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职工公积金政策(6篇)

时间:2024-10-06 来源:

新老职工公积金政策篇1

当前,我国主要分两类养老保险制度,即企业职工和公务员、机关单位养老制度。这被称作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所谓双轨制,就是一种区别对待两种方法并举的制度设计。简单说来就是对于机关单位和企业员工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人员,享受到的是两种不同的养老退休待遇。目前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的是在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的政策,即企业缴费为工资总额的20%,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调整到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句满1年发给1%,账户养老金标准是由个人账户储蓄额除以养老金计发月数得出的,而计发月数是由当地人口平均顶期寿命和退休年龄等因素决定的。我国目前实行的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计发办法是待遇确定型的,也就是公务员及事业单位退休员工的养老金是事先规定好的,依据离休及退休人员离退休时的工资标准来计发的,并参照离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一定比例来领取,工作年限越长相应的比例也就越高。然而这种方式明显不合理,主要是因为离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往往是工作岗位上的最高工资,结果是导致退休金的代率太高。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困境分析

基于人口大国的基本国情及老龄化日渐加快的时代背景,我国养老保险双轨制在实践中遇到厂越来越多的挑战,从社会角度看,由于我国企业和机关单位的养老金制度方面的差异,在两者相互转移接续存在困难,在筹资方式上企业员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时是义务性的,而机关单位员工的养老金却是国家财政进行统一拨付的,在待遇发放环节中也缺乏公平合理的分配。例如企业员工退休后养老金待遇的发放会根据物价的浮动,经济的增长等因素作出相应的调整,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浮动要同在职人员的涨幅保持一致,这必然会给国家财政带来负担,也会导致双轨制下的不公平分配。养老金的并轨虽是建立健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公平的社会保险制度,但在改革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阻力,深刻认识这此改革过程中的问题,有利于凝聚社会共识,使得改革的顺利进行。

当前我国养老金并轨的主要障碍有:一是利益价值困境。改革必然会涉及到一些人的利益,必然会遭受到一部分人的反对,虽然我国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但是普通群众很少能够参与到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相反,能够参与其中而又有较大影响的人正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他们作为既得利益群体,是不会将自己的利益削弱的,这样就会产生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冲突,给养老金制度并轨的改革带来阻力。在并轨过程中还会出现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公平问题。由于企业员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差距过大,同样是为社会做出贡献,但是反哺的结果却大大不同,所以改革过程中必然会遭到一部分人的反对。

二是政策困境。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双轨制必定是是这个时期的产物,许多政策的产生就是为厂解决特定时期中的特定问题。例如之前我国公务员养老金能占到退休前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而企业员工的退休后的养老金最多占到厂在职时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这种碎片化的养老金分发政策会激化不同群体之间的矛盾。

三是财政困境。在西方发达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时,政府的养老支出是他们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的财政问题。同样,在我国老龄化社会逐渐逼近的社会背景下,按照当前我国养老金政策的发放模式,养老金的支出必会成为我国政府财政支出的沉重的负担,养老金缺口会不断地扩大,所以养老政策的并轨改革必须要考虑到财政支出这一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从而更好应对老龄化社会的到来。

三、由双轨到并轨政策改革中问题的应对对策分析

(一)养老金并轨改革过程中的多元利益协调策略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融合是一次重大的利益关系调整,其最大的难点和改革的关键是群体间利益关系的协调。在传统社会保险制度下,事业单位人员既享有高于企业职工的养老待遇水平,又不用个人缴费,现在要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融合并轨,肯定会成为改革的阻碍力量。因此在改革过程中要考虑到社会公平、公正,要进行多元化的沟通交流,广泛的吸收民意,使得最终制定出的公共政策科学合理,将利益冲突降到最低,使得养老金并轨能够平稳过渡并达到改革的预期目标。

(二)形成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和企业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机关事业单位在改革之前还停留在政府养老的单层次养老制度阶段,此次改革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与企业年金不同的是,机关事业单位的企业年金是强制性的,企业年金既能够保证养老并轨制度的推进,又能够不破坏现有格局,对这次改革的成功有极大的意义。

(三)制定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执行政策。

目前养老金并轨仅确定思路框架,具体改革方案尚未公布,改革应稳妥推进,在实施具体方案时必会涉及到一批人群的切身利益,所以政策制定过程中一定要把握政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改革之初切记盲目着急,广泛吸纳多方面的意见,使得新旧政策的稳定过渡。注重政策的全局性和战略性,最终建立一套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所以加强有关配套改革,例如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完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制度,才能确保养老改革的成功进行。

新老职工公积金政策篇2

退休年龄的决定有法可依①,但是政策的变革导致了多种退休方式的出现。提前退休是个体主观意愿与养老保险政策指引相结合的产物,其中包含了主观意图与客观的政策操作。因病退休(即“病退”)和退职是提前退休形式的细化②。职工病退或退职的决定,是参保个体在劳动能力主观评估基础上再进行社会保障政策选择的结果。事物的形式被用来描述决策问题时,通常称之为“框定”。当退休政策及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出台后,由于个体(职工)认知能力有限,在退休决策过程中可能受到来自政策描述形式的影响,这就是所谓的“政策框定”。社会保障政策(主要是养老保险政策)的变化影响了病退或退职职工的退休年龄决定。提前退休的政策框定与激励内容会左右职工退休的时间。社会保障政策变革③改变了病退者或退职者退休时的经济状况,也改变了职工对退休时经济状况的描述和理解方式。前者为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后者则为事实基础上的主观判断。参保人在作出退休政策的选择时,往往容易受到现有社会保障政策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参保人对政策表述形式、条文陈列的顺序及权利与义务的正反面措辞等方面[1]。路文斯汀(Loewenstein)和于贝尔(Ubel)指出,那些预先知道一项待遇的风险然后判断其收益的人,与那些预先知道其收益然后才知道风险程度的人,这两类人所作出的选择(决策)是不同的[2]。养老金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政策实施的技巧与政策设计所要求的技巧一样高[3]。提前退休政策,一般会提供一个有吸引力的财务激励方案,以鼓励老员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者除了领取退休金外还会得到一定数额的一次性补偿金[4]。该方面的表述形式增强了有关职工退休决定的政策框定偏差的分析。提前退休意味着提前退出工作岗位和提前成为单一的“消费者”角色[5]。退休者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感受比较强烈,养老方式的变化使人们的心理面临较大压力[6]。这个视角说明,不确定性也是退休者在政策框定偏差下选择一次性补偿方式的动力所在。甚至,在信息不完全条件下,退休者根据外生参数(如养老保险政策)变化以“启发式”思维进行决策,可能激发其对当期消费需求的乐观预期,或变得比以往更爱好风险了。基于上述背景,本文讨论此命题:退休者关于养老保险选择的决定容易受到政策框定效应的影响。以提前退休的经济损失作为政策框定的选择标准,本文证明了提前退休职工更容易受到损失的政策框定影响。进一步地,本文还力图证实一种现象,即提前退休职工对退休时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意愿表示出了一次性支付方式的倾向性。本文以损失厌恶心理为逻辑起点,在有限理性与偏好理论分析范畴内对上述观点和现象做出解释。

