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会议制度范文篇1
关键词: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特点问题建议
劳动争议又称为劳资争议或劳资纠纷,指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产生的纠纷和争议。一般来说,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涉及的内容多是有关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以及获得的利益等与劳动者生活密切相关的部分。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就是为解决劳动争议而设置的,它是由法律确定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会依照法定范围和程序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与世界的接轨,很多原有经济体制和和劳动用工机制也在发生变化,由此出现诸如劳动关系和劳动纠纷等方面的问题,这是因为我国原有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当今劳动争议需求的解决。本文分析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特点,并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一、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特点
1.我国劳动争议解决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为了充分体现和维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双方的各项权益,也为了社会关系的稳定。我国出台的《劳动法》对劳动争议做了专门规定,并且配有国务院专门颁布的配套行政法规。这样做到的目的就是从法律制度上确定劳动争议解决制度的地位和法律效益,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切实落实和执行。
2.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由特定的机构执行并体现三方代表性。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由特定的机构执行是为了确保劳动争议可以在发生之后得到及时和正确处理。此外,为了更有效地解决一些特殊的劳动争议(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争议、集体合同签订后双方协商不成是争议等),某些特定的处理机构应运而生,进行专门解决,这些处理机构往往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的代表三方共同组成,体现了公平公正性,也使得这些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和解决。
3.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具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特定和简便灵活的特点。为了能够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我国对劳动争议的处理都规定了特别程序,并根据其特点分为两种劳动争议程序,即一般性劳动争议和特殊性劳动争议。一般性劳动争议通常依次是企业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依次启动调解程序、仲裁程序、诉讼程序。特殊性劳动争议会按照特殊程序来解决,使其解决更具正对性。
二、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不足和问题
1.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存在调节功能不健全的问题,这就使得其调解协议未能发挥有效作用。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对于劳动调节组织没有明确的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这就使得政府主管部门没有权限或者介入的力度相对较小,导致劳动争议不能得到有效及时地解决。
2.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出具的调解协议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造成其权威性不足的问题。劳动争议解决是需要成功的调解和最终的有效执行为保障的,但是,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出具的调解协议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而需要当事人自觉遵守,这就出现了“判而不执行”的问题,使得争议调解流于形式和权威性大大削弱。最终使得劳动者对于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出具的调解协议期望值降低,甚至失去信心,严重影响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权威性和信任度。
3.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存在调解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由于法律并没有对于劳动争议调解员做出资格上的明确规定,而在企业内部承担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一般由企业自行选取,这就使得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的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因而,在处理问题时带有局限性和不合理性,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1.要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就需要重构调解制度,以建立政府调节主导模式为目标。政府应该是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的主导力量,它应该特别委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并专门组建独立的政府调节机构,由真正具有社会公信力的第三方主持,并辅以法律制度做出强硬基础,注重执行力的完善。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专门机构包括企业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政府机构承担调解职能可最大限度地指导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确保那些调解机构不再受限于某个企业或机构,使得其权威性得到最大限度地保证。
2.要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就需要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工会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它在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应该发挥积极作用,而不能流于形式。为此,要积极引导工会对劳动争议做好提前预防工作,因为工会可以利用企业中的各种渠道对职工进行诸如普法教育,帮助职工们知法懂法,减少发生劳动争议的机会。再者,工会可以不断完善自身的改革和发展,在管理和活动等方面应该具有独立性,不断提高组织内部人员的法律法规素质,更好地为职工解决好劳动争议问题。
3.要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就需要不断提高劳动争议解决人员的素质,进行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处理诸如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争议时,工会可以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辅助女职工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而必要的法律法规知识就是保证,这样就可以得到更加及时和有效的处理,发挥工会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时的作用。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还存在调解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这是事实和现状,必须培养一批具有专业基础和良好业务素质的调解员,这样才能够保证劳动争议调解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以上是笔者以“论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为话题进行的分析,希望对于此问题的研究有借鉴,从而为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高海荣.论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完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1).
