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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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篇1

经济全球化与各国所得税制的相互关系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国际化的高级形式。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国际性金融市场的形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经济全球化主要表现为市场配置资源的国界限制已经消失,世界范围内统一的大市场趋于形成,跨国公司立足于全球范围内来从事生产经济活动,实施在全球范围内最佳的资源配置和生产要素组合。物质资源的稀缺性和资源分布的不平衡性与人类消费需要无限性的矛盾客观上要求从全球着眼来优化资源配置,所以说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可逆转。

经济全球化是在国际经济交往曰益扩大的基础上形成的。国际经济交往尽管很早就有之,但其在广度和深度上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当时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殖民地国家相继独立,跨国公司发展迅猛,第三世界国家政治独立,形成了世界性的对外开放。国际经济交往的曰益扩大导致跨国所得的曰益增多,如何加强对跨国所得的征收成为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体现。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两种税收管辖权,所得成为各国税收管辖权行使的交叉点。作为资本输入国,也是所得来源国,凭借地域管辖权对跨国所得课税;而资本输出国,则凭借居民管辖权对跨国所得课税。二战后,国际资本的流向既表现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也表现为发达国家间的相向投资。发达国家具有资本输出和输入的双重地位,当然更侧重于资本输出国的地位,此时单纯依靠商品税来维护国家权益和取得财政收入曰益显示出局限性。因此改变税制来适应新变化已成必然。所以说所得税率大幅度提高,所得税主体地位的确立不仅仅是适应其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适应经济国际化进程中维护国家权益的需要。但是发达国家所得税主体地位的确立在经济交往中也导致了国家间财权利益矛盾的曰益复杂,进而成为阻碍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因素。因为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所得,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的双重征收必然导致纳税人承受的税负过重,即国际重复征税。对外投资本身就会承受比国内投资更大的风险,且会发生一些在本国经营中不会发生的成本,重复征税更加大了这种阻碍力。前述如果是在发达国家之间投资,同是高所得税率国家,这种矛盾就愈加突出。当然,国际组织着眼于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通过制订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来协调国家间的所得税征收矛盾,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但它的作用仍受制于国家间税收协定的签订和作为居住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时对消除国际重复征税方法的选择。如果居住国采取除免税法和抵免法以外的方法,如扣除法、双率法等,就不能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即使采取抵免法,在收入来源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的情况下,会导致跨国纳税人承受比本国为重的税负,从而不利于投资者将资本投向高于本国税率的国家,通过上述分析可见,既然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还存在,即使程度较轻,但对国际经济交往的阻碍作用就不会完全消除。

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决定了所得税在其税收体系中地位的差异性。前述发达国家所得税占有主体地位,且在部分国家如美、曰等则基本上是一统天下的格局。发展中国家所得税征收范围则受到限制,而且为弥补投资环境上的欠缺,吸引国际资本的流入,发展中国家普遍在涉外所得税上实行了优惠政策。同时世界上还存在着一些没有开征所得税或者征收比正常水平为低的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避税地,使得国际间所得税实际税负水平差异很大,这种特征在80年代中后期税改前尤为突出,这种差异对资本要素的流动产生了诱导作用。首先表现在吸引国际资本方面,因为所得税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实际可支配收入,从而不能不成为其跨国投资活动中着重考虑的因素。在构成投资环境诸因素中,如果其它的因素差异不大,税负差异的诱导作用就会大大的增强。近年来全球范围内愈演愈烈的税收竞争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另外,所得税负的国际差异被跨国纳税人所利用,通过税源的转移来减轻其跨国所得税负,且税负差异越大,跨国逃避税行为就越甚。这直接造成税收权益在国际间的非公平分配,因为很多所得或税源的创造地并不是其税款的交纳地。比较而言,避税地就成为所得转移的重点所在。所得的非正常转移表明了资本要素的非正常流动,其后果是影响到世界范围内资源的有效配置,有悖于经济全球化的实质,对经济全球化的正常进程产生了干扰作用。为防范避税,高所得税负国家大多为发达国家,往往通过制定周密而细致的反避税法规来防范和抑制逃税活动。但这又会对跨国公司或投资者的经营活动产生可能的干扰作用。如世界各国对转让定价的调整大多采用事后调整的办法,既给税务当局带来繁重的工作量,也易和纳税人发生争端。因为调整的方法和依据完全符合征纳双方的利益是非常难的。西方国家税收实践中反映出的调整价格难定,税务机关为获取充分、详尽的资料调整转让定价,对纳税人提出的举证要求有时难免过于苛求,纳税人疲于应对的问题已说明了这一点,且已使西方国家颇感处于一种两难境地。规定过严不利于跨国公司经营,影响国际经济发展;规定过宽则无异于放纵逃避税,同样会损害有关国家的权益,破坏国际税收公平原则,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世界所得税制改革对经济全球化进程的积极效应

经1986年改革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由50%降到28%,公司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则由46%降至34%,这在西方国家中是很低的,它引导了国际资本流向的变化,不仅美国投资者而且是外国投资者将海外投资投向了美国,90年代初,美国已由最大的资本输出国变成净资本输入国。继美国之后西方发达国家纷纷进行了所得税制改革,其改革的举措与美国并无二致。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发达国家的所得税率降低,无形中对作为资本输入国的发展中国家造成压力,因为那些发达国家为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而采用的外国税收抵免机制将会使本国的投资者在高税率国家投资承受较重的税负,从而不利于其吸引外资,所以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国际资本,也必须将税率降至不高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这样全球范围内的所得税率都趋于降低,而且这种趋向一直在延续。如卢森堡1998年1月1曰起生效的个人所得税法,边际税率由50%降到46%,同一时期,罗马尼亚将工资所得税最高税率由60%降到45%;英国将公司税税率从33%降到30%。曰本上议院于1998年3月31曰批准了政府本年度的税改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降低了公司税税率。据统计,以公司所得税率看,从1986-1998年,几乎所有工业化国家的名义税率都降低了,降低幅度通常在10个百分点甚至更多。所得税率水平的降低导致世界范围内的所得税率水平的趋同。仍以公司所得税率看,现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率水平介于30~40%之间。这种趋同性反映出了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融合。它是经济曰益全球化的必然反映。90年代初以来市场经济体制在世界范围内已普遍建立,各国经济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正不断增强,市场配置资源的区域空间得到了拓展,这极大的促进了商品和资本要素在国际间的流动。在曰益融合的全球性经济中,各国政府所着重考虑的是如何增强本国的竞争实力,在国际合作与交流中促进本国经济快速发展。税收作为内在于经济运行中的重要因素不仅不应成为障碍,而且应发挥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高低悬殊的所得税率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障碍,所以对其改革是适应了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它必将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积极效应:

1.使国际重复征税矛盾趋于缓解,可促进国际经济交往更加深入的发展。随着各国所得税负的减轻,跨国纳税人承受的税负在减轻,而且在税收协定网络不断扩展,各国普遍采用抵免制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条件下,因各国所得税负的差异缩小,使得国际重复征税基本上不复存在。因为前述抵免制下在受资国税率高于资本输出国税率且差异较大时,仍会存在重复征税的矛盾,它会对跨国投资者投资地点的选择产生干扰作用,即从税收角度考虑不愿到高于本国税率的国家去投资,但这种消极影响随着各国所得税率差异的缩小而大为减弱。

2.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弱跨国纳税人从事逃避税活动的动机,从而有利于税收权益在国家间的合理分配,有利于经济资源的正常流动,进而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健康发展。跨国纳税人进行逃避税活动主要是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从另一方面来说,国家间税制差异也是促使跨国纳税人逃避税的诱因。因为所得税负的差异意味着可获利益的差异。所得税负差异越大,所获利益的差异就越大,为获取大的利益也就置于冒大的风险。在经济曰益全球化的情况下,各国所得税负的高低悬殊会诱使跨国纳税人的逃避税活动愈演愈烈。而在世界所得税负不断趋同的情况下,跨国纳税人从事逃避税活动所获利益的差异就会趋小。在当今各国主权意识增强,注重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加强对涉外税收管理的背景下,纳税入就会对从事逃避税活动所冒的风险与所获取的利益进行权衡,冒较大的风险而获取较小的利益差额就不会成为跨国纳税人的选择。如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获取的税收利益如果不大,却会受到利润转出国的检查和监督,并可能引致与税务当局之间的争议,承担税务当局所提出的举证责任,提供税务当局所要求的资料,增加其成本开支,这就会得不偿失。如果跨国纳税人的逃避活动能够减少,经济要素的流动就会更多的体现市场机制的要求。

3.有利于国际税收中性原则的贯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对跨国所得的课税一直是各国影响国际投资的重要工具。所以说国际资本的流动既受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所调节,又受各国政府政策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所影响,要真正实现稀缺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配置,就应使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充分发挥。当然市场体系的建设在各国并不一致,对残缺的市场机制实施合理的补充调节也是必要的。发达国家相对于发展中国家,市场机制或体系要发达和完善的多,且投资环境较为完备,而发展中国家则有很大的欠缺,所以其所得税率低于发达国家是较为合理的,是属对投资环境欠缺的一种补偿,而对于经济发展水平差距不大或相同的国家,所得税的趋同就会减少税收政策对市场机制的干扰作用,有利于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所以说经济全球化客观上要求各国税收政策的协调。世界所得税制的改革则体现了这种要求,优惠减少、税制趋同的倾向会使税收中性的作用曰益显现,从而更有利地推进经济全球化。

展望新的世纪,经济的曰益全球化客观上要求世界所得税制改革要曰益体现出对它的适应性。预测未来的世界所得税制发展趋向,会朝着税负稳定、税制趋同的方向发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发展中国家所得税会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税基的扩大而不断提高,贯彻公平原则,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的客观要求也会促使其所得税地位的上升,而发达国家所得税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将会回归到合理的区间,两者间所得税地位的差异会趋于缩小。处于同一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所得税制趋同性会更为明显。90年代以来,以发达国家为首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正曰益增强,区域性税收一体化的进程也在加快,其中欧共体已走到了前列。如果说90年代以前,欧共体税收一体化的措施主要集中在关税和增值税上,90年代后则开始逐步协调所得税制度,并朝一体化方向发展。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当今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非均衡性决定了税制的差异仍是主流。各国所得税制更因受制于以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的收入水平和征管水平制约而主要表现为差异性。而且各国主权意识的增强,所得税征收矛盾仍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所得税负担的趋同过程,也就是差异不断缩小的过程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将随着各国经济曰益紧密的融合而持续下去。

参考文献:

1.《国际税收理论与实践》杨志清著北京出版社1998年4月版

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篇2

一、经济全球化对一国税收制度的内在要求

1.税制法治化要求。在经济全球化下,市场在全球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允许商品、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生产要素的跨国自由流动要求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的各国必须遵循公认的贸易规则。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国际贸易组织,同时也是世界上惟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为促使国际贸易自由化,它制定了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根据透明度原则要求,一国税制必须符合:(1)统一性要求,即在成员国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法规不应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2)公正、合理性要求,即保证税务行政管理行为的公正与合理,规范执法,建立一套对税务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纠正机制,使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在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能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救济。随着税制透明度的加强,不但国内纳税人将更多地利用税法保护自身的利益,国外纳税人也将对依法治税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且依法治税本身就是国际市场准入原则的要求,因为只有依法治税才能保证非歧视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实施。

2.税制的国际化要求。经济全球化下允许商品、资金、技术、劳动力等更自由地出入,使各国经济面临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这种贸易自由化的国际倾向,对一国税收制度的国际化、标准化提出了客观要求。所谓国际化、标准化税制就是在税制结构及税收管理等方面充分尊重国际惯例,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强调税收公平和“国民待遇”原则,确保较高的税收效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专家对国际化、标准化的税制提出了若干指标。其一是集中指数,即绝大部分的财政收入要集中到几个主要税种来体现,主要包括进口税、货物税(有选择地征收)、一般销售税(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财产税;其二是税率消失指数,即实际的税率与法定税率尽可能接近;其三是明确性指数,税率档次要少,边际税率不宜过高,税率明确;其四是成本指数,即税收优惠和减免应尽量地减少,以减少税收管理成本;其五是实施指数,即税种覆盖要尽可能全面,税制的实施应是彻底和具有效率的。国际标准的税收征管制度应符合:第一,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规定自觉、切实履行纳税义务,对纳税事项自行计算、自行申报和自行缴纳。第二,税务机关执行严格的纳税监督和检查,并有权采取合适的强制措施对纳税人实施征收管理。第三,征收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和科学化,广泛使用电子计算机技术,提高工作效率。第四,纳税人对税收征管产生异议时,有权要求复议乃至诉诸.法律。政府有责任保护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权利。第五,建立广泛的信息网络,加强国际税务联系与合作,防止国际逃避税行为,保持税务信息的相互提供。

税收国际化的基本内容体现了一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进行税收优化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税收改革的过程中应更多地考虑与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惯例接轨。

3.税制建设的市场化要求。经济全球化要求市场在全球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要求商品、资金、技术、劳动力等要素能够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这就对各国税收制度设计提出了“中性化”的要求。税收应尽量减少对经济的扭曲作用,充分消除阻碍生产要素全球流动的税收障碍。但是,实践证明,市场机制尽管对资源有效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但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市场自身存在的缺陷并不能实现各种要素资源的最、优配置,因此,税制不可能完全中性,它又需要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利用税收杠杆来矫正市场的缺陷,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特别是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国家,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这就更需要国家加强税收对经济的调控职能,更加倚重运用税收工具减弱经济全球化对本国内部经济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谋取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利益。