一、退休者对政策描述中的损失

厌恶相比用“财富分配”或“收入的代际转移”等词描述的政策,参保人更倾向于“退休金”、“保险”等词刻画的政策内容。养老保险政策设计者也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但是,设计者往往忽视了更重要的问题。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设计者普遍认为,参保人的经济偏好和利益选择取决于养老保险方案的预期效用,这是典型的理性人假设。设计者对政策的安排是从执行政策个体的经济理性出发,但是实践证明,社会保障政策(甚至整个公共政策体系)已非完全理性决策背景,执行人可能为有限理性④。提前退休者在做出退休决定时,完全依赖于他们对退休政策中所描述的退休待遇方案的判断。对于退休待遇的方案比较,与预期收益相比,病退或退职人员更在意潜在的损失。关于这一点,卡尼曼(Kahneman)和特沃斯基(Tvershey)已经提供了令人信服的解释,即人们更厌恶损失给当事人带来的效用[7]。这种心理倾向,就是所谓的损失厌恶。提前退休者①面对同样数量的收益和损失时,感到损失的数量更加令他们难以接受。发生退职(或病退)时,职工不但面临当期劳动收入的减少,而且预示着不久的将来会遭受更大的损失———只能递减获取之前积累的养老保险年金(基金)。损失厌恶反映了提前退休者的风险偏好不是一致的:当涉及收益时,表现为风险厌恶;当涉及损失时,则表现为风险寻求。这是所谓的“受益时偏爱保守,受损时偏爱冒险”心理。

二、退休政策描述及退职人员的政策框定

退休政策描述分为两个政策框架,一是退职资格政策,二是退职人员的养老待遇政策。前者是有关企业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退休条件,即在什么状况下允许以退职身份退休,包括了劳动能力损伤级别、工龄、年龄或参保年限等条件;后者是退职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

1.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还原退职人员的退休政策受社会转型背景影响,现有两种执行办法。本文将沿用1978年国发104号文件《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退职政策称为“老办法”,“新办法”则是遵照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5]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l997]26号文件)以及《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的相关内容。“老办法”规定,职工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即退休费=标准工资×计发比例(40%)+各项补贴合计(含其他补贴、固定补贴、账户增发额)。“新办法”为基本养老保险新退职待遇计算办法,分为一次性支付和按月支付两种方式。一次性支付为个人账户积累的总额与补贴额一次性给予退职个体,一次性支付退休费=职工个人账户本息总额+退休时上年社会平均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5;按月支付则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个体无差别,按月支付退休费金额=基础养老金×0.5+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20+调节金②+综合补贴×0.5③。领取老办法中退职待遇的条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不计其工龄和年龄。新办法则要求退职职工参加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累积缴费15年及以上。新、老办法各地实施没有统一,但是都有针对人群的划定。老办法为全民固定工、集体固定工和街道职工集体固定工,对退职的法定年龄没有限制。新办法的退职人员法定退休年龄则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

2.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框定退职者的政策框定的描述形式分为两种:收益的政策框定和损失的政策框定。(1)收益的政策框定。老办法规定,退职人员退出劳动岗位,每月领取待遇为标准工资的40%。新办法对于一次性支付和按月支付有不同的规定:①一次性支付:返还个人账户,若是“老人”则再增加视同缴费年限为基础的一定补贴;②按月支付金额:参照正常领取待遇人员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与综合补贴的50%和个人账户总和的1/120。(2)损失的政策框定。老办法规定,退职人员退出劳动岗位,每月领取待遇为标准工资扣除60%的余额。新办法规定:①一次性支付:清算个人账户,若是“老人”则以视同缴费年限10年为基础,每少一年少计发1.5个基数;②按月支付:参照正常领取待遇人员标准,但是基础养老金和综合补贴各减少50%。上述收益的政策框定与损失的政策框定描述了同一结果。但是这两种框定将对退休者形成不同的偏好决策。偏好的决策过程,都是为了减少自身在退职选择时损失为零的风险机会。尽管两个政策框定的结果指向是一致的,但是当退职者面对这两种方案描述时,大多数将选择收益政策框定而非损失政策框定。由此看来,从收益政策框定到损失政策框定,政策内在的逻辑描述稍微改变便会导致退职人员选择方式的不同,因为退职人员倾向看似“效益更高”的一种政策。

三、政策框定选择的参考点

政策框定所设定的参考点不同。收益政策框定提供了退职待遇获得机会的预期,损失政策框定则给予了决定退职后待遇获得的损失机会。两者之间的转换依赖于个体选择的主观值判断,并且形成预期值。这种预期值,又依赖于两个政策框定比较的参考点。对于“老办法”,“正常退休年龄”为提前退休决定的参考点,这是默认参考点[8]。退职者决定提前退休,则需要消减养老保险待遇(只有40%收益,却理解成减少了60%收入)。正常退休者获得的退休养老金包括了100%养老金和个人账户部分。退职者以参考点计算养老金水平变得简单起来:正常退休或推迟退休者每月退休津贴将增加,而退职人员的每月退休津贴将减少。更早或更晚退休时间的参考点同样有可能发生其他政策框定的描述。这些政策框定也会使统一水平的经济状况不变,但产生不同的退休偏好、意愿和行为决定。对于“新办法”,除了有默认参考点之外,还存在另一决策参考点。“累积缴费满15年”是获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之一。比照此参考点,首先确定支付方式(是以一次性支付还是按月支付),进而又有不同方式之下的“得与失”的不同。支付方式的描述,框定了退职职工的近期损益和远期损益。一次性支付方式显然使退职职工在短期内收益,按月支付方式则使退职职工长期的消费弹性(能力)变得平滑。但是职工确定提前退休时,存在着养老金长期支付水平(数量)变化的顾虑①。提前退休职工往往采取短期大额获取替代长期小额领取的做法。这里有损失厌恶的“短视”特征。退职职工不仅有这种长期与短期政策框定选择偏差,同时还存在两种对损益风险的判断态度。一次性支付方式中,“返还”与“清算”已经传达了获益或损失的信息;视同缴费年限为基数的补贴计算方法也给出了框定偏差的信号。按月支付方式中对领取基础养老金与综合补贴项目的加法(或减法)计算也在传递退职职工的退休决定信息。退职职工根据中性②的参考点来判断退职养老年金(基金)的收益。选择参考点便决定了给定结果被认为是一项收益或是一种损失。由于参考点与损失厌恶存在,退职职工选择变化受两个因素影响:结果的不同阐述方式和参考点的设定。