工地会议制度范文篇2
对换届选举工作给予指导。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全国乡级人大的换届选举陆续展开。常委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搞好这次选举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还专门举办了培训班,对选举工作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常委会还分别审议了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办法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与地方人大的联系得到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的同志到地方进行调查研究时,注意听取地方人大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召开了地方人大贯彻立法法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了做好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经验。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机关,经常与地方人大相关部门共同研究依法履行职责中遇到的问题。常委会机关还先后举办了30多个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帮助地方人大加强了干部培训工作。地方人大也帮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许多工作,如协助征求对有关法律草案的意见,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反映法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推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
积极开展对外交往。一年来,常委会加大了对外工作力度,先后接待了近百个外国议会代表团组来访。通过这些交流,增进了友谊,扩大了共识,加强了合作。一些原来对我国还不了解的议会人士,亲眼看到我国改革开放的巨大进步后,增进了对我国的了解;一些原来对我国有误解的人士,也根据耳闻目睹的事实,消除了一些误解。常委会还通过高层交往、有计划地组团出访和考察、参加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举办的会议等多种方式,同各国议会界人士广泛接触、坦诚对话,既宣传了我们自己,也了解了外国法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针对少数西方国家议会审议或通过干涉我国内政的议案,外事委员会及时发表声明和谈话,表明我国的严正立场和态度。常委会还通过与欧美国家议会建立的对话机制,加强相互间的了解,并针对损害我国家尊严和利益的问题,进行了严正的交涉和说理斗争。
工地会议制度范文篇3
一、完善地方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
(一)完善提案制度。
一是要改变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案的薄弱状况。目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很少,出现这种现象固然有多种原因,但主要是因为限于工作条件和时间,个人动手比起法定机关经过长期酝酿、准备,并由专门班子论证、起草而形成议案有很大差距。如何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案这个薄弱环节,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如加强专业培训和深入基层调研、配备专门助理人员等。
二是要提高议案质量,突出会议重点。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一个通病是议程安排过多,议程安排上大都是“拼盘式”、“搞平衡”的办法,涉及面宽,面面俱到,缺乏重点或重点不明确,影响审议质量和会议效果。对此,建议作出制度规范,基本要求是:首先,确定议程时,一定要突出重点,无论是法规案还是其他议案,都要按照抓大事、议大事、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抓住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以及重大议案等,每次常委会确定1至2个重点议案为宜。其次,在时间上,为了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做准备,对议程的确定时间应提前一个月左右确定下来,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有针对性地搞点调查研究。
(二)实行固定的、科学规范的会期制度,重点是要规范常委会例会时间。
法律法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如特殊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对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监督等项任务越来越繁重。常委会既然是集体行使职权,其会议必须有相应的时间保障。如果会议时间过短,组成人员来不及认真仔细地研究、分析和讨论议案,匆匆地进行审议,或者赞成,或者否定,客观上造成权力机关无关紧要的印象,很可能充当了“橡皮图章”的角色;但如果会议时间过长,就会牺牲了民主的效率、增加经费支出,还会滋生作风。
(三)进一步规范审议制度。
目前人大审议制度是通过分组审议的方式提高审议效率,增加委员的参与度,这是无可厚非的。但仅靠分组审议局限性较大,不能真正形成合意,使争议得不到合理、科学的解决。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审议制度,增强会议效果,建议除程序简单的例会外,应把联组讨论、大会辩论制度作为审议的必经程序。不搞大会辩论,实际上等于剥夺了一些委员平等竞争的机会,不利于对议案的充分审议与修正。最终表决所体现的议事民主的程度有多高,往往要看最终表决之前议案所经受的全部辩论与修正有多充分。作为代表民意、集中民智的委员,有权要求在全体会议上互相交换意见,争取使自己个人的意见成为大家的意见。大会辩论,通过让委员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交辩,最终形成合意。一方面能充分体现民主,激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积极性,另一方面使法规案及其他重要议案能得到充分的修正,从而提高工作质量。
(四)改进表决制度。