二、经济全球化趋势下,世界各国税制改革趋势

1.逐步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为消除高税率对投资与生产的干扰,提高公司投资能力,加速资金流动,从80年代中期开始,各国开始降低所得税税率。在进入21世纪之际,美国的减税方案,又一次在其他国家产生了强烈反响,各国相继公布了连续几年的中期性持续降税计划。如德国2001—2005年,将把公司所得税率从40%降至25%,法国自2000年开始降低公司所得税实际税率,主要是降低公司所得税10%的附加税率,2001年降到6%,2002年降到3%,2003年全部废除。另外这种降税浪潮同样涉及到发展中国家。

2.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个人所得税从80年代起也一直处在下降通道。各国的做法大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直接降低边际税率简化税率级次;二是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缩小税基。美国国会2001年5月通过布什总统提出的减税法案,宣布未来10年内将减税1.35万美元,全面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并简化税率级次,最低税率当年由15%降到100/o;到2006年最高税率从39.6%降到35%,未成年子女的税收抵免额从500美元,提高到1000美元。德国2001—2005年间,最低税率由22.9%降到15%,最高税率由48.5%降至42%,基本免税额由年收入13499马克提高到15011马克。

3.实行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趋于一体化。目前多数国家对个人和公司实行独立课税,即对公司税和个人税并行征收,对股息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基本上没有消除,这也是美国、荷兰、卢森堡和瑞士等国家的现行做法。在“合并课税论”尤其是“单一个人税派”的观点影响下,世界各国纷纷采取措施缓解或消除这种重复课税,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就是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

4.普遍开征增值税。在世界税制改革运动中,各国在以“降低税率”为主要措施对所得税制进行改革之外,还集中讨论并采取一些谨慎的步骤改变税种组合。这种税种组合的改变,通常是指所得税向一般消费税如增值税转变。据IMF统计,截至2000年,世界上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已达100多个。而且大多数国家倾向于选择税基较窄的“消费型”增值税,基本税率也有提高的趋势。有关专家认为,这种趋势倘若持续下去,那就不是整个消费税种内部的此消彼长的问题而可能真的变成增值税对个人所得税的削弱甚至取代。到目前为止,尽管美国尚未实行增值税,但是美国目前正在酝酿的对企业课征的统一税就是间接加法的增值税,而对企业课征的储蓄无限减免税.正是直接减法的增值税。如果这些方案在美国付诸实施,在联邦政府层次上,美国有可能成为一般消费税占主导地位的国家。

5.社会保障税发展迅速。从发达国家看,OECD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占国内总税收的平均比重;1955年为14%,1965年为18%,1975年为22%,1985年为23%,1995年为25%;1995年以后此项比重超过30%的有法国43%,荷兰42%,德国39%,日本、奥地利西班牙36%,比利时33%,意大利32%,另外OECD国家社保税在总税收中比重变化显著,1965年社保税(19%)比个人所得税(26%)低7个百分点,到1994年,前者(27%)几乎赶上了后者(28%),其中16个成员国的社保税超过个人所得税。美国从1993年起社保税已成了联邦税收的头号税种。从发展中国家看,社保税发展也非常迅速。

6.反避税条款更趋严密、科学。经济全球化意味着“传统意义的国家”不再存在,资金、技术、资源在全世界范围内流动,哪里成本低、利润高就流到哪里去生产。公司的设立有了更多的自由,特别是有形和无形的跨国交易可以在国际互取网上进行,使按交易发生地课税变得复杂和困难。这意味着对政府来说征税将越来越困难。对公司和个人来说,逃避税收变得越来越容易。国际逃避税的经常发生迫使各国税务当局,从税收立法到税务征管都不断推出新的反避税措施。可以想象,在各国政府都不遗余力地加强反避税工作后,各国税制中的反避税条款将更趋严密、科学。

三、中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

对照经济全球化对一国税制的内在要求和世界各国税制改革趋势,比较和分析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尚存在以下问题:

1.税制结构不合理。首先表现在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不合理,间接税比重过大,负担过重,直接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偏低,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其次,税种功能缺位,社会保障税至今没有开征,使经济全球化后经济结构调整带来的公民权益缺乏保障。再次,税种设置重复现象仍存在,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目前仍实行两套税制,税种重复设置不仅造成征税复杂增加税收成本,更重要的是导致内外税负不公。

2.税收制度设计上与国际规则和惯例存在差距。一是现行不规范的生产型增值税,与世界上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存在差距,不利于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让国内产品彻底地以无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也不利于固定资产投资;--是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使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妨碍了内外的公平竞争;三是缺乏公平的分类课征的个人所得税与公平规范的综合税制存在差异,使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难以适应全球化过程中跨国纳税人的收入增加及收入多元化的要求,削弱了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控功能。

3.税收优惠政策较为混乱。(1)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统一性,不符合公平原则;(2)优惠政策导向不明,不符合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3)优惠手段单一,间接优惠政策少;(4)优惠政策散乱,变动频繁,稳定性差,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透明度低,不利于操作和执行。

4.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税收立法级次偏低,税收法制建设不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税收基本法,目前实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大部分都是由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暂行条例或草案,这不仅直接影响税法的等级效力和稳定性,而且容易造成各种规定相互抵触和税法的不严谨,导致执法的随意性。另外法律虚置问题严重,对某些问题虽有规定,但规定不明确,执法者难以掌握,造成执行不统一;或者规定与现实脱节,在执法实践中难以操作,造成执法不严肃,直接影响税收执法的透明度。

四、适应经济全球化的中国税制改革建议

1.建立适应国际规范的税制结构。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主体税种为增值税、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增值税主要体现组织收入功能,所得税主要体现经济调控功能,社会保障税主要体现稳定社会的功能。我国应适当降低流转税的比重,提高所得税的比重,开征社会保障税逐步建立以增值税、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2.深化流转税改革。(1)增值税:扩大征税范围,把原来征收营业税的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劳务划为增值税征收范围,以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交叉征收和税负失衡问题;尽快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彻底解决重复征税和因资本有机构成不同而引起的税负失衡问题,使国内产品真正以无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公平竞争。(2)消费税: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非消费品和普通消费品应停止征税;提高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和高消费行为的税率;改价内税为价外税,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3)关税:逐步降低关税水平,合理调整税制结构,适应国际贸易发展需要;取消不适当的减免税,扩大税基;正确、灵活的运用关税手段,既要积极参与国际贸易竞争,又要适度保护国内产业。

3.按国际规范完善所得税制。(1)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按国际惯例,以法人为标准界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征漏征现象,考虑到世界各国降低所得税税率的大趋势,我国企业所得税率明显偏高,应适当降低。统一内外企业的税前列支标准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以利于企业间公平竞争。(2)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课征的综合所得税制;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对股票转让等金融交易所得和农业所得纳入征税范围;费用扣除实行税收指数化;根据世界税制改革趋势,实行适度的超额累进税率,级距不宜超过6级,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建立规范、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体系,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4.调整税收优惠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1)对税收优惠政策单独立法,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和规范性。C)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从区域优惠、直接优惠向产业优惠、间接优惠转变,鼓励对先进技术企业、知识经济产业以及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投资,鼓励对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投资。(3)借鉴国外规范化的税式制度,把税收优惠纳入国家预算的总体规划,在一定数量总额限度内调整税收优惠的结构,使税收优惠规模更趋合理,减少其对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和宏观调控能力造成的不利影响。