四、偏好对政策框定决策的影响

在传统经济人理性假设中,理性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特征③。因此,在理性假设条件下,退职待遇结果的不同描述并不会影响退职人员的偏好选择。事实上,结果(本质)一样的问题以不同的描述形式表现出来,往往改变了行为人对它的选择和决策。这是一种违背偏好连续性、一致性特征的现象,也是本文解释的政策框定效应所在。

1.职工的选择与决定如果职工的选择与决定是完全理性的(就如公共政策的设计初衷),不同的框定也不会左右两个政策框定选项的偏好。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正是因为个体有限理性,所处位置不同,事物的视觉大小会随之改变;同样地,框定不同,对问题选项的偏好也会改变[9]。因为存在损失厌恶,同样的损失比同样的收益带来的感受更强烈①。即退职职工不愿意接受额外60%的损失,而更愿意放弃一个损失60%带来的40%收益。退职养老保险待遇的损益政策框定仍然受问题阐述方法的限制。希望提前退休(退职退休)的职工容易受到损失政策框定影响,其本质是倾向于收益政策框定的。退职职工决定在正常退休年龄前退出岗位,他们预计每月津贴相对于全额津贴参考点将减少。希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再退休者容易受到收益政策框定影响;如果他们在正常退休时点退休,其预计每月津贴相当于全额津贴(至少是全额,甚至还有补偿或增加)。

2.职工的收入偏好相比本质上一致的收益,退职者更厌恶损失。他们更愿意通过一次性支付来解决心理上对损失的恐惧。这种方式,其实就是厌恶损失的一种冒险行为:从心理上首先切断对未来收益预期的判断,以此避免或减少损失发生。相对于不确定性收益,退职职工更加重视确定性收益。此情形就是一次性支付与按月支付方式的选择决策问题。即使参考点明确了以“累积缴费15年”为依据,提前退休者受到“短视的”损失厌恶的影响,仍然过度重视现时短期的确定性收益。退职职工可能增大一次性支付方式(结果确定的收益)在选择中所占比重,这显示了风险规避的偏好。满足了“15年缴费年限”的参考点,职工也会夸大对确定性损失的厌恶,表现出冒险的偏好,此时按月支付方式成为个体决策的结果。

五、养老保险待遇

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方式是相对于按月支付的方式。养老保险制度有熨平消费的功能,将消费部分转移到年迈退休之时使用,其方式也有多种。

1.职工对一次性支付方式的偏好退职职工计算贴现数额从而评估按月支付方式现值规模,同时职工还需要考虑按月支付的持久性问题。损失厌恶的心理使退职职工产生养老金在长期内损失(贬值)的忧虑。实质上,一次性支付也有贴现,但它是即时贴现。许多退职职工在决定退休时的经济状况不如意,收入弹性低,对当期货币有更大的需求。连续性地获得小额费用是“按月支付”方式的特征,但是多数个体更喜欢单一的数额更大的一次性费用。因此,职工普遍地保留当期获取收入的渠道,而放弃长期(远期)收入渠道。与当前养老保险制度提供的按月支付养老津贴相比,一次性支付方式更容易吸引正在决定退职的职工。

2.对职工一次性支付方式偏好的解释为什么退职职工偏好一次性支付方式而不是按月支付方式。政策限制是一个重要客观原因,但并不仅仅限于此,具体还有以下几个因素。(1)确定性是一次性支付偏好的原因。尽管社会保障制度有法律护航,但个体的思维也会认为未来损失或收益是不确定的。相对于不确定的远期收益,职工对现期确定的结果必然赋予更大的权重。确定收益可以牺牲预期成果,现期收益可以消除不确定性预期收益。(2)货币使用的惯性。尤其在需求收入弹性较小的家庭,购买必需品是家庭支出的主要项目。这类家庭的消费行为主要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消费与储蓄的关系。职工会通过一次性获得的收益来确定消费与储蓄的比例。按月支付养老金待遇可以看作是每月从储蓄账户中惯例地获得资助,但是“决定权”并非掌握在个体手中。获得一次性津贴,则可以自主筹划比例额度用于家庭当前消费支出和储蓄。二是货币的使用习惯。个体作为消费者总是习惯于将小额费用汇聚成一笔大额资金,用以获得小额资金无法购得的消费效用。(3)领取养老金的交易成本。按月支付的养老金,需要定期申报并从固定渠道①获取。一次性支付减少了个体按月获取的“麻烦”,如养老金实际水平的减少、经济状况调查的成本(如到经办机构申请、填写系列表格、往返多次才能完成办理等)等问题。(4)禀赋自强化。退职职工总是希望享受更高水平的养老金,但是事实不一定能如愿。拥有的养老金水平可视作退职职工的禀赋资源,其与意愿的最高额度之间有一定程度的差距。在决定退休时便获得一次性支付的费用,这笔费用会使得那些禀赋少的人(甚至缺乏禀赋的人)动用将来支付的收入流。对富有的提前退休职工来说,一次性支付方式使其高估自己的借贷能力或波动性的预期收入,他们会享受比以前更富裕的感觉②。这样他们更愿意获得一次大额费用进行当前消费。跳出上述经济学分析框架,我们来寻求政策设计者的管理动机———为什么他们也偏好一次性支付费用方式。笔者认为,按月支付通常支付数额较小,支付频率高,这样就增加了管理成本。相比按月发放退职养老待遇,一次性支付方式可以减少行政管理成本。

