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篇1
一、充分认识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大决策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把专项治理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狠抓各项任务的落实。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扎实有序地推进,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和行业仍然比较严重,治理商业贿赂的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
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必须坚持“两手抓”,既要进一步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力度,又要加快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践证明,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是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是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有利于改进行政管理,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加强社会公德建设,培育文明风尚;有利于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其作为深化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准确把握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部署和要求,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制为保障,以培育经营主体良好的信用为重点,与政务公开和推行电子政务等项工作相结合,与深化国有企业、垄断行业改革和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工作相促进,逐步形成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监管有力的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有效规范市场行为,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要制定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划,从实际出发,突出建设重点,分层次推进,分步骤实施。要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加强上下之间、条块之间的联系,实现征信体系建设、行业信用管理与社会诚信活动的互动发展。
(二)政府推动,多方促进。政府部门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中重点做好规划制定、协调监督、需求培育、资源提供等工作。同时,要推动经营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信用产品开发、使用和信用中介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三)依法建设,规范运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信用评估管理办法等,依法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信用产品的生产与使用。要加快信用服务行业标准化建设,逐步形成完整科学的标准体系,推进信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四)严格监管,倡导自律。要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手段,形成监管合力。要坚持正面引导,鼓励合法经营,树立诚信典型,推动信用为本、诚实守信、自觉自律良好风气的形成。
三、认真做好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扎实有效地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重点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全面建立市场诚信记录信息库。要制定统一标准,规范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行业组织要根据职责分工,在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和行业服务中,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企业、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档案。要加强金融部门的协调和合作,进一步健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要依托“金税”、“金关”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依托“金质”管理系统,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加强产品质量信用的分类管理;依托“金信”管理系统,建立全国企业法人数据库,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办法。
(二)加快构建市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要应用信息技术,在各系统市场诚信记录联网的基础上,整合人民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商务、质检、公安、法院、财政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资料,积极推进部门之间市场诚信记录信息共享,并逐步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要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大信用信息的开放力度,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信用信息依法公开。在科学划分企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依法定期经过科学认证的市场主体诚信信息,方便全社会了解各市场主体的诚信情况。
(三)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要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资质认定管理以及周期性检验、日常监督、评级评优等工作中,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或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扩大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培育和形成市场诚信的产品需求。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以信用征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支持和鼓励其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有关市场诚信的信息,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市场诚信服务需求。要建立行业标准,制定信息标识标准、信息分类标准及安全保密标准等,实现信用服务行业的标准化。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并在严格监管、维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的原则,循序渐进、稳步适度地开放信用服务市场。
(四)逐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要切实加大对失信市场主体的惩戒力度,依法实行经济处罚、降低或撤销资质、吊销证照等惩戒方式,限制其市场准入,并对其生产和经营行为实行跟踪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犯罪的失信者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要注意从市场诚信记录中发现案件线索,坚决惩治违法犯罪分子。要对失信者特别是搞商业贿赂的市场主体及时予以曝光。要鼓励守信行为,在政府采购、纳税、银行信贷、公共服务等活动中优先使用信用良好的企业产品,给守信者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五)大力营造市场诚信道德文化环境。要通过多种方式普及信用知识,提高企业、消费者的信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要结合普法教育、廉政文化建设,加强诚信宣传,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氛围。诚信宣传教育要针对不同对象确定重点内容。对国家公务员要进行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廉洁自律、改善服务等教育,促进政府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规范办事程序、取信于社会。在企业等经营主体中要开展“守法经营、诚信兴商”、“守合同重信用”等主题活动,增强其诚实守信、自觉抵制和反对商业贿赂的意识。各类社团、市场中介组织和企业要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制定诚信标准和行为规范,把职业道德作为岗前培训的必修课,使从业人员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道德规范,培养敬业精神。要创新宣传教育的形式,提高诚信宣传的科技含量,扩大传播范围。要通过文艺作品、舞台艺术、展览演示、网站宣传、电影电视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诚信宣传教育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更富有亲和力、吸引力、渗透力。