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篇3

【关键词]宏观税负;经济增长;分析

【中图分类号】F1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7-0039-03

一、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和税收结构分析

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的税负总水平,通常以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的税收总量占GDP的比例来表示。宏观税负问题始终是税收政策的核心,宏观税负水平合理与否对于保证政府履行其职能所需的财力、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有着重要意义。决定宏观税负水平高低的主要因素包括生产力发展水平、政府职能的范围以及政府非税收入规模等。1978-2009年,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在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8-1984年,宏观税负水平比较低,且保持稳定;第二阶段是1985-1996年,经过1985年国家税收制度改革,宏观税负水平呈持续下降趋势;第三阶段是1997年至今,宏观税负水平呈持续上升趋势,由1997年的9.71%升至2010年的18.4%。

在我国,除税收收入外,国家财政收入中还包括巨额的非税收收入,非税收收入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准确分析我国的整体税负水平,我们用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作为财政负担率,计算结果如图一l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自1985年以来,我国宏观税负和财政负担率的变化基本一致。相关性分析结果显示两者高度相关,相关系数高达0.97。我们用财政负担率作为衡量我国宏观税负水平指标。

从税收收入结构来看,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不断上升,并与经济增长率间存在着明显关系(如图-2所示)。在1994-1999年间,我国名义经济增长率大幅下降,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呈稳定状态,名义经济增长率与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间的负相关性明显,相关系数为0.68;在2000-2007年间,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不断上升,名义经济增长率与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间的正相关性明显,相关系数为0.76;在2008年和2009年,经济增长的放慢,导致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迅速增加。总体上看,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呈持续上升势态。

二、政府消费支出与最终消费和GDP之间的关系

财政收入作为政府参与社会产品再分配的一种主要形式,影响社会投资和消费;而财政支出作为社会产品再分配的主要方式,最终形成消费和资本积累两部分,财政分配也最终通过消费和投资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图-3为财政收入名义增长率、名义经济增长率和政府消费支出名义增长率折线图。从图-3可以看出:在1997年以前,财政收入增长率低于名义经济增长率和政府消费支出增长率;1998年以来,财政收入增长率一直高于名义经济增长率和政府消费支出增长率。财政收入名义增长率与名义经济增长率和政府消费支出名义增长率相关程度较低,相关系数仅为0.36和0.17;名义经济增长率和政府消费支出名义增长率两者间的相关程度较高,相关系数为0.71。

为进一步分析,作政府消费占最终消费的比重、政府消费占GDP的比重折线图(见图-4)。

由图-4可以看出:在1978-2004年间,政府消费占最终消费的比重和政府消费占GDP的比重总是同向波动的;在2005-2009年间,政府消费占GDP的比重呈下降趋势,而政府消费占最终消费的比重则先扬后抑。同时,我们注意到,1978-2009年间,政府消费占最终消费的比重和政府消费占GDP的比重间的差额逐步扩大,2000年以来则表现更为明显。

相关性分析结果表明:在1978-2004年间,政府消费占最终消费的比重和政府消费占GDP的比重明显相关,相关系数为0.70;在2005-2009年间,政府消费占GDP的比重呈下降趋势,而政府消费占最终消费的比重呈上升趋势,两者间呈不明显的负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仅为-0.22。

三、三大需求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分析

按照支出法,GDP最终去向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最终消费部分,包括居民个人消费和政府消费;二是资本形成部分,即最终形成资本的部分;三是净出口部分。1978-2009年我国GDP中各部分比重如图-5所示。

由图-5可以看出:在我国GDP构成中,资本形成率呈周期性上升,且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日渐密切;最终消费率呈下降趋势,特别是进人21世纪以来,国内消费率下降明显;出口率与经济增长率相关性明显,相关程度随出口率在国民经济增长中贡献的变化而变化。

利用相关性分析发现:经济增长率与资本形成率在1978-2009年间呈正相关,相关程度较低,相关系数仅为0.34。分阶段回归分析结果显示:1978-1993年间,经济增长率与资本形成率之间的相关性不明显,相关系数仅为0.39;1994-2007年间,两者的相关性较为明显,相关系数达0.79。经济增长率与出口率在1978-2009年间呈正相关,相关程度很低,相关系数仅为0.03。分阶段回归分析结果显示:1978-1997年间,经济增长率与出口率间的呈负相关-性,相关程度不明显,相关系数仅为-0.22;1998-2009年间,两者的相关性较为明显,相关系数达0.75。经济增长率与最终消费率在1978-2009年间呈负相关,相关程度较低,相关系数仅为-0.24。

在我国经济增长中,消费、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但从实际效果来看,最终消费率与经济增长率的相关性并不明显,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最终消费率呈下降趋势,且没有随经济增长的波动而波动,而资本形成率和出口率与经济增长率的相关性较为明显。这说明,在我国经济增长中,资本形成和净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因。

进入21世纪以来,最终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保持相对稳定;资本形成和净出口互补,且两者间高度负相关,相关系数为-0.89。

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篇4

2000年以来,为了应对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和滑坡的局面,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经济发达国家纷纷采取措施,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最有代表性的国家是美国和德国。2001年5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布什总统提出的减税法案。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由当年的15%降低到10%;到2006年,最高税率将从39.6%降到35%,36、31%、28%三档税率都分别降低3个百分点;未成年子女的税收抵免额从500美元提高到1000美元;遗产税的免征额由减税前的67.5万美元增加到2002年的100万美元,2009年的350万美元,最高边际税率从55%逐年降至45%,2010年取消遗产税,届时只保留赠与税。

德国历史上最大的一次税制改革法案,于2000年7月在联邦参议院获得通过,这项税制改革计划实际上将减轻大多数纳税者的负担。据德国联邦纳税人协会的计算,在到2005年为止的一个税收改革阶段中,按照新的税率,人个和企业将总共减少600-800亿马克的税务负担。从2001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免税额由年收入13499马克提高到14093马克,到2005年基本免税额再增至15011马克。如果再加上多子女家庭享受的种种优惠等,实际免税还要更大些。个人所得税的最低税率由22.9%,经2001年的19.9%和2003年的17%,降至2005年的15%。所有缴纳所得税的人都将从提高基本免税额和降低起点税率中得到好处。而最高税率也将先从51%,经2001年的48.5%和2003年的47%,降至2005年的42%。

此外,法国2000年至2003年间,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从54%降至52.5%,6级税率中的前4级也大幅降低。2002年7月5日法国新总理拉法兰又宣布,从今年秋天起将个人所得税降低5%,5年内所得税削减1/3。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的目的在于:较低的个人所得税能激发人的工作热情,提高家庭消费能力,增加私人投资,短期内刺激经济回升,也有利于长期经济增长,促进社会总产出的增加。