六、总结与思考

由本文上述推断可知,决定是否提前退休,受养老保险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同时,决策者自身、社会和公共政策设计者都具有相关性。因此,本文对政策设计的建议是明确的。公共政策的作用有两类:鼓励丧失劳动能力(无论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退出工作岗位,退职退休,享受退职津贴(养老金);反之,则不鼓励劳动能力不全者退职退休,而是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前者,政策应该给予收益政策框定的描述;而对于后者,则应给予损失类的政策框定描述。是否设计“一次性支付方式”的规定也应遵照上述原理。

新老职工公积金政策篇3

【摘要】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历了50多年的发展历程。目前,全国已基本实现了统一制度的目标,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形成。然而,由于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层面等诸多原因,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还很不完善,迫切需要在许多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本文通过分析当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部分积累制养老金替代率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果

(一)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开始在某些地区和企业中进行养老金社会统筹的改革试点。1991年6月,国务院公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宣布全国范围实行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提出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了以部分积累制的模式筹集养老保险基金。1995年3月,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由各地试点。1997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模式的一些具体办法。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向明确,20世纪末,基本建立起一个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克服了单位核算的弊端,体现出养老保险的社会共济性,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企业、行业之间由于发展水平和效益不同造成的不公平。社会统筹也有利于统一管理、统一发放、提高效率、促进公平。个人账户将个人投保与企业投保的一部分记在个人名下,与个人利益挂钩,有利于落实个人的责任,调动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也便于个人在不同单位之间的自由流动。

(三)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要求在享受保险的权利上是统一的,要求保险项目、保险待遇和投保标准统一,并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劳动者,逐步扩大社会化养老保险范围,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

二、目前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统筹覆盖面窄

制度的设计与“低水平、广覆盖”的初始目标相矛盾,由于国家在设计养老保险方案时,没有把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因此,在城镇三大社会体系组织中的三类人群的养老保险制度各不一样。机关公务员及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仍实行由国家财政统包。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虽然实行了社会统筹、个人缴费,但在具体政策和业务操作上,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二)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潜在的支付危机日益突出

在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制转轨过程中,已经退休的人员和在此制度建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于没有建立个人账户,没有为自己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积累,从而形成了养老保险金的“缺口”或“隐性债务”。目前这笔欠债是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的缴费积累支付的,再加上有些企业采取各种手段,比如低报工资、少报人头,将部分职工摒除在社会保险的“安全网”之外或将缴费义务转嫁给职工等逃避或拖延缴费,使得个人账户变得有名无实,成为“空账”。在空账运行的情况下,这部分负债不得不继续依靠现收现付进行融资。长此下去,最终必将导致部分积累制的名存实亡,复归到单一的现收现付制,从而预算积累资金防范养老金支付危机的目的就难以实现。

(三)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过高与现实情况相脱节

按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实际替代率水平全国已达86%左右,远超过当初制度设计时60%的替代水平。目前我国的实际替代率大大高于西方发达国家25%~50%的水平,这不仅严重影响在岗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亦不相适应。高替代率除了违背公平原则和制约了国家的竞争力外,还有其他危害:(1)提前退休膨胀,有的职工甚至4O岁就退休,这使得本应是为社会创造财富和加强积累的壮年阶段提前进人了积累的消费阶段,这不仅减少了当期财政缴费资源,也加重了未来财政的压力;(2)企业无力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又面临加大缴费率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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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养老保险立法进程,完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发达国家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建立和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时,通常都以立法机关制定或者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先导,依法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已比西方发达国家晚100多年,从应对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需要出发,加快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显得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和紧迫。

(二)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真正实现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变

个人账户是积累制区别于现收现付的主要特点之一,是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并且对老龄化有良好的抵御能力。考虑到目前养老保险资金缺口较大,可以采取“名义账户制”的形式,逐渐过渡到真正的实账积累。使个人缴费和未来收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进一步激发参保人员缴费积极性,最终实现个人账户的实账运营

(三)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在城镇职工中,以私营企业职工、外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为重点,扩大城镇养老保险覆盖面。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土地使用权转移、年轻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村人口老龄化加速,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将养老保险覆盖到农村很有必要。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逐步建立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贴和国家扶持为辅、自助互济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四)加强政府监管,确保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安全完整

一是要对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实行严格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投资公司的数量和质量;二是要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营运制订相应的法规和政策,用政策法规指导基金投资管理公司的营运活动;三是要明确投资公司的责任权限,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营中的投资风险,保证投资项目风险最低;四是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监督管理体系。包括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严格审核各项投资计划.检查基金投资经营状况等,以保障基金营运的安全性、盈利性、合法性。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日益深化,非公有制经济的全面兴起,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迫切要求。当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正面临诸多新变化、新情况、新挑战,急需进行全面创新,要主动跟上企业改革的步伐,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钟仁耀.养老保险改革国际比较研究[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6).

新老职工公积金政策篇4

2013年8月,清华大学养老改革方案设计专家团队成员、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教授在媒体上提出了养老体制改革方案,她主张延迟退休年龄,并推迟老年人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就此,人们关于延迟退休年龄、延迟领取养老金的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金的缺口问题日益严重,延迟退休年龄早已作为缓解该问题的一种方法被提出。我国的实际退休年龄只有53岁,养老金缺口问题迫在眉睫,政府已经开始在一些城市试点实施“柔性退休”政策。那么,延迟退休年龄究竟有哪些积极作用,又有哪些弊端呢?对此,笔者有以下三点看法。

延迟退休年龄政策被提出的原因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医疗卫生水平日新月异,人们的平均寿命提高了很多。我国老年人数量的增多和寿命的延长,需要更多的养老金,我国的社保基金面临很大的缺口。

近几年,关于延迟退休年龄的提议、提案频频在全国两会上出现,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问题。这些建议主要包括:应延长女性退休年龄,使男女同龄退休;某些特定职业如公务员、法官、高技能人才等应考虑延长退休年龄;为整体应对老龄压力和养老金空账,政府有必要实行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我国延迟退休年龄的现实原因主要在于国家面临着巨大的养老金给付压力。现行养老金支付采用“现收现支”的方式,即由年轻的在职人员支付的养老保险,直接用来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随着中国人口红利期的消退,青年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已不足以支付老年人的养老金。在现收现付的养老金制度里,替代率、缴费率和退休年龄这三个可变量中,延长退休年龄是弥补养老金缺口的最有效的方法。延迟退休年龄可以增加劳动者的缴费年限,同时减少养老金支付,从而减少财政补贴养老金流量缺口的支出。