四、切实加强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覆盖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认真落实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日程,明确任务要求,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并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切实承担起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领导责任,经常听取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做好任务分解,确定牵头部门和具体承办单位,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在明确责任分工的基础上,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执纪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和宣传部门要相互支持和配合,搞好协作。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搞好组织协调,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
诚信建设篇2
[关键词]和谐社会;会计诚信体系;信用体系;信用工程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06)11-0179-03
[作者简介]王有志,山东经济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党总支书记、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学。(山东济南250014)
所谓会计诚信,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为人在进行会计处理时的态度诚实;二是行为人在提供会计信息时遵守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会计诚信是和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曝光的一系列会计舞弊欺诈案件使会计业的公信力受到严峻挑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隐患。如何重建会计行业诚信就成为我们面临的紧迫问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艰巨任务。
一、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大意义
1.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战略举措,其中的本质要求就有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信用体系,达到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会计业作为诚信行业,从20世纪90年代初便不断致力于会计诚信建设,但是,会计诚信问题始终没有根本解决。会计诚信就是所有会计人员必须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应该说,会计诚信表达了会计行业对社会的一种基本承诺,是和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2.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是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但是,伴随“银广厦”事件、“蓝田股份”事件的出现,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却愈演愈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如果会计诚信问题得不到解决,其“不和谐”因素必然会阻碍和谐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3.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是和谐社会的思想体现。和谐社会的六个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和自然和谐相处。而会计的和谐包括会计制度的和谐,即秩序和法制的统一;会计目标的和谐,即理想和多元的统一;人与人之间、人与世界的和谐,即公平和诚信的统一,合作和宽容的统一,可持续发展的统一。因此,会计诚信的体系是和谐社会思想的体现,它只有融入于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才能得到发展。
二、会计诚信体系不和谐因素的原因分析
1.信息不对称是产生前提。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经济的活动主体具有不相同的信息。如果会计信息是对称的,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信息的了解和掌握程度相同,虚假的会计信息就很容易被识破,那么就谈不上会计失信问题。但是,现实的经济市场并非是一个有效市场,信息不对称始终存在。因此,信息不对称是会计信息制造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前提,从而也成为会计诚信不和谐的前提。
2.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是根本原因
(1)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大会形同虚设。2005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从当前各类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数量占非流通股的比例来看,国家股(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比重超过了2/3,其中A股市场上的国家股也占有较大比重,占A股总数的比例为43.4%。这样的股权结构使得中小投资者很难真正参与到企业的决策中去,从很大程度上讲,股东大会已经形同虚设。
(2)上市公司尤其是关联交易被大股东操纵。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控股母公司“一股独大”,因此可任意左右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2005年来自《证券日报》的统计,抽调48家公司披露的年报数据,共发生关联交易笔数361笔,关联交易总金额325.88亿元,涉及关联方395个,第一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为61.43%,股权集中度相当高,“一股独大”成为操纵关联方交易从而造成信息披露不规范的主要原因。
(3)监管力度不强。首先,部分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在内部控制中往往既负责信息提供,又充当内部审计,缺乏监督。2004年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审计公告可谓触目惊心:科研系统2个部门和45个科研单位转移、挤占、挪用科研经费6.69亿元,另外还有13个单位把3.27亿元的科研经费违规出借、对外投资甚至投入股市,内控形同虚设;其次,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监事会成员的身份和行政关系不能保持独立,其工薪、职位等基本都由经营者决定,无法担当起独立监督的职责;第三,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企业来说,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存在各自为政、重复监督、尺度不一,使得监管不足。对注册会计师来说,违规审计虽然面临很大风险,但因监管力度严重不足,使得挺而走险的注册会计师仍然不断增多。2001年,有关部门共抽查了16家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32份审计报告,并对21份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审计调查,检查发现有14家会计事务所出具了严重失真的审计报告,造成财务会计信息虚假账达71.43亿元,涉及41名注册会计师。
2.会计自身特点及缺陷是基本条件
(1)会计原则为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操作空间。其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是建立在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基础上的,存在主观随意性,会计信息提供者很容易借此来操纵利润。
(2)会计政策为企业提供宽泛的选择范围。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对多种方法选用标准的具体规定,企业可在允许范围内对同一经济事项采用不同会计处理方法。
(3)会计工作需要凭会计人员主观判断来进行。这就为会计人员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职务上的方便,如果会计人员出于特定目的,不能排除利益干扰而有意识地采用某种方法,就违背了客观性原则。
(4)会计准则的滞后性为会计造假提供契机。这就容易被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准则的空白来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会计政策。
(5)会计人员没有独立地位。他们的工作行为都是处在经营者控制之下,独立地位缺失,由于经营者的授意、强令和指使而造成的会计造假不在少数。