第二,直接降低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呈加强趋势。近些年来,尤其是自2000年以来,在世界性经济滑坡的形势下,世界各国尤其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的经济理念发生了重要转变,认为经济发展的源泉在于企业,而不在政府;要刺激经济繁荣,则必须减轻企业税负。在这种经济理念下,许多国家采取了直接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和出售企业减免税收等措施。最有代表性的国家是德国、法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

德国从2001年起,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只须为其盈利支付25%的税收。而2000年以前是供分配的利润的税率为30%,不予分配的利润的税率为40%,改革后不再存在这种区别。但改革后的25%的企业所得税将成为不能返还的确定税收,而2000年以前是持股者可以将企业事先向国家交纳的公司所得税折算到其个人所得税上(全额折算方法),也就是说,没有或者只有少量其他收入的人可以从财政局收回与自己份额相当的公司所得税。通过这种方式避免了对盈利的双重征税。改革后股份公司整个税收负担将从2000年的大约52%减至38.6%。企业主出于年老等原因出售企业,其免税额从6万马克提高到10万马克。另外,公司企业在出售股份时不再需要为其出售收益付税,而2000年前在出售股权时须支付40-50%的资本收益税。此外,康采尔在出售股份时根本不再需要为其出售盈利付税。

法国也直接降低公司所得税率,并且公布连续几年的中期性持续降税。自2000年开始,法国降低公司所得税实际税率,主要是降低公司所得税10%的附加税率,2001年降到6%,2002年降到3%,2003年全部废除。加拿大自2001年开始,企业所得税税率由28%逐步降低到2004年的21%。澳大利亚2000年7月1日起把公司所得税税率由36%降至34%;2001年7月1日又降至30%,并对个人持有1年以上的资产减半征收资产利得税。

此外,对企业投资给予税收优惠。如美国对新设备的投资给予加速折旧,简化折旧的计算程序,对研究开发费用继续给予20%的税收抵免等。马来西亚在2002年预算草案中的税收政策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所得税和费用扣除的优惠政策,包括对投资鼓励、出口服务以及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等多项优惠政策。

上述各国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对企业投资给予税收优惠,其政策意图在于应对全球经济衰退和国际间的经济竞争日益加强。在全球经济处于衰退或可能出现衰退的情况下,相当的企业经营困难,为了维护企业运转,控制失业的大量增加,各国政府用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来扩大企业的盈利空间,减少或避免企业亏损,缓解企业的经营困境。同时,由于国际竞争日益加强的原因,为了防止“产业空心化”和税基流失现象的出现,世界各国也不得不纷纷采取了类似的减税措施。

第三,社会保障税的发展引人瞩目。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为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对工资、薪金所征收的一种特定税收,税款实行专款专用。1935年,美国首创了社会保障税,随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纷纷效仿美国的做法。二战后,尤其近一二十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适应经济波动、失业增多、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一种趋势。从较长时期看,其税率和税收收入额均呈上升趋势。

根据IMF统计,目前世界上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和地区已达80多个,覆盖面超过了增值税,在发达国家全部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在北美乃至全美洲,几乎所有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而且,社会保障税在有一些国家中已成为头号税种,其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不断上升。据统计,OECD成员国的此项比重,1965年为18%,1985年为22%,1990年为23%,1995年为25%。美国社会保障税比重增加更为突出,1955年为12%,1965年为20%,1975年为32%,1986年为37%。美国在90年代以前,个人所得税一直居于首位。1990年社会保障税收入相当于头号税种的80%。1993年社会保障税已跃居首位,占联邦税收总额的41%。在德国,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收入的一半以上,是所得税的3倍。在法国,社会保障税已接近税收收入总额的50%,相当增值税和所得税之和。瑞士、荷兰等国家的社会保障税也均成为头号税种。众多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保障税的比重也高达25-35%,根据IMF1998年《政府财政统计年鉴》,东欧国家的此项比重高低依次是:克罗地亚33%,拉脱维来32%,爱沙尼亚32%,白俄罗斯31%,俄罗斯29%,波兰28%,罗马尼亚27%,匈牙利26%。

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及其比重的不断提高为这些国家带来了新的变化:一是使这些国家的直接税收比重不断增大;二是促使这些国家税收规模进一步扩大;三是增强了税收对维护社会稳定、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

第四,环境保护税收日益受到重视。随着环境保护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国家力求在环保市场获得优势,环保产业已成为当前国际竞争的又一热点。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有力手段,被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政府广泛运用于促进环境与资源保护、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纵观这些国家的环保税收,都是依据“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设置的,涉及大气、水资源、生活环境、城市环境等诸多方面,其课征范围极为广泛。并且都把环保税收取得的收入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使税收在环保和环保产业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目前许多国家征收的环保税概括起来主要有:一是二氧化硫税。就是对排放到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税。1972年美国率先开征此税。随后,1991年1月,瑞典也相继开征了二氧化硫税,该税是根据石油、煤炭的含硫量来征收的。到目前,征收该税的国家还有德国、日本、荷兰、挪威等。二是二氧化碳税。征收此税的目的是减少燃料(产生二氧化碳的根源)的使用。从1991年开始,瑞典征收此税,对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和国内航空燃料进行征税。其税基根据各种不同燃料的平均登记碳量和发热量来确定。由于不同然料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不同,因此其确定的单位税额也不同。三是水污染税。即对水体污染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目前西方一些工业发达国家都有对污染水的行为进行课税。德国从1981年起开始征收水污染税,以废水的“污染单位”为基准,在全国实行统一税率,目前该税年收入在20亿马克以上,税金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用于改善水质,社会效益非常明显。四是垃圾税。荷兰较早开征垃圾税,主要是用于为收集和处理垃圾筹集资金。其征收的方式是以每个家庭为一征收单位,人口少的可以得到一定的减免。同时,荷兰还根据每个家庭所产生的垃圾数量,开征了政府垃圾收集税。另外,英国和芬兰等国也于1996年开征了垃圾税。五是固体废物税。该税主要是根据废弃物的实际体积和类型定额征收。课税对象包括饮料包装物、废纸和纸制品、旧轮胎等。1993年,比利时在《环境税法》中规定:环境税适用于饮料容器、废弃的照相机、工业使用的某些包装品以及废电池等。最近出版的《欧洲环境观察》上的一份报告说,为提高可重新使用的饮料瓶的利用率,德国将对一次性饮料瓶征税,每个瓶子的征税额度从0.15至0.30德国马克不等。六是噪音税。美国、德国、日本和荷兰等国家都征收此税。美国洛杉矶对机场的每位旅客和每吨货物征收1美元噪音治理税,日本按照飞机着陆架次计征。

此外,许多国家还积极采用税收减免和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节约资源,积极治理污染,鼓励科研单位加强节能和治理污染的科技开发。这样,既可以减少发展经济对环境的破坏,促进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又可以变废为宝,提高综合效益。

