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评高级教师(副高)职称条件
四川省高级教师职称分为中小学系列(副高为“高级教师”)和高校系列(副高为“副教授”),两类岗位申报条件依据政策文件各有明确要求,以下结合最新规定(中小学参考川教〔2020〕85号,高校参考2024年实施标准)详细说明。

一、中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申报条件
适用范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研机构等在职在岗教师,民办学校教师可参照执行。
(一)基本硬性条件
学历与资历: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若为博士学位,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满2年即可申报。
思想政治与师德:拥护党的教育方针,践行“四有”好老师标准,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无师德违规记录;若出现1次基本合格及以下考核,延迟1年申报;师德违规受处理者,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弄虚作假者实行“一票否决”,3年内禁止申报。
思政工作经历:任现职以来需有2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含班主任、团委、少先队辅导员、学校中层干部等),且考核合格。
教师资格与民主测评:具备对应学段教师资格,在教学一线任教并完成规定工作量;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需达到75%以上。
继续教育与信息技术:任现职期间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具备相应信息技术应用能力,需取得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结业证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职称计算机、外语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支教经历:城区(含县城)学校教师需有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或从教以来2年以上在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四大片区”学校的支教(从教)经历。线上支教、“四川云教”主播教学等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后,可折算为支教经历。
(二)教学与业绩核心条件
教学能力:教学经验丰富,能驾驭学科课程标准与教材,形成自身教学特色,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核需有优秀等次,能熟练开展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实践。
教研成果:具备较强教研能力,任现职以来需在教育教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如参与市级及以上教研课题、发表学科教学论文、编写教材或教学案例等(具体数量与级别按当地教育部门补充要求执行)。
示范引领:能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工作,承担公开课、示范课、专题讲座等任务,在区域内或学校内发挥教学示范作用,育人成果突出。
二、高校副教授(副高)申报条件
适用范围: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在职在岗教师,其他高校可参照执行。
(一)基本硬性条件
学历与资历: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
思想政治与师德: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学术规范与教师职业道德,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无违规违纪记录。
社会服务经历:青年教师需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或支教、乡村振兴、援外交流等社会服务经历,且考核合格。
继续教育与实践能力:任现职期间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高职专业课教师需达到中级“双师型”教师标准,具备企业实践经历与技术技能水平。
(二)教学与科研业绩条件
教学工作:系统讲授1门及以上本科课程(高职为公共基础课或专业技能课),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近5年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至少有1学年为优秀等次;能积极参与课程建设、教学改革与教学团队建设。
科研成果: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领域取得代表性成果累计至少3项,可包括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出版专著、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获得教学科研奖励、转化科研成果等(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成果优先,具体标准由高校自主制定但不低于省级基本要求)。
人才培养:能有效融入思想政治教育于教学过程,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学科竞赛或毕业论文(设计),在学生培养中作出积极贡献。
三、补充说明
以上为省级基本条件,各市(州)教育部门、各高校可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省级标准的补充要求,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所有业绩成果需为任现职以来新增成果,需提供真实可核查的证明材料(如证书、文件、刊物原件等)。
特殊群体(如思政课教师、辅导员、特殊教育教师)可按政策单列评审标准,参照对应细则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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