3.利益驱使是巨大动力。企业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获得投资、贷款或减少税金等经济利益;大股东在其利益与国家、其他小股东、债权人发生矛盾的情况下,会对管理者施加影响,粉饰财务报告;单位负责人有能力也有条件影响会计人员,为个人及小集团的利益做假账;在我国目前处于买方市场下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不以降低审计质量为代价,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合作”,以实现“多赢”。正是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构成了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内在动因。
4.处罚不力是重要障碍。《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法》第45条也有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还有不少条文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行为,却没有给出“违反了怎么处理”的下文。这类条文的规定,明示了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但威慑力不足。这种失信的成本和收益的不对称性就使得失信从可能转化为现实,也极大地挫伤了诚信者遵循诚信原则的积极性,从而易导致社会陷入信用危机。
三、会计诚信体系建设的对策
1.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1)股东到位。使所有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到位,真正使所有者能够有效地行使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为此,需要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独立的国有股权行使机构。同时,要逐步减持竞争领域上市公司国有股比例,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
(2)强化董事会功能。为避免大股东任命的董事长在履行职责时忽视甚至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应引进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还可允许管理公司、咨询公司、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向上市公司委派阶段性的全职董事或兼职董事。减少董事与高层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
(3)落实监事会监督权。目前,公司中设立的监事会往往只有对经营者的监督之责,而缺乏监督之权,无法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监督。
2.加强会计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机制是会计监督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而社会监督、政府监督是为了督促企业内部监督到位。财政部门要认真完成新《会计法》赋予其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税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其他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但应避免职责交叉和重复检查;执法人员应更新观念,在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强化监督。
3.健全会计法规。会计行为的严肃性靠会计法规来保证。新的《会计法》就会计违法行为明确了应由单位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当然,还应在刑法、公司法、民法等相关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制度,对于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会计人员和对于利用职权强迫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的单位负责人要依法惩治。
4.规范会计准则。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变动因素,制订和出台新的具体会计准则,针对当前出现的问题尽可能缩小会计政策选择空间,要求适当增加会计的附注说明,完善和规范关联交易的透明度。
5.加大对会计造假的处罚力度。会计信息失信屡禁不止,主要是由于对其处罚力度不够,,与失信带来的巨大利益相比处罚成本过低。因此,我们必须从立法、执法上对造假者追究其经济责任、刑事责任,使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所得到的利益,大幅度提高会计造假成本,对企业领导授意、指使、强迫会计人员篡改会计数据的,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对于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活动知情不举或者串通舞弊的,除追究法律责任外,要按规定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另外,还要加强对敢于坚持秉公办事,勇于揭发检举的会计人员的法律保护。2006年7月31日,湖北蓝田股份有限公司造假案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40多万元,包括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其他8名被告,被法院判决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处罚力度的加大无疑是对注册会计师造假处罚的一个开始,也必将是维护法律尊严、净化会计信息市场的一个良好开端。
6.实施诚信工程
(1)加强诚信教育。诚信是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也是市场经济领域中一项基础性的行为规范。加强会计诚信教育是提高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推动力。强化会计诚信教育,首先要在会计业树立诚信的“至上原则”,借助一年一度的会计继续教育,配合当前《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加强对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从业人员诚信教育的学习、培训,树立正确道德观、价值观。我国著名会计学家阎达五教授就曾多次强调,我们应该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因此,我们要把会计诚信教育作为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来抓。
(2)加大诚信宣传力度。通过宣传,净化社会从业环境,让全社会的人们都认识到会计诚信的重要性,强化诚信光荣、不诚信可耻的观念。既要从正面教育会计从业者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事业观,形成整个社会“求真务实”的诚信环境,又要从反面加以宣传报道会计诚信缺失的单位和个人,以表警示和教育。
(3)打造信用政府。政府诚信成为社会诚信的重要力量和楷模,能够增强社会公众的社会信任感、归属感和责任感。政府失信会导致社会公众信心不足、信仰迷茫、信任丧失,从而成为社会普遍失信的重要诱因。所以,社会的诚信首先是政府的诚信,诚信政府是诚信社会的方向盘。有了诚信政府,才有诚信企业、诚信个人和诚信社会。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信用管理职能,积极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大力抓好自身信用建设,起到示范作用。要以政府诚信建设带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控制会计信息失真为突破口,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追究制,提高会计诚信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4)建立会计信用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直接影响其公信证明的可信程度。一系列会计造假事件的出现就暴露出部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未尽职守、串通舞弊的现象,存在严重的信用问题,是我们会计行业内部的不和谐因素。在我国,诚信档案建设还刚刚起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进一步推进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诚信建设,强化行业诚信监督和管理。而且从实践来看,早在2002年起,上海、深圳、浙江等城市的上百家会计师事务所就已开始建立起会计信用档案。会计信用档案一般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信用档案和注册会计师信用档案。会计师事务所的信用档案主要是:事务所基本情况;主要合伙人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的事实及所受的刑事、行政、行业处罚;在年检、注册申报、文档等方面提供的虚假材料;民事诉讼败诉;年检未通过;纳税情况;协会认为其他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的情形。注册会计师的信用档案主要是:注册会计师个人基本情况;商业信用记录;个人收入和个人财产申报情况;社会工作及社会捐助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的事实及所受的刑事、行政、行业处罚;在年检、注册申报、考核中提供的虚假材料;官司败诉;挂名兼职等不诚实行为;年检未通过;协会认为其他对注册会计师信用有影响的情形。应该说,建立会计行业诚信档案制度,将为深化会计行业诚信建设工作、提高会计行业管理水平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对于促进整个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也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梅红霞.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和谐社会[C].“和谐社会和文明山东”学术研讨会论文,2004.