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限规定在195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5条提到,退休年龄男性为60岁,女性为50岁。1978年全国人大又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把女性退休年龄按干部和工人身份分别确定为55岁和50岁,男性则统一为60岁。退休政策的制定根据是新中国建国初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我国人口平均寿命的客观背景。根据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数字,中国人平均寿命已达到72岁。随着社会生活水平和科技、医疗水平的不断进步,女性55岁、男性60岁,还完全能够承担起各项工作。从身体健康及其他能力水平来说,把退休年龄延长几岁没有问题,尤其对于一些高知识、高技术型职业,这个阶段正是他们发挥工作能力的黄金阶段。

延迟退休的积极作用

延迟退休年龄对解决养老金的缺口问题有促进作用。老年人退休后,国家需要给予一定的养老金供其生活,退休人员从养老保险的缴纳者转变为养老保险的领取者,国家养老金负担会越来越重。如果实行延迟退休,可以使一些身体状况良好的老年人继续工作,不仅可以为社会创造财富,还可以增加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

延迟退休年龄可以提高退休人员的退休收入。根据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企业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金数目与其退休前一年的平均工资挂钩。其基础养老金等于当地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我国企业职工退休后收入会大幅度减少。如果延迟退休年龄,职工可以多拿几年在职工资,职工退休后,领取的退休金也相对更多,这有利于企业职工安享晚年。

延迟退休可以提高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我国现行的“男60岁、女50岁或55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是上世纪50年代制定的,当时我国人均寿命只有55岁。而根据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数字,中国人平均寿命已达到72岁。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程度也比过去好许多。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很多知识分子读完硕士、博士已年近30岁,如果继续按现行的退休年龄强制退休,那么他们的工作时间很短,很难在其领域做出成就。如果延迟退休年龄,可以让教师、医生、工程师、会计师等高级专业人员继续为社会做贡献,实现其人生价值,提高人力资源的利用率。

延迟退休的消极作用

如果延迟退休年龄,意味着我国每年从职位上退下来的职工人数大量减少,造成年轻人的就业问题更加严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1266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552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182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1%,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假设我国平均退休年龄延长5年,每年会减少上万个工作机会。2013年高校毕业生数量达到700万左右的高位,被称为“最难就业年”,如果延迟退休,大量年轻人将无法找到工作,政府面对的压力将前所未有。年轻劳动力无法进入劳动力市场,不仅意味着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意味着今后养老金积累的困难。

延迟退休年龄损害了体力劳动者和低收入职工的利益。对一些体力劳动者和普通职工而言,延迟退休年龄实际是加重了他们的工作强度。在施工工地或者生产车间工作的劳动者,工作环境恶劣,他们盼望着早日退休,早日领取养老金。如果贸然调整政策,对这些蓝领工人来说无疑是一次巨大的打击。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有大量下岗职工,他们逐渐到了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期盼早日退休拿到养老金。如果延迟退休年龄5年,就意味着他们还要再多熬5年,不仅拿不到退休金,还得多支付5年的保险费,这对他们而言是不能接受的。

延迟退休年龄增加了企业的养老金负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缴费中,企业承担的缴费比例较大。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约占职工工资的20%,20%的雇主负担率相比于美国的6.2%和日本的8.65%高出许多,这让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延迟退休年龄后,不仅会使企业积累的冗员无法退出工作岗位,还要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会让一些业绩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

养老金双轨制会引起企业职工对延迟退休的不满。目前,我国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在职时不用缴纳任何费用,退休后却可由财政统一支付比企业退休人员多得多的养老金,其收入可以达到退休前工资的80%。如果延迟退休年龄,随着公务员工龄和职位的提高,其退休收入会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的退休收入可能是普通企业职工的数倍,必然会引起企业职工的不满。养老金双轨制的不公平已被多次提出,如果不解决双轨制问题就实施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可能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

新老职工公积金政策篇5

(年月日)

今年以来,我们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局的大力支持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大力推动各项工作往深里做、往实里做,各项工作实现了新的突破.

(一)圆满完成年度考核奖惩工作

我们与组织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了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工作,严明纪律,规范程序,力求做到考核过程精、细、严,确保考核奖惩工作客观、公平、公正。年,政府系列国家公务员参加考核人,优秀人,三等功人,嘉奖人;事业单位参加考核人,优秀人,三等功人,嘉奖人。为奖惩、培训、辞退、调资、任职等提供了有力可靠的依据,使考核奖惩工作起到激励作用。

(二)认真做好企业干部稳定工作

企业干部曾为国家做出过重要贡献,关心照顾好他们的晚年生活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按照省市通知精神和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方案,建议县里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分包人员,积极组织经常性的走访、慰问、送温暖活动。并根据不同阶段的形势需要,提请县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企业干部的困难,为他们安度晚年创造条件。截至目前,全县企业干部人,已办理退休人,提前退休人,在职人,有人正在办理病退,其余人自谋职业。发放慰问金元。目前我县企业干部的思想稳定,生活有保障,无一人参与串联或集体*。

(三)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竞争能力,提高工作效能,我们组织开展了对各类人员的培训。一是圆满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自愿报考为主的原则,认真组织全县报考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计算机培训考试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分类,按不同专业、不同级别严格把关,顺利完成名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报名工作;二是积极组织经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经济类报名人,卫生系统人;三是组织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业务能力的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完成名初级工职能业务、公共科目的考试考核,合格率为。严格标准、严格条件、严格审查、严格把关,排除各种不利因素,为名符合中级工申报条件、名符合高级工申报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及时申报。完成名高级工晋升技师培训考试报名工作。

(四)实行人事,推进人才有序流动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大中专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择业已成趋势,在突破陈旧工作模式的基础上,我们变被动为主动,对新增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从报到之日起,实行人才登记制度,建立毕业生信息资源储备库,为用人单位主动推荐毕业生,给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双向选择”的机会。对就业的毕业生特别是到私企、民营和外地就业的毕业生,及时办理人事,确认身份,为其办理职称申报、调整档案工资、办理人事调动等,用便捷的服务解除毕业生后顾之忧。今年以来,共为名人才办理人事手续。