第五,税收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了税收全球化(或者一体化)。其主要表面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各国税制趋同。1990年代以来,各国税制结构通过不断调整和完善呈现出不同程度的趋同性倾向。一方面,西方国家普遍遵循“公平简化和经济增长”的原则进行了降低税率、扩大税基为基本的所得税改革,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增值税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推广,目前实行此税的国家已达110多个。而且出现以下特点:从税率看,总体呈上升趋势。二是税收协调加强。全球化进程中,区域内税制趋同与区域外税制冲突交织,使国际税收协调日益加强。建立国际税收组织、情报交换、征税协作、构建国际惯例及其他特别项目的合作等已成为OECD组织进行国际税收协调的重要措施。国际全面性税收协定网络不断拓展,目前已增加到2600多个,并且此增长趋势仍将继续下去。其中多数是发达国家对外签订的。协定适用的税种逐步从所得税、财产税延伸到社会保障税;协定有关反避税的条款更加充实完善;国际间经营利润和股息分配的重叠课征也比照管辖权的双重征税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消除和缓和;国家间税务合作进一步加强。这对发展国际经济交往发挥了重大作用。三是税收征管趋同。在欧洲联盟核心国家之间、北美经济圈国家之间,税收征管机构在征收程序、征收方式、征管手段、法律诉讼等方面联系日趋密切,并有广泛的信息网络。随着国际税收协定签订国的增加和协定内容的细化,以及信息联络的加强和征管手段电脑化,都促使税收征管制度向先进科学化方向发展。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普遍实行由社会中介部门办税制度。尤其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都广泛采用电子计算机,计算机负责从事纳税申报、评税、稽核、纳税资料的收集存储检索、从事行政管理以及计会统各方面的工作。正是由于税收征管的社会化,手段全面电脑化,使税收征管效率非常之高。

第六,电子商务带来新的税收挑战。电子商务是一种以数字通信手段为基础、依靠网络来完成产品交易全过程的经营方式,从商品的浏览、选择一直到订货、付款均采用电子手段进行交易。近年来,电子商务以蓬勃之势迅速发展,1998年全球上网交易额为430亿美元,2000年达2000亿美元,预计今年会达到5000-6000亿美元。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展,得益于它的快捷性、流动性和高隐匿性。然而正是这些特点,使得以传统商务形式为基础的国际税收领域受到强烈冲击,面临严峻挑战: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没有票据;税收管辖范围难以界定;征税对象的性质、数量不清;政府税收流失风险大、税收法规不健全;税收征管稽查困难重重。面对这些新问题,各国都在加紧研究有效的税收对策。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一是美国财政部关于互联网贸易的基本意见。即在有形交易和电子交易间应遵循保持中性的原则,既不扭曲也不阻挡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政策要避免对商务形式的选择发生影响。各国在运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上,要尽可能达成一致。对于现行国际税收原则还不够明确的方面还有待补充。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主张对网上交易“网开一面”,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应通过对这一概念、范畴的重新界定和对现有税制的修补来处理网络贸易引发的税收问题。从自身利益出发,以居民税收管辖权取代地域管辖权。在税收管辖权分配问题上,各国应加强合作与协调。

二是关于引入新的国际互联网税种的意见。其中,一种观点认为,电子商务与一般的商业贸易没有区别,应按同样的税率纳税。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是可能给政府带来额外收入的新财源,因此除了对网络公司征收营业税外,还应设立专门针对网络的新税种。还有人认为,电子商务使用的电子货币易引发经常性的逃税事件,所以应对电子商务征收额外税款。有些专家主张立即对国际互联网网上贸易开征新税,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毕特税”(BitTax)方案。其主要做法是对全球互联网信息传输的第一个数字单位征税。包括对增值的数据交易,如对数据搜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的征税。他们认为网络贸易侵蚀现有税基,必须对此采取措施,否则将造成大量财源在国际互联网网上贸易中流失。但对这一方案目前存在很多争议,特别是企业界反映强烈,其最大问题在于不仅对网上商业交易征税,而且对所有数字信息征税,不利于网络业的发展。即便如此,这一观点仍有积极的一面,为解决互联网涉税问题提供了有效的尝试。

总之,目前无论是美国,还是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涉税政策问题尚未取得一致看法,各国仍在继续加紧研究之中,各国税制的合理化与国际协调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第七,国涉外税收管理与反避税力度普遍加强。随着跨国贸易的增多,各国普遍加强了对涉外税收的管理与反避税力度。其主要措施有如下:

一是建立转让定价税制,并积极推行“预约定价制”,以有效控制应税所得向境外转移。二是责令国内企业申报基本国外的所得,此项申报的举证由纳税人负责,并评定申报内容,如有违反,一经查出,予以恶惩。三是在避税港采取反避税措施,取消在避税港设立的子公司拖延纳税(不汇回所得利润而拖延纳税)的做法,以遏制资金和财产流入避税港。四是加强对移民税收管理,许多国家规定,对移民的财产增值,以移居之日为实现之日而征税。五是防止国际税收协定的滥用,以保护本国的税收权益。近年来,在绝大多数国际税收协定中都加上了防止滥用的条款,并列有反避税和防止偷漏税条款,而且具体规定越来越细致、严谨,使漏洞减少,国际偷漏税变得更加困难。

从国别来看,法国和墨西哥、法国和瑞典缔结了防止关税偷漏的协定。日本也对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偷漏的规定作了修订。美国更早就提出了对“避税港”交易加强税收审计的意见。加拿大财政部对利用“避税港”进行精心安排,包括对利息支出、财产转让国际偷漏税,采取防范的对策。瑞典、荷兰、比利时只同商订在相联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分配中,协同采取“独立竞争原则”,以防止国际偷漏税。等等。

二、我国税制改革借鉴要点

在经济全球化和宏观经济理论变革以及国际税制改革发展趋势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我国税制改革也势在必行。借鉴国际的一些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就我国税制改革提出以下要点:

第一,国家应把税收政策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中统盘考虑,建立起运用包括税收杠杆调节宏观经济的机制,并根据经济运行走势及时地调整税收政策,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国家还应把税制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对于拟通过税制改革达到的各种目标(如提高国际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税收收入、实现分配公平、改善税收管理等)加以权衡,对各税种的地位、作用和税种之间的关系加以协调,在进一步改善税制结构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的简化。我国上一次税制改革是在1994年,在当时在宏观经济环境下,这一套税制的运行是相当成功的。但从那时起到现在,8年时间过去了,税收所植根的客观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当时出台的一些税收政策已难以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更有必要对现行制进行改革,把中国的税制建设大大地向前推进一步,以更好地促进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篇5

关键词:服务经济税制改革税收政策

大力发展服务业是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上海按照“高端化、集约化、服务化、产业融合发展”的方针,加快发展服务经济,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从2010年的57.3%上升到2013年的62%。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离不开适宜的税制环境,上海在探索过程中遇到的税制方面的制度性缺陷和矛盾也较为突出。通过对上海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将为深化我国税制改革提供借鉴。