[2]张连起.构建和谐会计[J].理财世界,2005,(3).
[3]陈晓明.会计人的冲突与和谐[J].财务与会计,2001,(2).
诚信建设篇3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诚信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从我县广大人民群众和投资者反映强烈、影响经济发展、损害政府形象的实际问题入手,全面建设政府信用体系,推动建立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改善投资和经营环境,为加快全县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通过努力,力争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初步建立起以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共披露体系,建立起诚信政府建设的基本机制,建设“诚信*”系统支撑平台,形成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政府诚信体系,创立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二、组织领导。
诚信政府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为保证顺利实施,成立“*县诚信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诚信政府建设中的各方面工作。组长由县长孙宝水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刘石担任,成员为县直各部门、各乡镇政府、管区管委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井山岭、县监察局局长*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县监察局。
三、具体措施。
(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在巩固提高政务公开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和监督保障措施。不断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做到内容规范、形式完善、程序严密、工作机制健全。公用企业和事业单位要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制度,明确服务规程、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事项。
1、公开的内容。
政务公开的内容为县、乡镇政府及县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和各机关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办事依据、条件、程序、过程、结果、服务承诺、投诉追究渠道等事项。具体包括: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进展、完成情况,县城总体规划、县城各类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招商引资、产业导向、投资指南等投资咨询信息及企业服务类信息;有关教育或影响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有关扶贫、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安置等方面的方案、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有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有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限额标准、结果及其监督情况,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有关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等情况;供水、供电、供暖等公用事业的服务规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渠道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公开政务信息,应做到全面、准确、真实、及时。
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的环节入手,围绕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工作结果等事项,不断丰富和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逐步将政务公开范围从办事领域向决策领域推进。重点公开人权、事权、财权、物权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认真落实政务公开责任制度、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公示制度、评议制度等制度。
2、政务公开的形式。
各机关应当加大投入,加强公开亭、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等硬件建设和更新维护工作。公安、交通、土地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及其他有条件的机关应当建立政务公开办事大厅,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县政府建立“诚信*”网站,定期更新,及时公布政务信息。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应当在“诚信*”开辟专栏,公开本机关政务。有条件的部门、乡镇政府应当建立本机关的诚信网站,并与“诚信*”网站链接。通过“诚信*”网站的广泛传播作用,为政务公开建立和充实政务公共信息平台。政务公开应当与电子政务建设紧密结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方便、更高效的服务。
3、政务公开的监督。
在县诚信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与协调下,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根据政务公开监督检查的结果,建立各机关的诚信档案,以此作为对该机关和领导考评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政务公开的情况,除予以纠正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大力推进依法行政。
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法,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通过依法履行职责树立机关形象。坚持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行为。
1、全面提高依法行政的业务素质与职责意识。各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通过知识竞赛、考试等形式,促进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意识的提高。
2、科学界定县、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的权限与职责。发现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的,县政府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明确,为各机关各司其职,依法履行职责奠定基础。
3、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备案、评议、考核、监督、复议等各项配套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政府职能,构建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和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完善严密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各级各部门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设定行政许可,禁止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审批或变相审批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并对以前的行政许可进行梳理,发现违法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予以清理或报有权机关处理;完善审批程序,深化审批制度改革,逐步采取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的形式,提高审批效率。
4、保持行政行为的稳定性,严格遵守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行为应当保持稳定,不能朝令夕改。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消或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或变更,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5、严格执法,令行禁止。各机关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行
政许可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规章严格执法,严禁超越职权、、显失公正及的行为,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用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
继续开展政风行风评议活动,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努力营造“一切为了发展,一切服从发展”的浓厚氛围。
