腐败程度(13.0768),这体现出审计质量较高的企业其腐败程度较低。
(二)多元回归分析
表3是全样本下模型1的回归结果,Corrupt和IC显著负相关,支持了假设1。说明较高的内部控制质量能够抑制企业的腐败行为。Debt系数显著为负,说明公司的负债对高管的腐败行为发生了显著的治理作用。Size系数显著为负,因为大企业往往更容易受到媒体与公众的关注,媒体关注有助于公司改正腐败和滥用职权的行为[15]。Top1系数显著为负,说明大股东发挥着一定的监管作用。ROA和CF系数显著为负,说明总资产收益率和营业收入现金比率越高,企业的腐败程度越低,与胡明霞等[10]、周美华等[9]研究结果一致。
表4是全样本下模型2和模型3的回归结果,在模型2中Corrupt和Opinion显著正相关,在模型3中ΔCorrupt和Opinion显著负相关,说明社会审计能够识别企业的腐败行为,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并且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下一年度的腐败程度会下降,假设2得到验证,即社会审计能够抑制企业的腐败行为。在控制变量中,Balance显著为负,说明股权制衡机制能抑制企业的腐败行为,其他控制变量系数与表3基本一致。
表5是不同审计质量下模型1的回归结果,在审计质量较高样本组(Big10=1),IC系数α1=-1.198,而审计质量较低样本组(Big10=0),IC系数α1*=-4.130,对系数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后①α1*=-0.0646。α1'*=-0.1625,α1*
(三)进一步研究
腐败的核心问题是信息不对称。而审计的目的是确保财务会计信息质量,降低报表预期使用者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的审计质量其信息不称程度较低。注册会计师在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的基础上,通过发表审计意见,提高或降低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因此,不同审计意见下,报表使用者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是不同的。所以,?M一步,在区分审计质量的基础上,考虑到审计意见,研究内部控制对腐败的影响程度。
审计意见分为标准审计意见和非标准审计意见,标准审计意见说明该公司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出了企业的经营状况,这就保证了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缓解了问题。而Big10意味着更高的专业化培训和审计水平,由Big10出具的标准审计意见加强了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因此按照Big10和审计意见的类型将全样本分为四组,即A组:由Big10进行审计且出具标准审计意见;B组:由Big10进行审计且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C组:由非Big10进行审计且出具标准审计意见;D组:由非Big10进行审计且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通过上述分析,本文认为A组社会审计治理效果最为显著,而D组社会审计治理效果不理想。B组和C组治理效果处于二者之间,将四组样本分别代入模型1进行回归,进一步研究社会审计对内部控制与腐败的影响,回归结果见表6。
通过表6可以看到在A组样本中,IC系数α1A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在其他样本组中IC系数分别为α1B=-2.546,α1C=-1.343,α1D=-7.070,且通过显著性检验,无量纲化处理后,α1*B=-0.11821,α1*C=-0.06099,α1*D=-0.19615。
首先,将A组和B组进行比较,α1A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α1*B=-0.11821,说明均是由Big10审计的,但在非标审计意见下,即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的样本组,内部控制与腐败之间显著负相关,而在标准审计意见下,即信息不对称程度较低的样本中这种关系却不显著;其次,将B组和D组进行比较,α1*B=-0.11821,α1*D=-0.19615。说明均是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但是在Big10=0样本组,即审计质量较低组,内部控制对腐败的影响程度要大于Big10=1的样本组,即审计质量较高组。最后,将A组、B组、C组和D组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在A组中,即高质量的社会审计和标准审计意见样本,由于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最强,信息不对称程度最低,内部控制对腐败的治理作用不显著。而D组,即低审计质量和非标准审计意见样本。由于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最弱,信息不对称程度最高,内部控制对腐败的治理作用显著且影响程度最大。
通过上述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社会审计通过其审计质量和审计意见对内部控制与腐败之间的关系产生影响。社会审计可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可信赖性,使得信息不对称程度更低,从而缓解企业的成本,抑制腐败行为,与内部控制在腐败治理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替代关系,从而进一步验证了假设3。
五、结论与启示
内部管理意见篇3
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5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治理指导意见》)继承、丰富了中共中央历次全会关于完善国企治理的要求,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生作用以及国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这一改革基本遵循,把实践探索尤其是中央企业2004年开展的董事会试点以来取得的成功经验,上升到中央政府完善国企治理的政策层面,与《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5]44号)、《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2015]79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2017]38号)等,系统回答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理论体系。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管资本为主
《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职能和作用,对职责定位、监管重点、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提出了工作努力方向和目标要求,《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对监管体制和机构职能进一步细化,《治理指导意见》从治理的角度对不同股权结构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依据、履职的内容以及工作方式进行了界定。