(五)落实工资政策,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

我们认真贯彻国家工资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把工资审批关,在完成转正定级、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的审批等日常工作的同时,认真落实冀政[]号文件精神,为名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月增资元;为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月增资元。圆满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审批工作,共涉及人,月增资元。圆满完成全县离退休干部、在职工作人员[]号、冀政办[]号文增资工作,共涉及离休干部人,退休干部人,在职人员人。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到了每位干部职工身上,把国家工资政策落实到了实处,充分发挥出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增强了干部职工的责任感,调动了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六)实施民心工程,促进就业再就业

今年我们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联系群众、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一是落实工作责任制,调整充实了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制订了年度控制失业率、净增就业岗位目标和再就业资金投入计划。定期召开例会,调查情况,分析全县就业再就业的形势,做到了工作有部署,汇报有定性,督导有目标,呈现出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二是强化再就业政策的落实,把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积极开岗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免费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支持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努力早日实现再就业;三是围绕中央、省、市五项目标任务,大力推进“八个一批”工程,努力开发就业岗位,扩大就业领域,拓宽就业渠道,妥善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四是强化社区平台建设,按照“六到位”原则,根据辖区及工作任务难易程度,建立个劳动保障服务站,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功能;五是大力推进劳务输出,发挥部门主渠道作用,紧紧锁定京、津劳务输出市场,按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要求,积极组织劳务输出,使劳务输出工作已渐成规模,成为农村增收新的增长点。目前我县新增就业人数人,占市核任务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再就业率,安置“”人员人,占任务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为名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直接减免各种税费近万元。同时从月份开始,我县正式启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创业小额贷款政策。按照政府扶持,齐抓共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按需培训,注重长效的原则,认真实施“阳光工程”,加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步伐,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转移培训,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库,巩固发展劳务输出基础,不断增强劳务输出工作的吞吐能力,到目前为止,我县已与某省中水公司、中建集团等家建立了长期劳务合作关系,为其输送客房服务、保安、保洁、会议服务等余人,使我县劳务输出工作迈出了新的步伐。

(七)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我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个基本险种已全部开展,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极大地促进了全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养老保险。一是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力度,全县所有用人单位全部纳入统筹范围;同时,开设续保专口,开展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续保工作,—月份,新增参保企业家,职工人,超额完成市下达的任务指标;二是认真落实《社会保险费稽核办法》,积极开展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月份重点稽核企业家,查出少报、漏报缴费人数人,查实冒领养老金人,并予以追缴,确保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完整和安全;三是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全县名参保离退休人员(企业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按时发放养老金.万元(企业.万元,机关事业单位.万元),未出现拖欠;四是月份开始,养老保险金实现了银行,既保证了发放安全,又方便了离退休人员的领取,受到了离退休人员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医疗保险。自年月正式启动医疗保险以来,工作运行平稳,既减轻了县财政和各单位的负担,又保证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到月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个,在职职工人,退休人员人;—月份,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万元,支出万元;个人帐户基金收入万元,支出万元;大额医疗保险费收入万元,支出万元。全县名离休人员的医疗费下半年开始移交我局管理,—月份财政拨款.万元,支出.万元。

、工伤、生育保险。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为契机,全面落实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工伤、生育保险工作稳步推进,—月份征收工伤保险费.万元,支出工伤保险金万元;征收生育保险费万元,支出生育津贴万元。

、失业保险。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和职工的参保意识,目前,全县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人,—月份征收失业保险费万元,为人发放失业救助金.万元,使失业保险安全网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同时审核电机厂等家企业职工档案,经初步测算,将为人发放失业救助金,为失业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移交我局后,经过一年多的理顺,基础工作已基本到位,截止目前,全县参加农保的人员共计人,征收农村养老保险金元,到月底,共有人达到退休年龄,—月份发放农村养老保险金.万元,为农民晚年生活提供了一定生活保障。

、积极开展社会救助、解困帮扶活动。一是春节期间开展送温暖活动,救助企业特困职工人,发放慰问金元;二是积极参与县救助贫困学生活动,提供救助资金元;三是月份开展“四帮四看”教育活动,看望贫困下岗职工,送慰问金元;四是国庆节期间慰问特困退休人员,发放慰问金元。

(八)规范劳动管理,促进依法行政

全面实施《劳动法》,认真贯彻《某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某省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充实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完善监察职能,规范办案规则,加大监察力度,深入用人单位主动开展劳动用工年审,目前共审查用人单位户,年审覆盖面以上,受理拖欠工资举报案件起,为农民工追讨工资元,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做好劳动*、劳动仲裁等项工作,我们坚持“三抓”:即抓源头,强化政策宣传;抓基础,健全基层组织;抓预防,实行*接待制度。依法规范*行为,严格法定程序,积极引导群众通过仲裁、监察、行政复议等法律法规途径解决问题。完善仲裁员仲裁庭办案制度,对仲裁争议案件当天受案,当天立案,依法结案。截止目前,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起,仲裁一起,结案率为,成功调解起,极大地促进了《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劳动关系合谐健康的发展。

二、年工作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为统揽,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六届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牢记“两个务必”,强化服务意识和执政为民意识,解放思想,求实创新,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新的贡献。

(二)任务目标

、人事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国家、省、市人才工作精神,深入推进“人才兴县工程”,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创优人才环境,创新管理方式,为全县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智力支撑。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促进就业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重点,大力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服务水平,努力实现劳动保障事业的新跨越。

(三)具体工作

、人才人事工作

()创新人才管理服务工作。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完善人才市场建设,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克服囿权思想,进一步落实引才引智政策,通畅引才引智绿色通道,推动人才开发战略的有效实施。对急需人才,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努力提升人才市场服务水平。加强人事工作,增强人事对非公有经济单位和流动人员的吸引力。改革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牵头抓总,协调各方,创新方法,促进人事业务实现新突破。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把毕业生就业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调整人才结构有机结合,拓宽就业渠道,引导更多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民营企业就业,鼓励毕业生自主择业,推动毕业生就业指导、政策协调和信息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和改革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关于严控人员编制的政策,严格人事计划报批制度,加强基金审批,有效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序增长,确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的合理流动。完善人事计划管理机制,发挥人事计划在人员管理中的调控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人事计划执行情况和工资基金使用情况定期检查,确保人事计划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积极推进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工作,促进事业单位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特点,分类推进实施,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充满生机活力的人事制度。