1、定期组织行政执法部门、经济和社会管理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窗口单位,开展以“执政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社会和优化发展环境”为主题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在县诚信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纠风办组织协调,群众广泛参与,做到条块紧密结合,纠、评、建相互促进。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抓机关必须抓基层”的纠风工作机制。紧紧围绕优化发展环境,集中解决各机关影响制约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努力营造“一切为了发展,一切服从发展”的浓厚氛围。
2、定期开展民主评议,采用科室自评与科室互评相结合、机关自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在诚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机关应扩大评议渠道,积极接受监督。
3、设立并公布县长、乡镇长、部门负责人电话热线,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或处理,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
4、各机关应当定期深入基层,听民声、察民意,及时了解群众的呼声与意愿,着力解决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行政效能监察。
1、大力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加强对行政决策和行政执行的监督,针对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与听证质询制度和决策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同时加强对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监督,切实解决一些机关和部门效率低下、办事推诿、资源浪费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2、开展行政效能监察重点是认真检查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公平、高效、便民,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紧紧围绕政府工作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的落实情况实施检查,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行为,保证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发展环境的进一步优化。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不认真或不及时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职责以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保证政令畅通。
3、成立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设立并公布投诉热线,受理社会各界的效能投诉,充分发挥投诉中心的作用,促进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在社会上聘请效能监督员,定期听取他们对各单位效能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对举报人所反映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县监察局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5、加强审计监督、复议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和司法监督,与行政效能监察紧密结合,形成监督合力,促进诚信政府建设。
(五)加强公务员诚信建设。
诚信政府形象的树立,最终要通过每一个公务员来实现。加强公务员的诚信建设,是落实诚信政府建设的重要措施。
1、大力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采取定期知识讲座、座谈、培训等形式组织实施,帮助公务员了解国际和国内信用建设发展趋势,认清当前我县及河北信用建设形势,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机关应当将信用建设的内容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利用行政学院、党校等教育机构对公务员进行诚信教育,提高公务员自身素质;相关费用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2、加大对公务员诚信的监督力度。公务员应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杜绝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损害政府形象的行为。各机关应当加大监督力度,通过机关大厅、公告栏、公务员工作职责牌等形式公布公务员的姓名、职务、职责等基本资料及举报投诉电话,完善对公务员的监督。发现有违反诚信建设行为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
(六)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各机关在搞好自身信用建设的同时,要通过政府推动,全面促进社会信用建设。
1、政府机关在政府诚信建设中,应当以身作则,自觉诚实守信,增强公信力,发挥先锋模范和表率作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全社会诚信建设带好头、领好路。
2、深化企业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积极引导企业诚信经营,组织实施企业信用工程。
3、积极培育信用市场和信用需求,促进企业和社会团体自觉守信。
4、在政府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下,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继续加强与改进自身的诚信建设,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村务公开、定期向村民述职等形式,密切与村民的联系,树立并完善诚信形象。
5、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县诚信领导小组应当定期组织诚信机关、诚信企业、诚信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诚信个人的评选和奖励工作,做好宣传,并引导舆论导向,对负面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评选、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县监察局制定。
6、大力弘扬信用文化。县诚信领导小组定期组织信用文化的
宣传教育工作,让诚信观念深入人心,提高人民群众的诚信意识。
7、县诚信领导小组制定信用评估标准,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公示平台。
8、加强社会信用法制建设,构建联合诚信体系。
诚信建设篇4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位置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加强*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必须以“*”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和*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科教兴区”发展战略,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大力弘扬“创新贵如金,诚信重于山”的精神,把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深刻认识到诚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是打造“财富*、智慧*、绿色*”的重要基础,是把*建设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市民生活放心区和实现*的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明确目标,坚持原则,高标准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按照*市《关于加强*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市20*年-20*年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紧紧围绕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体系建设,以开展各类社会诚信活动为基础,以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为核心,以培育信用服务行业为重点,加快信用信息记录、信用资源整合以及信用需求培育,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20*-20*年,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体系建设要深入推进,信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完善公务员工作诚信考核制度,促进信用产品在公务员考核、人才招聘、政府采购、公共财力招投标环节中使用;加强政府部门承诺和服务内容的诚信考核,特别是政府重点工作的考核。企业诚信建设:引导企业自主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档案;建立区属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信用管理岗位培训;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等。个人诚信建设:推动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库,并逐步扩大个人信用报告的业务范围和个人信用产品与服务种类。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和评估机制;开展信用评估,推动信用产品在经济和监管活动中的使用;建立社会信用约束机制,惩戒失信行为,组织诚信宣传和普及教育活动,优化诚信发展环境,逐步把*建设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和市民生活放心区。