《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提出逐步实现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全覆盖,监管的重点包括加强战略规划引领、加强监督等依照《公司法》规定应当行使的股东职权,监管依托市场机制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依托责任体系建立以及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追究、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形成责权利对等的制度闭环;充分考虑到国企的产权属性和改革的进行时态,文件对企业分类及分类后的考核体系和方法、产权的流转、激励约束机制的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等作出了制度安排。文件提出,“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加强对企业集团的整体监管,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由一级企业依法依规决策;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专题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能、监管方式和手段进一步作了细化安排,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思路,更多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的监管方式。上述两个文件、《治理指导意见》都给予公司章程很重要的地位,全文有17处提到“公司章程”,其中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列作为“行为准则、依据”的有8处。公司章程是实现国有资产监管“一企一策”最重要的法律文本,是出资人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重要依据,《治理指导意见》规定出资人机构有关监管内容应依法纳入公司章程。
党组织在国企治理中具有法定地位
加强党对国企的领导方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企章程,明确企业党组织在企业决策监督各个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明确党组织在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中央企业党组织书记同时担任企业其他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设立1名专职抓企业党建工作的副书记等。
《治理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求国企董事、监事、经理层中的党员每年要定期向党组(党委)报告个人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上级党组织对国企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实行委派制度和定期轮岗制度,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党组(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推进中央企业党组(党委)专职副书记进入董事会。在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工作中,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委发挥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作用;积极探索董事会通过差额方式选聘经理层成员。这些内容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较少提及,如《公司法》第19条仅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而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对于党组织在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并无规定。
董事会在国企治理中具有突出的作用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将董事会建设作为健全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重申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董事会组成结构优化、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队伍建设提出了比较明确的指向和要求,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解决一些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这是中央文件第一次提出外部董事这一概念并要求董事会外部董事应占多数,要求进一步加强外部董事队伍建设,拓宽来源渠道。
可以说,国务院国资委自2004年开始的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的一些做法,得到了认可并且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治理指导意见.》等文件中加以固化。《治理指导意见》总结吸收了中央企业董事试点的一些成功做法。如: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应均为内部执行董事,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落实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加强公司治理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落实董事职权,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探索M行董事会选聘经理层试点;建立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制度;建立完善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制度,扩大专职外部董事队伍,选聘一批现职国企负责人转任专职外部董事;国有独资公司要健全外部董事召集人制度,召集人由外部董事定期推选产生;以及对设立董事专门委员会的要求,尤其要求其中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等,均为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的核心内容和工作着力点,也是比较成功的做法。在人事安排上,《治理指导意见》提出“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应均为内部执行董事”,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依照《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治理指导意见》等文件提出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人选由出资人机构商有关部门提名,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由相关股东依据股权份额推荐派出。国有全资公司的外部董事人选由控股股东商其他股东推荐。
治理主体之间的制衡、全方位监督和问责进一步强化
《治理指导意见》强调各个治理主体责、权、利对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之间协调运转、有效制衡,这是形成良好治理机制的基础,也是《治理指导意见》强调的核心内容。
内部管理意见篇4
许明波(1971-),男,安徽无为人,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萨班斯法案及相关配套监管规则的出台,标志着美国资本市场会计监管进入一个新的时代。准政府监管模式、强化会计责任追究、确认新COSO框架、实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等,是美国新会计监管框架的基本要素。美国会计监管体系的改进,对我国建立健全会计监管体系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就如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又保持与国际趋同的会计监管体系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会计监管要素启示