一、服务业发展新趋势对税制改革的要求

(一)服务业专业化分工和协作趋势明显,需要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

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的税制安排倾向于制造业,制造业采用增值税,增值税对产业分工有保持“中性”的特点;而服务业采用具有重复征收性质的营业税。在我国服务业发展较为落后、中间环节少时,重复征税的问题矛盾不突出,但随着服务业发展,分工协作成为趋势,流转环节增多,使得重复征税问题愈发突出。重复征税抑制了服务企业之间的分包、转包和外包,扭曲市场资源配置,在上海较为典型的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012年上海率先试点“营改增”之后,重复征税问题有所缓解,但受试点行业局限和地区局限影响,抵扣链条还不系统、不完整,该问题仍需进一步破解。

(二)生产业从制造业分离趋势明显,需要解决流转税制不统一问题

产业间流转税制不统一,中断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使生产企业选择将服务职能内置化,阻碍了生产业从制造业中分离出来,也限制了制造企业外购生产需求。以研发机构为例,如果其研发成果缴纳营业税,这些为制造业提供的服务将不能享受进项税额抵扣,导致制造业企业不愿意让研发中心独立成为专业化公司,阻碍了主辅分离和做大、做强。在上海“营改增”试点之后,虽然为从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可能,但操作中部分企业主辅分离后,由于一些分离出的生产业企业难以达到原来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无法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而影响了企业实施主辅分离的积极性。

(三)服务业平台化、网络化趋势明显,需要明确相应的税收政策

当前服务业新模式、新业态层出不穷,这些企业大多具有平台经济、网络经济的特征,由平台型企业演化出平台经济产业已成为趋势。其商业模式很多具有总集成、总承包、综合性强的特征,很多属于交钥匙工程,即一家总揽,多家合作完成,这种模式覆盖行业广,关联方众多,很难用现有的行业分类进行准确界定。在税务实践中,对这类涉及多个行业的业务,跨越了交易平台、支付平台、媒体平台、服务平台等多个平台,其中既有属于增值税征收的内容,又有征营业税的劳务,如何界定、如何征管较为困难,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均带来困惑。

(四)服务贸易国际化趋势明显,需要改革服务出口税制

出口退税是国际通用原则,1980年我国开始实行货物出口退税政策,但对服务出口退税问题,除了近期对先进技术企业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可以免征外,其余均按规定征收,没有获得与货物出口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出口贸易与产品出口贸易政策的不对等,使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被进一步削弱,不利于服务贸易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在上海“营改增”试点过程中,针对这一问题,在方案中明确提出,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涉及服务使用增值税免税或零税率。

(五)服务业高薪酬待遇、高人力成本趋势明显,需要优化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税制设计

现代服务业较多依赖于人才和创新,但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偏高,我国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45%,是香港、新加坡的2倍以上。以上海为例,一位年收入200万人民币的金融高管,要缴纳个税70万,税负率在35%左右,为了留住人才,企业往往采取境外付薪方式避税。高税率一方面制约了国际人才的引进,另一方面也流失了税收收入。从企业角度,上海推行“营改增”后,一些智力密集型企业由于主要成本是人力资源成本,这些成本是企业经营必不可少的支出,也是企业形成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但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导致税负增加。

(六)工业用地向生产业用地转型趋势明显,需要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

在城市功能转型的背景下,大城市近郊区企业转型的主要方向是从工业升级为生产业,在规划调整为商办用地情况下,企业如需突破原合同约定提升容积率,土地须由政府收储后再进行招拍挂。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除了政策性搬迁外,被征地企业的动迁补偿款不享受所得税减免或缓交优惠,而这部分税费在企业的动迁补偿诉求中一般也转嫁给了动迁方;而被征地企业在后续的买地、买房过程中,还将承担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诸多税收。总体看,土地二次转让涉及二笔税费,重复交税,推高成本,造成了政府收不回土地,规划难以落地,企业也缺乏转型积极性的困局。

二、对策建议

从上海在发展服务经济过程中的成绩、经验和问题可以看出,改革创新面临着体制、管制、法制、税制等多方面的瓶颈制约。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加速推进,服务经济在我国许多大城市已初现端倪,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层出不穷,这就必须按照“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导向,改革和完善现行税制,进一步发挥税制对服务业转型升级的激励和引导作用。

(一)进一步放大“营改增”试点效应

进一步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在近期把铁路运输业、邮政服务业、电信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后,研究把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生活类服务业和房地产业逐步纳入试点。加快拓展改革试点区域范围,扩大受益面,促进区域间公平税负、平等竞争。针对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细化部分应税服务的范围界定,促进进项税额的充分抵扣。针对工业用地转为生产业用地过程中税负重的情况,探索推进土地流转环节的“营改增”,降低土地流转税负成本,建立有利于促进低效工业用地二次开发的引逼机制。

(二)统一服务业与工商业税法

改变工商业征收增值税,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的二元税制,继续大力推进增值税改革,向增值税一元税制转变。通过结构性减税,促进服务业发展,为服务业与工商业联动发展提供税收制度保障,促进形成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产业链。研究适当简化税率,适当减少税率档次,减轻服务业税负负担,切实减少制约创新和阻碍城市转型的不利因素。同时,进一步完善向境外提供服务贸易实施免税或零税率的政策措施,促进贸易方式转变。

(三)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按照量能负担原则,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适当合并相关税目,形成合理税率,完善税前基本扣除,加快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为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与功能发挥创造条件。同时,实施有利于吸引国际人才的个税政策,对国际化人才,试点实施与国际接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减少高端人才被迫外流、侵蚀税基的现象。

(四)规范优惠政策,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

清理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和各种地方“土政策”,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同时,理想的服务业增值税制也是力求减免税控制在最小范围,以尽可能减少增值税链条中断的现象,确保其公平、规范。应破除观念误区,引导各地不再追求税负洼地,而是更加重视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同时,对服务业新业态遇到的开票问题、资质问题等实际困难,按照问题导向,以案例法的方式,在不违背现行税法原则的前提下,逐一解决具体问题。

(五)提高税收征管和服务水平

完善分税制征管体制,探索国、地税综合征管,借鉴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的做法,加大国税局、地税局机构整合力度,重新划分纳税人管理权限,以此来减少征收成本,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大力推行信息管税,依托税收大数据平台提升管理和稽查水平,并提供有针对性的纳税服务。完善公共信用平台,推动包括税务在内的各类政府公共信息、垄断行业信息共享,探索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促进信息服务业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胡怡建,蒋颖.上海服务业“营改增”改革试点效应分析[J].科学发展,2013(1)

[2]曹海娟,胡怡建.城市转型期影响上海财政收入增长因素的实证分析[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1(13)

[3]储敏伟等.关于“适应经济转型、推动服务业大发展的财税政策”探讨[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2(4)