20*-2009年,基*形成相应的信用制度,有效地对信用行业进行规范管理,使信息管理和征信活动做到有章可循;扶持和培育规模型信用中介服务行业,既有权威的联合征信服务机构,又有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行为提供第三方信用服务的企业群体,信用服务成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环节;基*形成较为活跃的信用市场需求,信用系列产品在政府监管、社会中介和企业交易等各种社会、经济行为过程中得到广泛使用,信用交易和信用消费在诚信体系的支撑下得到健康、快速发展;基*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制约机制,对偷逃税款、恶意合同违约、拖欠债务、商业欺诈和假冒伪劣等不良行为,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局面,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主流和社会规范,“诚信*”框架基*建立。
到2010年,基*建立满足市场经济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社会诚信体系。
加快推进*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确立市场规则和建立社会信用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诚信环境,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规范、有序地开展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的整合、加工和信用产品的开发、服务,必须交由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来实施,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的市场配置和充分利用。
(二)长远规划,分步推进。要贯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针,借鉴其他地区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先进经验,结合*区实际,周密制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分阶段稳步推进。
(三)应用先导,社会参与。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与*区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政府部门带头先行,金融行业要重点推进应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鼓励应用信用信息,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授权第三方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开展信用咨询服务、信用等级评定等,并将有关信息纳合征信数据库。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共同推进。
三、明确任务,精心组织,确保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
(一)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信用管理制度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保障,信用管理体系是引导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正确开展的必要条件。必须抓紧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法制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和制订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记录归档及使用管理规定,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必须加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征信管理部门要做好*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指导推进工作,协调公共信用信息的依法公开和共享,加强对个人和企业联合征信活动的监督管理,支持联合征信机构和其它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征信业务,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协调各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管理措施,对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给予必要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被动。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制订优惠或方便性规定,对拥有及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公共财政项目招投标、中小企业贷款、监督管理等方面给予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对拥有及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要在授信额度、还款方式等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促使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逐步走向规范。
(二)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和企业信用管理。行业信息管理和企业信用管理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支撑。各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机构要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统一框架下,加强对*领域、*行业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建立针对市场主体和经营行为的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积极参与*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促使诚信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和评价信息及时记录到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待共享平善后再逐步纳入市征信服务系统。征信管理和档案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研究制订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条例和措施,逐步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联合征信服务机构要开辟信用调查渠道,鼓励各类组织机构向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用信息。各类企业和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要增强“信用为*”的意识,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做好信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工作,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定期查验自身的信用记录。鼓励重点企业和国有企业设立信用主管和信用管理制专职部门。
(三)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管理。经济活动中的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管理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各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要在行使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或行业服务的过程中,全面、准确、及时地记录企业和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留下的“痕迹”,实行归档管理,并按照规定,把依法可以公开的与个人和企业信用有关的公共信用信息,向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并做好相关数据的维护和更新工作。联合征信服务机构可向掌握信用信息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采集,也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收集方式,归集个人和企业信息用记录。尤其要将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违法犯罪以及提供虚假信息的记录纳入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记录,也要纳入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鼓励企业主动提供自身真实的信用状况,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扩大各类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信用产品的使用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各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对信用产品的使用作出必要的制度性安排,先在政府采购、公共财政项目招投标、公务员考核和录用、各类先进评选中使用信用报告,再逐步向登记注册年检、行政事务审批、资质认证管理、小企业贷款担保以及金融、保险中的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和租赁等领域中延伸。