表决制度的改革对人大建设无疑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实质性的意义。表决程序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对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起到了保障作用。表决是常委会形成决策的“关口”,关系着法规议案及其他相关重要议案的最终结果。人大常委会无论是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还是行使任免权,最终都是通过表决来实现,通过表决来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意志。如何改进表决制度,使“最终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常委会主体的意愿?那就是要解决大人表决制度中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有的人事任免议案存在着“一锅煮”的现象;二是对法规议案中争议较大的条文大都未“单列”开来表决,往往使表决者感到为难,有表决结果不真实之嫌;三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只审议,不表决,有时只是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定或决议,客观上缺乏监督力度;四是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表决方式落后,不能真实地反映表决者的意愿。针对以上问题,地方人大常委会表决制度可作适当改进:一是对人事任免统一实行逐个表决;二是对法规议案中争议较大的条文实行单列表决;三是从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考虑,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汇报和专题报告、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实行表决通过的办法;四是统一实行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
二、以发展基层民主为目标,推进地方人大制度
从基层民主的角度考虑我国人大制度建设,最有意义的是完善和推进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向人民负责的机制。
(一)完善人大对人民负责的机制建设。
一是要提高地方人大制度的地位,把接待基层群众、为人民主持正义作为地方人大的主要日常工作之一。如开展“代表接待选民日”、“代表向选民述职”、“代表与选
民统一见面日”、“代表联系服务群众见面周”、“代表论坛”活动等。地方人大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理应为人民讲话,为人民伸张正义,这是地方人大“向人民负责”的重要表现。二是要提高地方人大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我国宪法规定,地方人大是地方权力机关,其它国家机关产生于权力机关,受权力机关监督,向权力机关负责。故可以考虑对地方人大行使官员监督权和罢免权的制度加以改革。地方人大对官员的监督应制度化、经常化、先行化,发现有问题的或不称职的官员及时罢免,而不能等出了大案,司法机关结案后才行使罢免权。
(二)提高人民代表的政治质量。
一是人民代表职业化。目前人大代表基本都是兼职,而且在这种兼职中,人大代表的职责和工作往往只占很少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人大代表的职能较难真正发挥。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议员制度,逐步实行人大代表职业化,即人大代表专职从事人民代表工作,俸禄由国家供给,可以连任。由于人大代表职业化,人大代表的效能和素质将大大提高,各级人民代表的数量可以大大减少。二是增加人民代表的实质。我国目前的人大代表制度对不少成员而言,主要还是一种荣誉。在这种条件下,人大制度的有效性及国家权力机构的功能都将大大受到影响。人大代表的标准主要应当是参政议政的能力及是否有为人民讲话的胆量和献身精神,在某种意义上,一个好的人大代表恰恰要以牺牲个人的专业为前提。三是人民代表资格制度合理化。在人民代表职能化尚未实施之前,可以先对人民代表的资格进行限制。比如,担任政府某些行政职务的官员就不再担任人大代表,真正保证人大代表职能的发挥。四是推行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布,为评先创优和换届时连任代表的提名提供依据。
(三)改革和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扩大基层代表的范围,真正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一是扩大直接选举范围,提高直接选举程度,法律应创造条件并鼓励一切为人民谋利益并有献身精神的人出来竞选;二是将竞争机制引入人大代表选举过程,实行竞选,虽说竞选的成本较大,竞选的后果难以预料,但竞选的公平和民主意义是明显的;三是实行地区选举和界别选举混合制;四是合理减少代表数量、特别是减少政府官员任人大代表的数量,增加代表资格规定,提高人大代表素质;五是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六是改革选举委员会组成方式,设立选举专门法院,规范选举的组织、监督和诉讼纠纷的处理;七是完善代表监督与罢免办法,增强可操作性;八是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构成,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比例、优化组成人员年龄、知识、专业等方面的结构,促进常委会民主决策水平的提高。
三、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增强人大代表工作实效,提高监督效率
(一)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围绕地区的工作大局和群众关注的民生热点问题,进一步加强人大监督作用。
一是要突出监督重点,推动广大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涉及面广的问题的解决。如目前我市的“十二五”规划编制、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屋“三旧”改造工作、河涌整治、亚运保障工作、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等,都是人大监督的重点。二是要落实对重点监督事项办理工作责任制,建立代表建议办理绩效评估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强化跟踪督办,增强办理实效。三是人大代表应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开展多层面、宽视野的专题调查研究,了解重点监督事项的实际效果。
(二)坚持开拓创新人大工作的方式方法,探索监督工作新形式,不断增强人大工作实效。
一是要采取登门拜访、约见座谈等方式,了解办理工作措施和进展情况,并对办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二是要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进一步激发代表工作活力和代表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代表在我市经济发展调结构、促发展工作中的作用,努力推进“有为人大、民生人大、活力人大”建设。三是要不断完善代表工作的长效机制,增强代表工作实效。四是要加强人大代表及人大工作者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基层人大代表的学习培训,以增强人大代表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代表履职和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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