()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强化公务员进口管理;完善考核奖惩机制,严格任免程序,特别要加强对股级干部任免的监督管理,积极实行竞争上岗;完善公务员培训中心建设,认真做好公务员初任、任职培训;加强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即将出台的《国家公务员法》的学习宣传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十要十不准”、《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公务员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引导其转变思想观念,强化为民服务意识和诚信意识,加强内在自律,规范行政行为,精心打造忠于职守,勤奋敬业、依法行政、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考试、考核及职称改革工作。结合行业特点,在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专业知识、技能学习培训,构筑终身教育体系,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发展。组织好经济、会计等专业职业资格培训考试报名工作,认真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培训考核鉴定和培训报名工作,圆满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任务。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放开各类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申报工作,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及农村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申报工作,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动态管理有效机制。

()扎实做好干部工作。按照“一个导向、六个公开、两个制约”的安置办法,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确保实现“部队、地方、个人”三满意。积极探索社会管理自主择业干部工作。加强对干部和自主择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管理和服务。商洽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继续做好企业干部稳定工作。

()严格落实工资政策。认真做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晋升工资级别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工作;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改革;逐步建立起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工资分配新机制。

()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把政务公开工作不断引向深入,确保公开阵地多样化、公开内容全面化、公开档案规范化和公开结果效能化。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精心实施“民心工程”,强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认真落实就业再就业任务目标,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以下。强化目标责任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在进一步落实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同时,积极推进小额贷款,规范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和“一站式”服务工作程序,免费开展职业介绍,大力发展社区就业服务实体、服务型企业、生产自救基地等经济组织,妥善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促进就业服务体系的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建设。加大再就业培训力度,强化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培训的计划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关注农民就业,促进城乡就业一体化建设,积极推进“阳光工程”,加快农村富裕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强化管理和服务,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产业化水平,为农民增收致富创造便捷的条件。

()巩固两个确保,继续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进一步落实“两个确保”工作责任制,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不发生新的拖欠。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做好中断缴费人员的续保工作,健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人才流动的社会保险衔接办法。规范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积极开展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领取资格异地协查工作。认真做好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和服务工作,简化业务流程,提高经办效率和服务水平;尽快出台困难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竞争、退出机制和信用等级制度;加强医疗费用的监测体系、运行评估体系、基金预警系统等基础建设。继续推进女职工生育保险。进一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无障碍”进入失业保险,加强规范化管理服务和各项基础工作。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完善业务流程。稳步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以经济发展较快的农村为重点地区,以失地农民、进城务工农民和农村计划生育对象为重点人群,争取年在投保人员的扩展、保费的收缴方面有所突破。

()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抓好年月日即将实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突出抓好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重点做好国有企业改制改组、下岗职工等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大力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企业逐步建立起激励有效、约束严明的分配机制。继续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节体系建设,完善仲裁员仲裁庭办案制度,认真做好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加快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步伐。做好劳动*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进一步完善情况通报和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对重点地区和企业的监控,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有效控制和避免不安定因素的发生。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目标,推行主办监察员制度,重点对规范劳动力市场程序、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禁止使用童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切实加大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查办处罚力度。

(四)保证措施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是执政的关键,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加强班子建设,从我做起,严格要求,讲学习,讲政治,讲合作共事,不断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创造力,提高战斗力。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直接关系执政成效,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进一步弘扬“树讲求”主旋律,努力打造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好、深得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形成“干事、创业、为民”的浓厚氛围。

、加强学习。大力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狠抓全员学习,营造重视学习、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氛围。严格学习制度,采取集中学与自学、座谈、调研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省委六次六届全会精神以及党的政治理论,增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定性和自觉性,用正确的理论武装人。深入学习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及业务知识,用丰富的知识充实头脑,不断提高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新老职工公积金政策篇6

我国从1980年提出住房制度改革,经十多年的酝酿和准备,1992年启动实质性改革,历时25年,主要经历以下几项改革:提租补贴、建立租赁关系;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盘活存量住房资产;开放二手房市场。提前允许房改房上市交易,为职工进入市场卖旧房、买新房创造了条件;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一、住房改革面临的困难、问题

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全国基本实现了停止实物分房、逐步实行了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或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等形式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初步建立了收入高的家庭购买或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的住房供应体系。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补贴制度、住房供应体系依然存在和面临不适应、不适合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两极分化情况严重、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差异过分悬殊、住房公积金占个人工资收入的比重过高、一些企业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够广、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偏低、住房公积金管理不善等现象,不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每月按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缴交。但对工资基数界定未作具体规定,由各地自行规定,且未对工资基数实行封顶,造成不同单位之间、同一单位职工之间住房公积金月缴额过分悬殊。如有的单位职工平均月缴交额高达3000元,有的单位平均不足200元,个体最高达上万元。显然存在过分悬殊有失公正性和保障性,存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嫌疑。由于与工资收入挂钩,造成高收入者得高额住房公积金,低收入者少得住房公积金的怪现象。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明显不够广。据来自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4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6138.5万人,覆盖率仅为58.4%。主要是住房公积金还存在应建未建的现象,如一些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大量进城务工人员,非常需要在城市买房或租房居住,但目前住房公积金也没有覆盖到他们身上。一些单位利用当前就业压力,对一些新招员工签订固定薪酬合同,将住房公积金故意排除在外。

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没有得到完全发挥。据建设部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4893.5亿元,除去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仍有沉淀资金2086.3亿元。这些资金的保管运作完全掌控在340多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手中。近年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强化监管已刻不容缓。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发挥职能作用,“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个别地方资金管理分散,有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现象;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

(二)住房补贴制度矛盾突出,住房补贴发放进展缓慢

以杭州市区为例,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未达标和无房户按可享受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发放住房补贴,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按月工资的25%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一方面,对于杭州市市区商品房价高达每平方米10000元甚至远郊也高达7000元以上,住房补贴简直是杯水车薪;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对庞大住房补贴资金需求不堪重负,至今累计发放率不到20%。新人的住房补贴比例又明显过高,按现行住房公积金同口径计算,住房补贴每月普遍高达1000元,新老职工之间严重不平衡。