(五)做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和社会性的工作,要发动各方力量共同推进。新闻、广播电视、报刊等机构要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大力开展诚实守信知识的教育,广泛开展社会诚信的宣传,加大舆论、社会监督力度,增强社会各阶层的信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相关培训机构要按照统一规范标准,组织开展面向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信用知识讲座和专业岗位培训,促进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加强领导,扎实推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协调发展
诚信建设篇5
2、诚信,是人类文明的阶梯;诚信,是填补人类间隔的碎石
3、人无诚信不立、业无诚信不兴、家无诚信不和、国无诚信不强。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5、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大力加快推进诚信农民建设。
6、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
7、农民守信用,才能有贷款、有订单、有客户、有钱赚。
8、呼唤诚信,共筑诚信;
9、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失信追究制。
10、没有信用,如何建得良好的口碑。
11、树立诚信理念,践行诚信规范。
12、人人讲诚信,事事守信用
13、爱国、守法、诚信、知礼,争做合格公民
14、诚信梧桐引来凤,诚信杠杆促发展,诚信磁场吸要素,诚信钥匙敲富门。
15、实践诚信,从我做起
16、人人讲诚信、事事做诚信。
17、诚实是美德,信用是生命
18、只有诚实劳动才能最终通向成功。
19、践行诚信规范,共建和谐社会。
20、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基地走,基地跟着产业走,产业跟着诚信走。
21、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
22、诚实守信,知行合一;
23、加强社会监督,促进诚信单位建设。
24、大兴诚信之风,促进精神文明。
25、讲诚信,就会得到政府扶持和银行支持。
26、人无信不立,家无信不和,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稳。
27、人人讲求诚信,共建诚信单位。
28、树诚信新风尚,做文明医务工作者;
29、言不信于群众,行如何让社会认可。
30、作为一名医师,要懂得真诚才是人生最高的美德,对患者做到真诚,就是一种境界。
31、守信光荣,失信可耻
32、不宝金玉,而忠信以为宝,而患者以为先。
33、做诚信农户,当诚信农民。
34、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知书达礼
35、奖补促诚信,和谐共发展。
36、诚实守信,知行合一。
37、打造诚信品牌,促进社会发展。
38、以诚为本,以信为用;
39、诚信光荣,欺诈可耻;
40、严于律己,遵规守纪;以德立身,明礼诚信;
41、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
42、守法诚信得扶持,失信违法受处理。
43、穷可贷、富可贷、不讲信用就不贷。
44、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
45、诚乃立身之本,信为道德之基
46、诚实做人,诚信做事
47、诚实为本,信誉为重;
48、不须犯一口说,不须着一意念,只凭真诚行将去,久则自有不言之信,默成之孚。
49、严格执行公示制、承诺制、岗位责任制。
50、实践诚信,从我做起;
51、诚实守信、知行合一
52、诚信从业,奉献社会。
53、推进诚信农民建设,就是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诚信的传统美德。
54、从我做起,塑造个人诚信形象
55、争创诚信单位,提高工作效率。
56、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57、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
58、生命不可能从谎言中开出灿烂的鲜花。
59、强化诚信意识,遵守信用规则;
60、农民诚信致富快,政府诚信求发展。
61、内强诚信素质,外树文明形象;
62、开展诚信教育,倡导文明新风,打造诚信品牌;
63、树诚信新风尚,做文明气象人
64、诚信立身,诚信立家,诚信立业。
65、践行诚信规范,建设诚信单位。
66、大信用大发展,小信用小发展,不信用难发展。
诚信建设篇6
关键词:证券市场诚信治理
1设立蓝带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
20世纪末,美国对公司治理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上,尤其是对审计委员会在实行财务监管的职能方面。对财务报告给予关注的主要原因在于上市公司感受到自身的压力,必须不断的使“报表中的数字”达到甚至超过分析人员的预测及其所设定的目标,以实行“盈利管理”来掩盖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为此,美国设立了蓝带委员会,它作为民间机构对审计委员会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职能进行监督,并对之提出改进意见。设立蓝带委员会的目标是致力于寻找能够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质量的方法,而不仅仅是可接受的方法。它在《美国公认会计准则》(USGAAP)所授予的广泛的裁定权范围内对会计准则能够做出准确地判断。该委员会侧重于有关程序性的规范,及加强实施和监督裁定权的程序,该程序规范导致董事会作为监督上市公司经营的责任主体有义务监督上市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包括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查和外部审计员进行独立的审查和监督。
笔者认为我国在设立蓝带委员会这方面几乎是个空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汲取他们成功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我国设立蓝带委员会,使之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查处和外部审计员能够进行独立的审查和监督,从而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使得证券市场能够诚信发展。
2促使股东觉醒,加强股东治理
2.1完善股东质询权
美国证券法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而不是保护企业,无论是投资人还是债权人一律平等。在我国股东的权利却是不对等,面对此种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股东质询权。现在我国的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有权就会议议程中的任何事项提出质询,董事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有义务认真回答这些质询,除非这些回答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如属于商业秘密)或为法律所不允许,否则不得拒绝回答股东的质询。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均规定,每一股东在一定范围内,在适当时候均有权就某一事项提出质询。如果关系到公司的重大利益,董事会必须给予答复,并提供股东所需要的有关资料与情况。只有完善股东质询权,使股东权利得以实现才能充分调动股东的积极性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促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2赋予股东对审计人员的选任权
审计是保证股东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而实际中大股东往往通过董事会控制审计人员的选任及其行为。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规定了中小股东对审计人员的选任权。对此,国外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该权利,如德国法律规定代表公司股本10%的股东可拒绝由股东会选出的某些审计人员,并有权请求法院指派另外的审计人员;丹麦规定,代表公司股本25%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指定一名特别审计人员与普通审计人员一起参与对公司的审计。另一种做法就是,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但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此做出规定,美国、英国、日本、中国台湾均采用此种做法。而针对目前我国的现状,有必要赋予股东对审计人员的选任权。
2.3特别调查请求权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持有该公司一定股份的股东对于该公司的设立、经营、财务利润等情况可以要求股东大会或法院进行专门调查,但对于可以提起特别调查请求权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总股份的比例要适当,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在这一方面,德国的经验可以借鉴,该国法律规定,股东大会可以任命特别调查员对公司的设立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