2001年底发生的安然事件等一系列财务丑闻,暴露了美国资本市场会计监管体系的严重缺陷。美国国会众议院于2002年出台了《公司与审计的责任、义务和透明度法案》,后来相继又出台了《上市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称《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法案的出台标志着美国资本市场会计监管进入一个新的时代。
一、美国新会计监管框架的要素
(一)确立以准政府监管模式为主导萨班斯法案要求设立新的独立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ublicCompanyAccountingOversightBoard,PCAOB)”,以取代原隶属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的PCAOB,作为会计监管的准政府机构,接受SEC的监管,全面负责监管会计师行业,享有监管、调查和处罚的权力,这标志着美国会计监管模式由行业自律监管向准政府监管模式转变。美国会计监管经历了漫长的历程,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使人们在反思之后,充分认识到会计舞弊、监管不力是导致经济危机的主要原因,并于1934年率先制定了世界会计史上体现监管者意志的会计准则。为了恢复投资者的信心和达到监管的目的,美国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作为负责监管的政府专门机构。20世纪70年代,美国出现了一系列重大审计失败案件,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对会计监管模式提出了两种改革方案:一种是专门成立一个政府部门,负责监管注册会计师行业;另一种是建立适当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制度。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向国会提出实行自律性监管的请求,其主要的目的是避免政府部门对行业监管的过度介入。请求在国会通过后,AICPA于1977年设立了“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建立了一整套自律监管机制,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实施监管,美国国会和SEC也认同了这种行业自律制度中的标志性的组织。实践证明,美国的PCAOB在会计监管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欺诈性财务报告仍然时有出现,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组织成立了全国反欺诈性财务报告委员会并提交了报告,该委员会认为欺诈性财务报告与企业较差的内部控制有关,需进一步对内部控制进行研究。2001年安然事件的爆发,更加暴露出美国以PCAOB为代表的自律监管制度的严重缺陷和漏洞。为此,美国政府迅速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美国众议院于2002年,以压倒多数通过了《公司与审计的责任、义务和透明度》的强化会计监管的法案。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是:修改原有的《证券交易法》,要求建立独立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组织”;强制公司披露那些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债务的表外会计信息:为了达到监管的作用,禁止审计公司对同一公司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2002年,美国国会两院又通过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这些法案将从法律制度上对美国会计监管制度产生重大影响,并预示着美国多年来以PCAOB为代表的行业自律监管制度将被一种新的监管方式所取代,即准政府监管模式。
(二)强化会计责任追究制萨班斯法案规定美国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和财务总监(CFO)在其年度和中期财务报表中必须签名并认证,要求CEO和CFO对呈报给SEC的财务报告“完全符合证券交易法,以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予以保证。财务报告不允许含有任何导致其财务报表误导公众的重大错误或遗漏,强制要求公司高级财务人员遵循职业道德规则,如果将来发现有问题,CEO或CFO个人将对公司财务报表承担严重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在美国这样一个以判例法为主体的法律框架内,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就已经开始用成文法的体例对资本市场进行约束,但萨班斯法案前所未有地将公司高管和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用成文法的方式明确加以限定,表明美国会计监管进入法律监管时代。
(三)确立以新COSO框架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基本标准萨班斯法案要求公司管理层和外部审计师,每年在年报中就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InternalControlOverFinancialReporting,ICOFR)有效性分别作出评价和报告,还要求外部审计师对于公司管理层评估过程以及内部控制系统进行相应的检查并出具正式意见。2003年SEC33-8138号规则公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作了明确定义,“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公司行使类似职权的人员设计或监管,受到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影响,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满足外部使用的财务报表编制符合公认会计原则的合理保证控制程序”,具体包括以下控制政策和程序:一是,保持详细程度合理的会计记录,准确公允地反映资产的交易和处置情况;二是,公司对发生的交易进行必要的记录,从而使财务报表的编制满足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公司所有的收支活动都要经过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合理授权;三是,为防止或及时发现公司资产未经授权的取得、使用和处置提供合理保证,这种未经授权的取得、使用和处置资产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要影响。2004年,新PCAOB了其第2号审计标准:“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并经SEC批准。该标准关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以及这项工作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关系问题。这项综合的审计会产生两份审计意见:一份是针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另一份是针对财务报表。对内部控制的审计涉及以下内容:评价管理层用于开展其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的过程;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转的效果;形成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意见。各种迹象表明,SEC已承认了1992年发起人组织委员会(COSO)公布的《内部控制一综合框架》(也称COSO框架)。COSO框架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监控五个组成部分。2004年,根据萨班斯法案有关规定,COSO委员会了《企业风险管理综合框架》(ERM),称作新COSO框架。该框架由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反馈、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八个部分组成,表明新COSO框架于2004年正式成为美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公认标准。