(三)住房供应体系亟待完善

过高的商品房价使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梦难以成为现实,苛刻的廉租房条件使一些低收入家庭既买不到也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不能租住廉租房。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对不同收人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由于商品房价过高,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对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寄予厚望,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又非常有限,供需矛盾非常突出。同时,这里还存在一个由什么机构、怎么来认定个人家庭收入的问题。由于巨大的利益差异,又缺乏相关权威的收入证明机构,收入线的划分形同虚设,使得一些事实上的中高收入者能利用各种手段,模糊收入来源,混入购房队伍,加剧供需矛盾。

四异地调动、干部住房政策矛盾较大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住房政策、标准、需求有较大的差异,各地住房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对组织需要异地调动的干部、干部的住房安置带来较大的差异和矛盾。从落后地区调到发达地区工作的干部、干部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较弱,难度很大。由于干部交流、异地调动造成两地分居的家庭又增加了居住成本,个人难以承担。

五住房维修基金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在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向住户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按售房款的15-30%提取了住房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简称住房维修基金,由于同一小区或同一幢住房原产权有多个单位管理交叉,许多居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房改部门没有统一的可操作的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使得住房维修资金长期在银行沉淀,其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二、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月缴额差距过大、覆盖面不广、比重过高、管理不善等问题,主要是制度缺陷和管理缺位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具有福利性、保障性和互等特点。不同单位、不同职位之间不应有过分的悬殊。职工工资中已体现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再与工资挂钩,高收入者多得住房公积金,低收入者少得公积金,有失公平。既然住房公积金具有住房保障性,住房公积金的月缴额度就应根据当地的商品房价格、经济发展水平有所限制,对一个职工年平均工资不到20000元的城市,一些单位住房公积金人均月缴额高达3000元是有点离谱的,比个人所得税起征点1600元也高出许多,从制度上也给人进行所谓合理避税的驱动力,显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上的缺陷。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应与工资基数脱钩,按当地的经济水平、住房市场价格水平、适当拉开差距、适当考虑职务职称等原则确定缴交额。以杭州市为例,按市场均价每平方米8000元购买90平方米住房计72万元,按工作30年计,通过银行按揭需每月支付3882元,按夫妻二人计算,职工个人享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每月合计不应超过2000元,对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应不超过1000元。

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广的根本原因是对《住房公积金条例》宣传不够和执行不力。据了解,许多新参加工作人员、私企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不了解或根本不知道住房公积金的概念,更不了解立法规定,在当前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一些员工就是知道了也不敢向企业提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条例》,设立维权机构,加大执法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维护职工权益。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是有效规避住房公积金风险、发挥住房公积金效能的重要措施。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作用,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结构,适当增加金融、房地产、法律专业人才比例,为科学决策提供保障。

(二)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推进住房补贴发放进程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推进住房补贴的发放。据分析,住房补贴发放进展缓慢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企事业单位领导重视不够,一些单位没有将住房补贴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无视弱势职工的权益,不愿意有计划地安排资金发放住房补贴。

二是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严重不足,事业单位本身收入来源有限,财政补贴又难以到位,企业单位要看经济效益来确定。

三是由于企事业改革改制过程中未考虑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问题,改制后的企业又不愿承担住房补贴的责任,造成无人管现象。

四是企事业单位对住房补贴政策的了解不够,不了解国家、省、市对住房补贴政策的优惠支持,如企业发放住房补贴资金可以在成本上列支等等。

笔者认为,房改、财政部门应加大力度,促进住房补贴的发放进程,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政策推动力度,对企事业单位区分情况分类指导,对有能力解决的单位应限期发放,对一次性解决有困难的单位应研究办法分步实施,对确实困难又符合财政支持的要加大加快财政支持。

二是对企事业单位改制改革中未考虑的应由现企业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房改部门研究解决。

三是加大住房补贴宣传力度,让企事业单位重视和掌握政策,加快实施步伐。

四是加强对住房补贴政策研究,增强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矛盾的能力,尽快出台解决群众反响较大的新老职工补贴不平衡问题的政策。

(三)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调整供需关系,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住房是老百姓的最基本需求,建立基本的住房保障体系也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但政府要立即解决全部的住房问题是很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政府应从确保广大中低收入家庭“有房住”,通过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一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在收入多元化的今天仅通过工资性收入作为收入线划分是有失公平的,但其他收入又是难以掌握的。因此,笔者认为,应摒弃不具有操作性的收入线作刚性规定,对正在户籍改革中要剔除附加值的户口不应作为简单条件,改户口迁入年限作为要件,如将具有本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住房困难中低收入家庭作为供应对象将更加具有合理性,抑制那些为了马上购买经济适用房迁移户口的出现。

二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户型标准。住房是经久耐用商品,要有适当超前意识,尽管是经济适用住房,但也不宜过小、功能过于简单。要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一致,如多数城市为了节省建设成本,经济适用房选址较远离市区,生活成本又很高,房子户型、面积又很不如意,成了中低收入家庭“食之无肉、弃之可惜”的鸡肋。这与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初衷是不相符的。因此,要根据需求适当增加面积、提供多种户型满足不同层次家庭的需求。

三要倡导租售并举,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改变“有房产”为“有房住”的观念。购买住房不是解决住房的惟一途径,应通过规范租赁市场、加强租赁服务、减低租赁租费等有力措施大力倡导向市场租赁来解决自住住房困难。据了解,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过租赁解决住房的人占60%以上,自有住房率在40%左右。要合理引导人们的住房消费观念,首先要“有房住”,其次才是“有房产权”,二者可分步解决,不求一次到位。

四要适当扩大“廉租房”供应对象。对卖不起甚至租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不是最低收入的困难家庭,应逐步列入廉租房解困对象,采取适当补贴支持向市场租房,逐步消除住房“夹心层”。

五要采取措施抑制投资炒房带来的“泡沫需求”。政府宜采用金融、税费政策抑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投资者,如通过对购买第二套住房和大户型购房者加大首付比例、贷款利息、交易时间限制、交易税费等政策,来抑制投资购房和非理性住房消费。

(四)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实施异地调动、干部的住房管理政策

200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了《建设部、中组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对异地调动干部承租或购买现住房、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建立临时周转住房制度、建立调动干部住房档案、严肃住房纪律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由各省、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笔者认为,省、市、区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保证异地调动、干部能住得上、住得起房。由于住房价格的持续上涨,应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对原工作地退出房改房产权的应不受准购条件限制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五)加快研究制定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住房维修基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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