3落实诚信责任,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3.1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在中介市场上建立诚信机制是建立整个社会信用关系的逻辑起点。要在中介市场上改变恶性竞争和无序竞争的状况,这就必须有完善的信用体系、有效的淘汰制度和严格的惩治措施。要努力做到: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高执业水平,遵守职业道德;促进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加强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严格监管,建立优胜劣汰的机制,对违规机构强化处罚力度,加大其违规成本。
3.2加强监管协作
加强监管协作,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同时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监管责任制,完善上市公司风险预警机制,改进监管方式,加强现场监管,及时排查风险,对上市公司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通报、早制止、早查处,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将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共享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信息和监管信息,配合、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上市公司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全面提高,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3.3加强证券监管机构事后查处的意识、权利和手段
近年来,随着证券监管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证券市场上一些违法违规案件和造假典型被相继揭露出来,这些长期以来被隐藏的行为,对投资者和市场均造成了损害,而在美国证券市场中采用事后严厉查处带来的恐吓力,来弥补“防范丑闻公司于未然”的不足。在我国由于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处理缺乏有力的手段,导致事后查处的力度不够,未能达到警示作用。我们应该借鉴美国在这方面的经验,不仅要重视公司内部的制衡机制,更要注意公司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设,从而加强社会法治对公司内部运营的监督,加强事后监管和处罚,提高违规成本,弥补我国证券市场在这方面的不足。3.4减少行政审核和许可,促进市场机制的建立
证券监管要促进证券市场建立有效的市场和企业激励机制。实行严格的审核,对企业的发展可能会有约束作用,可能也会扼杀市场机制,导致市场发展比较被动。我们有必要协调好审核与市场机制建立的协调关系,使之能更好地为证券市场的诚信发展提供依据。
3.5实行控制下的监管
在我国现实的国情中,如果实施严格的监管,将会导致股市大幅下跌,造成社会不稳定,如果能实行控制下的监管,则既可以将证券市场违规行为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免破坏整个市场的研究规则,同时默认一定违规的现象的存在,也有利于我国现实情况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市场积极发展。有学者通过对金融市场发展和经济发展之间长期关系的分析,发现上市公司的诚信发展导致了经济增长。
4加强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
《证券法》第177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该条可以看出,对发行人的处罚,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将是由于受发行人误导并购买该证券而受害的投资者。针对目前我国在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的一些缺陷,笔者建议:
4.1设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局和投资者协会制度
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现在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设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广大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各级消费者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这方面还存在不足,还与国外经济发达的证券市场存在较大的差距。可以设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局和建立投资者协会制度,使得投资者权益保护有了专门的部门来保障,必要时可以引进美国的证券投资者集团诉讼制度。
4.2投资者保护基金
这种方式类似于存款、保险,是发达的资本市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基本制度,它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具有积极的意义。投资者保证金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防止股民的不诚信行为。针对我国的现状,有必要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公司破产时投资者对其交易保证金可以有优先取回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市场的诚信建设。
4.3加强投资者教育
笔者认为,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强调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例如引导广大投资者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强化机构投资者的社会责任、鼓励机构投资者树立长期战略投资的理念。只有这样,通过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使投资者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使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学会如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外部市场操纵人员形成有力的制约,最终才能从根源上提高证券市场的诚信发展水平。
4.4完善民事赔偿
从国外发达的证券市场的经验来看,民事索赔是遏制上市公司证券欺诈行为的有效方法。目前我国对待证券市场上的不诚信、欺诈行为的主要手段是追究行政责任,导致了对主要责任人没有形成严格的惩罚机制,要遏制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诚信发展,必须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
5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5.1严格实行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监管的核心内容,也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赖以保护市场公平原则的基础。作为上市公司应该让所有的投资者都及时了解公司的重大信息,以便让投资者在充分掌握信息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要规范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的标准,提高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增强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要加强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并按无限责任原则进一步加大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
5.2加强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稽查和惩罚
美国在处理安然事件时,强调对现有的公司信息披露进行制度性改革,而没有把重点放在加强稽查和司法的力度和效率上,这是因为美国的司法体系业已完善,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稽查和司法的权力和手段已经很完善。而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具有这个条件,所以在改革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需要大力加强稽查和司法的力度,打击虚假信息。如果单纯依靠行政监管不能做到全方位持续不断的监管,单纯的行政处罚不足以威慑违法犯罪者。因此,必须以法律作为构建证券市场诚信法则的基石,作为维持市场经济信用秩序的利剑。制定严格的具体行为规范,并认真严肃的实施。对合法利益加以切实的保护,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追究。法律可以为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依法治“市”是一条永恒不变的原则。只有完善法律并加大执法力度,才能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同时让违法者记住教训,不再犯错,切实改善证券市场上长期以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
参考文献
1李青武.试论美国提升公司信用水平的法律对策[J].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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