(四)实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规定引起了监管机构和职业界的广泛关注,SEC和AICPA积极行动起来,分别提出了自己的规则公告、征求意见稿。2003年,SEC第33-8138号规则公告,主要内容是:首先,修订1934年
证券交易法的相关内容。该内部控制报告的内容必须包括:管理层签署申明,由其负责建立和维护充分的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在最近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说明管理层进行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时采用的框架;提供申明表明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对公司管理层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报告提供了鉴证报告。其次,要求上市公司填报“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RegisteredPublicAccountingFirmsAttestationReport,RPAFAR)”,并作为年报的一部分予以公布。再次,要求管理层对公司季度内出现的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具有重要影响,或可能具有重要影响的任何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变更进行评价。200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一是,上市公司审计包括财务报表审计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两个部分;独立审计师需要对审计工作进行计划,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对控制的设计有效性和执行有效性进行评价,进而发表审计意见。二是,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了定义。征求意见稿中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和“执行缺陷”,前者主要是指公司的控制结构和程序不完整,遗漏了一些必要的控制,或者现存的控制设计不合理,导致即使控制按照设计执行了,但无法达到控制的目标。后者则是指一项控制虽然设计合理,但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或者执行控制的员工没有得到合理的授权或具有资质,从而导致控制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三是,按严重程度将内部控制缺陷的其分为重大控制缺陷和主要控制弱点两类。重大控制缺陷,是指可能对公司管理层发表的申明中关于保证交易的发生、记账、过账、报告财务数据和财务报表保持一致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内部控制缺陷;主要控制弱点是指在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的一个或多个方面存在重大控制缺陷,造成公司的内部控制不能及时地防止或发现财务报表中实质性的错误表述的风险降低到一个较低的水平。四是,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发表无保留意见的限制条件做了规定。如公司内部控制中存在未更正的主要控制弱点,独立审计师不能发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的无保留意见,而应该根据主要控制弱点的性质,发表保留意见或仅对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观点,财务报表中存在实质性错误表述,公司没有发现,而外部审计师发现了,则表明公司的内部控制中存在主要控制弱点。
二、美国会计监管对我国资本市场会计监管的启示
(一)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为补充的会计监管模式安然等案件暴露出美国自律监管制度的严重缺陷和漏洞。实践证明这种只强调会计行业自律的做法,实际上是对注册会计师的一种放纵。由此可以认识到,在当今这样一个极其复杂的多方博弈的资本市场中,仅依靠行业自律性组织来进行会计监管是不够的。会计制度和准则完全由民间机制制定,其权威性必然遭到削弱,其监管实施的效率也较低下,尤其缺乏制定机构的独立性。因此,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环境和监管要求,建议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管理为补充的会计监管体系。财政部、审计署、证券监督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没有依附关系和利益关系,地位独立,并且有法定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具有其他组织无法比拟的优势,可由其承担会计监管的主要职能,履行各项监管职责,使其监管更具权威性,以保证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健全会计监管的法规体系,强化对公司高管人员行为约束和责任追究从我国目前会计监管的法律体系看,存在部门立法,职能分割,有关措施缺乏细则,存在遗漏和抵触现象,形式不规范,体例不统一,致使监管部门很难对会计违法行为定性。从会计监管的力度上,我国现行的会计监管体系存在着许多不足,如我国至今未出台《民事责任赔偿法》,从目前对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看,主要是以行政处罚为主,处罚基本上体现在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上。在财产责任方面一般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罚没,但却没有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予以规定。虽然《证券法》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有的法律缺乏适当的诉讼机制,致使投资者的损失实际上得不到赔偿。即使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方面,处罚力度同样显得不够。根据美国的经验教训,对公司高管人员用法律约束其行为是非常必要的。但我国目前的相关配套法律还不完善,还没有将高管人员真正置于民事责任的约束之下,单靠行政处罚既不具威慑力,也不能触及高层管理者的切身利益。而美国在这方面就有较为切实可行的民事赔偿的相关配套法律,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从根本上约束高层管理人员的一些不法行为,使会计监管的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内部管理意见篇5
财政部曾于2001年11月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号——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后又在2002年2月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形式予以。导致这一变动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准则项目的征求意见过程中,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对象、内容、范围等存在着许多重大争议。本文综述了《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争议,并提出有关探讨。我们认为,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许多争议不仅涉及到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和会计服务行业的发展问题,在更深层次上也反映出我国会计界对内部控制理论体系的认识上还存在着不少差异。对有关争议的探讨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思考在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开展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一系列问题,也为会计界研究内部控制理论及实务提供了新的角度。