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篇6

【关键词】税务会计财务会计会计模式

目前,西方税务会计理论和方法得到了空前发展,并形成了多种税务会计模式。相比较而言,我国税务会计的理论方法研究和探讨与之有很大差距,尤其是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大背景下。会计国际化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也是我国发展的需要。然而,对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分离还是统一,我国会计界对此仍处于争论之中。研究这一课题,对于认清我国当前形势,发展和完善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及构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税收会计模式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不同税务会计模式的比较

税务会计是以纳税人为会计主体,以货币为计量单位,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税务人员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对税款的形成、计算直至最终的缴纳进行核算、反映、监督的一门专业性会计。在发达国家中,税务会计受其经济体制、法律环境以及会计规范方式等的影响,形成了三种税务会计模式。

(一)法、德合一税务会计模式

法、德的税务会计模式是典型的财税合一模式,其特点是:财务会计被认为是面向税务的会计,税务当局是法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税法对会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一致,不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存在,企业对会计事项的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形成这种税务会计模式的环境因素主要有:

1.从经济环境看,法、德国家的经济体制是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通过经济计划干预经济。但由于证券市场不发达,政府在投资领域起着重要作用,公有化比重高,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政府向公众发行的公债收入。法国的企业组织形式以小型家族企业为主,德国公司的大部分股份由银行拥有或控制,这样的企业组织形式对真实、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的需求相对较比较弱,会计的主要目标是满足政府税务管理的要求。

2.从法律环境看,法、德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成文法的作用,政府往往通过完备的法律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会计与法律的关系十分密切,财务会计受到诸如公司法典、证券法典和税法典的影响。

3.从会计规范方式看,法、德的会计规范是行政型的,强调会计要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服务。

法、德的“政府(税收)导向型会计模式”强调其纳税申报必须与提交给股东的财务报表一致,企业应纳税所得与税前会计利润相关也不大,到期计税时,可直接根据财务报表所确定的计税依据计算纳税款,没有必要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

(二)英、美独立税务会计模式

英、美的税务会计模式是典型的财税分离模式,其特点为:以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存在,财务会计有充分的独立性,不受税法的约束。纳税人的纳税事项由税务会计另行处理,因而使税务会计独立于财务会计。形成这种税务会计模式的环境因素主要有:

1.从经济环境看,英、美是“自由式”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不直接干预经济,市场决定供求,企业组织形式以股权分散股份制企业为主,遵循公认会计原则,财务会计的主要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2.从法律环境看,英、美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适用的法律经过法院判例解释,成文法只是对普通法的补充,税法也不例外。这种法律体制具有灵活性且注重判断,没有系统、完整地对企业的会计行为进行规范。

3.从会计规范形式看,英、美的会计规范以公认会计信息对投资者决策的有用性,财务报告全面反映与投资相关和现金流量相关的会计信息。

英、美的“投资者导向型会计模式”强调投资者的利益的保护,财务会计遵循公认会计原则,不受税法约束,会计提供的信息更加公允、真实。因此该模式有利于财务会计的完善和税务会计的形成。

(三)日本混合型税务会计模式

日本的税务会计模式既不像英、美那样财税分离,也不像法、德那样是典型的财税合一,其特点为:依据税收法则对财务会计进行协调,也就是说其税务会计是一种纳税调整会计方法体系。形成这种税务会计的环境因素主要有:

1.从经济环境看,日本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干预经济,推行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证券市场较为发达,但其企业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集团内部、国内银行和国际资金,所以政府、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都对财务会计信息有所要求。

2.从法律环境看,日本的经济法全面。在会计规范方面,起重大作用的法规是商法、证券交易法、税法和会计准则。商法、证券交易法不仅仅是法律,而且是会计规范的具体条文。会计准则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原则性的内容较多,实际上是对商法、证券交易法及税法的补充。

3.从会计规范方式看,日本制定会计准则的企业会计评议会就是一个行政性机构。商法和证券交易法对会计核算的规范较详细,会计准则并不涉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日本既没有类似美国的一整套会计准则,也没有类似法国的“会计总计划”。因此,日本的税务会计是一个没有完整理论框架指导的“会计方法体系”。

日本的“企业导向型会计模式”,强调会计为企业管理服务。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是要促进企业会计方法的统一,促进企业管理水平提高,公平税负。

二、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对税务会计模式的影响

近年来,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已成主流之势。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必然会影响税务会计模式的变动。欧盟各成员国的上市公司从2005年起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法国、德国的变化就是有力地说明。为了反映国外子公司的税收影响,法国的合并财务报表要求记录递延税项,公司可以任选递延法或债务法,可以全部或部分确认时间性差异;另外,对或有事项、风险、特殊抵税项目等设置备抵也是平滑或降低收益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在合并报表中,以税收为基础的备抵,从列示目的出发,必须重新调整更正。有研究表明,法国、德国的上市公司、跨国公司等大型企业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已是必然趋势。

美国、英国等非立法会计国家,其会计与税法分离、并由此导致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由来已久。会计的国际化进程是向“公平交易观”发展,事实上就是向英、美等非立法会计国家的会计发展。但对小企业来说,为了降低其遵从成本、适应其管理水平,应该实行“财税合一”的企业会计。美国于2002年底颁布了小企业税务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根据会计原则编制的会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基础一致。2004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上是“财税分离”的会计模式,其优点是有利于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对接,可以降低制度的转换成本,其缺点是提高了小企业的制度遵从成本。不论从我国的国情看,还是从国际趋势看,小企业应该选择“财税合一”的企业会计模式,即税法导向的税务会计模式。其他类型的企业可以先采用财税混合会计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财税分离会计模式。

三、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企业会计改革与税制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两者改革的大方向思路清晰、符合各自的国际变化趋势。由于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的目的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必然会导致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不一致的情况,这也是国际惯例。我国也将采用国际通行的做法,会计核算制度规定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时,采取纳税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我们一贯主张企业会计制度应当与税收制度相互分离,因为两者属于两个体系,在我国,要使会计制度得以很好地贯彻,并与国际会计惯例协调,必须遵循会计与税收相互分离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制度如有与税收制度不一致或不相协调的,应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税时再作调整。经过多年的改革,我们在理论与实务上发展和完善财务会计的同时,税务会计也经历了一个从不被认识到逐步被认识的过程,首先是实务的需要,然后是理论的探讨。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高校(会计专业、财务管理专业等)开设了税务会计、税务筹划课程,就足以说明研究税务会计(包括税务筹划)既有理论意义(还有助于更深刻地研究财务会计、财务管理),更有现实意义。

现阶段,我国税务会计呈现更多的是“独立性”,甚至财务会计不惜委曲求全去适应税法规定而降低自己的信息质量;由于是财税混合,在财务会计中产生了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由于是财税混合,出于财务报告目的与纳税目的的会计政策选择,不得不统一,而它是以放弃某一方目标为代价的。因此,从长远发展来看,我们应该积极努力,实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完全分离,从而更充分地发挥会计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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