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性质的界定
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潜在定性形成于《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在总则部分已经把“管理建议书”和专门接受委托的内部控制鉴证服务进行了区分,表现为“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内部控制专门进行审核,并提出管理建议,不适用本公告”。中国证监会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界定也有一个变化过程,从最早的“管理建议书”变化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内部控制评审报告”。于是,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对涉及内部控制的专门性鉴证业务的规范既有别于独立审计准则框架中的“管理建议书”,同时在制订《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时又和中国证监会最初提出的内部控制“管理建议书”的要求存在规则制订时间上的差异。因为《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的立项起草工作从2000年底开始,当时关注的是证监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新要求。由于在我国现有的独立审计准则框架下无法对“评价”进行明确的性质界定,同时考虑到证监会提出的内部控制评价涉及到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而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又早已存在对内控鉴证服务的潜在定性,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在规则制订初始便将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界定为“审核”。
根据美国的会计服务框架,审核(examination)与审计的区别通常在于对象不同。例如,审核对象可以是未来的会计信息(即盈利预测审核)或内部控制结构。但审核在取证范围上同样是广泛的,保证程度为高水平,意见表述形式为积极式,在报告的分发使用方面也是没有限制的(Arens和Loebbecke,1997)。正是由于这种认识,使得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定性从一开始就非常沉重,加之要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国在征求意见稿的形成以及征求意见过程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尤为敏感。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纷纷指出:一方面,在公司治理结构远未具备一定基础的环境下,注册会计师从事该项业务风险过大,且成本极高,责任过重;另一方面,在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尚未充分建立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执行此项业务缺乏必要的尺度和标准。相应地,征求意见稿对内部控制的保证程度、意见表述形式以及报告的分发使用方面也是争议不断。
在这种争议之下,我们查阅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订的证券公司审计与会计指南为依据,我们发现:其保证程度较低,并以消极保证的方式进行表述,同时对报告的分发和使用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以下是从一份向SEC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示例中的有关摘节:
“……我们对内部控制的考虑未必已披露出按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制定标准属于重大缺陷的所有内部控制事项。……在包括确保证券资产安全的控制措施在内的内部控制方面,我们没有发现按照上述界定所指的重大缺陷。”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董事会、管理当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定的自律组织]以及其他遵照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17a-5条(g)款对已登记证券经纪与交易商进行监管的监管机构使用。本报告并不希望、也不应被除了上述特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任何方面使用。”
从上述示例中我们可以感受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并未施加很重的压力和责任。显然这与SEC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需求目标有关。由此可见,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定性争议,关键在于我们有必要了解报告需求者和使用者的政策制订初衷。从最早的“管理建议书”形式要求考虑,或许监管者希望借助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发现公司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这也启发我们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进行定性时,可以采取“审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业务报告类型,在合理保护会计服务行业发展的前提下提供能够满足报告使用者需求的有效供给。当然,这个问题一方面涉及到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框架的重构,另一方面也有待于各有关方面的共同探讨和协调。
内部控制评价与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之间的关系
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往往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并运用控制测试评价控制风险,最终确定检查风险的大小和重要性水平的高低,实施相应的实质性测试。在此过程中,对内部控制作出评价的目的主要是合理确证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漏报。那么这种目的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涉及到的内控评价是否一致呢?从目前监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评价要求来看,并不仅仅局限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目标上,往往还涉及到确保经营效果和效率以及遵循适当的法规等目标。因此《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将审核范围限定在“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上的做法,即使在形式上也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分歧。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将内部控制的评价要求限定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目标上,那么“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涉及到的内控评价”与“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这两者能否实现目标上的统一?在《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观点认为这两者的目标是不一致的,即内部控制评价中内部控制是“结果”,而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是“手段”。但是我们在参考了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之后发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统一的,因此其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需求目的似乎与我国会计界及有关政策制订部门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以下为一份向SEC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中有关段落的示例:
“在计划并实施对X公司(以下称”贵公司“)20X1年度(会计期末为12月31日)的合并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贵公司包括确保证券资产安全的控制措施在内的内部控制情况,目的是为了在对合并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合理确定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提供可信性保证。”
根据这段表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内部控制报告的目的显然在于强化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这两者的目标是一致并相互加强的。另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在SEC的内部控制报告示例中,有以下说明:
“如果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报告应当对注册会计师所关注到的缺陷做出描述,并指明这些缺陷将不会影响针对会计报表做出的审计报告。”
上述报告示例中的措辞体现出SEC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将内部控制评价与其会计报表审计相联系的协调性。我们认为,SEC的这种政策取向有助于明确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和作用,即这种内控评价报告是为了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合理确定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提供可信性保证,因此对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首先,能够有效促使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进一步地(或实质性地)关注被审计单位的会计相关控制及其对会计报表的潜在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次,便于我国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的协调与形成。第三,能够在注册会计师擅长的领域内发挥其作用。SEC的这种观点对于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同样具有一定的启示。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的书面建议。将该界定与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内部控制报告格式与内容进行比较,我们认为并不存在原则性的差异,因此提出可以考虑对《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的有关内容做出适当修订。
关于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含义的界定
我国会计界对内部控制的性质、内容、结构体系等的讨论在近年来开展得尤为热烈,在探讨证监会提出的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问题上则争论得更加激烈。首先,何为内部控制的“完整性”?有没有一套适用于各种组织形式的会计主体的完整内控?这是征求意见稿讨论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重大争议。事实上,不同组织形式的会计主体之所以需要内部控制,是为了实现该主体的特定控制目标,各主体的控制目标差异往往导致内部控制具体做法的差异,此外,内部控制还应建立在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因此并不存在完美无缺的内部控制(吴水澎、陈汉文、邵贤弟,2000a)。还有相当一部分观点提出,即使是同一个会计主体,对于不同的管理者,由于其管理风格和管理水平的不同,内部控制所发挥的作用也是存在差异的,相应地,评价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就显得缺乏必要了。
其次,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一般指内部控制设计上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对这一点的争议主要在于设计合理与执行有效的标准是什么。财政部已于2001年6月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而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建设的总体思路,这只是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开始(刘玉廷,2001),我国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尚待在未来若干年内逐步建立。同时我们还注意到,即使在证监会于2001年1月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也没有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明确的界定。除了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上的不完备性,被评价单位采用的内部控制标准由谁制订,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同样是一个重大问题。
鉴于以上问题在目前阶段尚难以解决,我们认为,可考虑待我国基本建立起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后,由有关方面共同探讨、协调,以便确定公认、合理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评价是否限于会计相关控制,还是扩展到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根据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的提法,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内部稽核控制等。显然,这些内容中已经包含了会计相关控制以外的其他控制,如环境控制中的治理结构控制、管理思想控制、员工素质控制等。而财政部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在定位上采用了“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的意见,并不包括组织结构控制和人员素质控制等内容。相应地,在内部控制评价内容上采用财政部的标准与采用证监会的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目前的执业水平而言,将内部控制评价范围限定在会计相关控制方面还是合理的,如果要对会计控制以外的其他控制做出评价,则有必要考虑自身的胜任能力和法律责任。因此,征求意见稿在总则部分强调了对“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核。这一点显然与目前证监会的要求存在一定距离,也构成了一项主要争议。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时点与时段之争
内部控制的评价应针对某一时点还是某一时间段(期间)?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内部控制是持续运行的,不存在仅在某一时点上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某一时点上的内控没有任何意义。也有一部分观点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应当反映出在评价当日那个时点上的内部控制运行状况,但作出该时点内控是否执行有效的结论并不意味着仅仅考察该时点,而是需要考察一个合理期间内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如果注册会计师在面对特定委托要求其对一定期间的内控做出评价时,也可以接受委托,但应当评估有关风险和成本因素。吴水澎等(2000b)认为,应“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整个年度的审计与报告”,理由是某一时点有效的内部控制不能保证年度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或企业在整个经营期间内守法经营。潘秀丽(2001)认为,“对内部控制评价的期间,应当与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且准备公布的会计报告所覆盖的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为准。”Arens和Loebbecke(1997)指出,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时间范围应由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共同商定,同时应考虑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目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中,我们没有发现对评价涉及的时间范围所做出的要求。
内部管理意见篇6
建协﹝2016﹞27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集团协同发展、合作共赢、提质增效的管理要求,突出产业链协同发展、增强集团产业链“一体化”核心竞争力,更好地发挥集团协同效应,进一步提升集团整体经济发展质量和运行效率,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集团推动产业协同发展、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比选,内部优先原则;
(二)秉持诚实守信、契约精神原则;
(三)分类指导和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集团推动产业协同发展、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的基本范围:
(一)集团公司及授权的所属企业开发、投资的项目(简称集团投资项目)。
(二)集团公司承揽的重点、标志性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土护降施工、商砼、专业构件、通用设备机电安装、高层建筑的特殊设备、装饰、钢结构安装。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的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是指集团公司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禁止对外采购或专业分包的范围并统筹协调。
第五条对于集团其他工程,鼓励二级单位之间实施内部产业协同。
第六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事业部及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二级单位)。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七条集团公司协同发展部是集团推动产业协同发展、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的主责部门,集团公司施工管理部、项目经济管理中心、财务部是主要配合部门,其他部门视情况参与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集团公司协同发展部负责制定集团协同发展负面清单;组织相关部门审批和备案《集团产业协同发展、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审批表》;定期组织检查和督导二级单位执行本指导意见及配套制度的情况。
(二)集团公司施工管理部负责建立集团内部合格供方名录,并每年组织评审、实施动态管理;每季度集团重点、标志性工程名录;参与审批《集团产业协同发展、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审批表》。
(三)集团公司项目经济管理中心牵头负责相关经济纠纷处理。
(四)集团公司财务部牵头负责内部清欠的处理。
第八条二级单位是实施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集团推动产业协同发展、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按照集团要求上报集团内部协同发展信息。
第三章管理重点
第九条在遵循市场交易规则的前提下,通过内部比选或者公开招投标确定内部供方。
第十条选定内部供方、确定交易关系后,交易双方必须签订合同,合同原则上应使用集团范本合同。参与交易的双方均应秉持契约精神,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并按约定及时结算、支付。
第十一条集团内部企业参与交易的双方发生纠纷时,不经集团公司统一协调的,不得擅自进行诉讼或仲裁。
第十二条应执行而未执行负面清单管理的,二级单位应填写《集团推动产业协同发展、实施负面清单审批表》,报集团公司施工管理部、协同发展部及主管领导审批。审批未通过的不应开展对外采购或专业分包。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协同发展部应会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对二级单位执行本指导意见及配套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第十四条二级单位执行内部产业协同及负面清单管理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指导意见由集团公司协同发展部负责解释。二级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应及时向协同发展部反馈意见或建议,以完善本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本指导意见自之日起执行。
附件1:集团推动产业协同发展、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审批表
附件1:
集团推动产业协同发展、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审批表
项目名称
填报日期
项目概况
参与集团比选的内部合格供方
未选择集团内部合格供方的原因
(可多选)
集团内部合格供方主动放弃;
项目供方由业主单位指定(应有依据);
集团内部合格供方报价过高;
集团内部合格供方能力未达到相关要求;
其他原因:
填报单位
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集团内部
合格供方
(本栏可多家单位盖章,参加内部比选的集团内部合格供方均应盖章)
施工管理部
(审批意见)
签字:
日期:
协同发展部
(审批意见)
签字:
日期:
主管
领导
(审批意见)
签字:
日期:
主管
领导
(审批意见)
签字:
日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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