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家校合作的基本途径篇1
论文关键词:高等学校;惩戒;权利;法律救济
救济“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力在可能的范围内会校正由法律关系中他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含义即是要求法律救济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和中心环节。高校实施学生惩戒权往往会影响、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对于这样一种准行政处罚行为脚,为其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是现代民主宪政的必然要求。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莫不如此。所以,本文拟从我国受惩戒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入手,探讨构建学生惩戒救济机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并进而就构建实体法上的救济机制展开论述,以期能为完善这一机制稍尽绵薄。
一、现行救济机制之不足
在我国,有关高校受惩戒学生的权利救济的规范集中体现在《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之中,其中,《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规定》第五条第(五)项亦规定:学生可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第五十九至六十四条则具体就学生不服学校惩戒决定的申诉途径及有关事项作了规定。从整体上看,现行救济机制存在明显不足,已难以适应不断高涨的校园民主和与日俱增的校园惩戒纠纷的需要,且不符合现代民主法治原则的要求。
(一)救济途径过于单一
法律救济途径是指在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的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请求法律救济的渠道。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建立起了由诉讼救济、非诉讼救济以及行政赔偿等组成的行政救济体系,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颇具特色的行政监察专员、部长救济、苦情处理等行政救济机制。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行政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信访、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其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是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主体,信访、行政申诉则是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有益补充。
高校行使学生惩戒权属于公权力的一种,其行为特性是作为准政府组织的高等学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因而,高校惩戒救济当属于行政救济的范畴,应当遵循行政救济的一般规则。对受惩戒学生而言,救济途径是否广阔直接影响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救济。从《教育法》、《规定》等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来看,受惩戒学生无论受到何种类型的惩戒其救济途径仅局限于申诉,而难以借助其他的途径获得救济。尽管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受理了高校的惩戒纠纷,并就受惩戒学生的实体请求作出了判决,但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个别法院的个别判例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因此,在我国当前的救济机制下,对大多数受惩戒学生来讲,仍只能是“打掉门牙往肚子里吞”,有冤无处诉。
(二)救济规则缺乏操作性
法律规则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衡量一个国家立法技术和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准,对于救济对象来说,则是确保其救济权利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就《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第五条规定而言,此二种规范语义表达模糊,容易产生误导,以至于人们无法判断当受惩戒学生不服高校的惩戒决定时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致使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持赞同意见者认为:高校基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学位条例》的授权,在行使招生、教育教学管理、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等权力时,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生对高校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可以高校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持反对意见者认为:高等学校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学生的起诉权仅限于学生认为其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学校或教师侵犯时方可行使,而且只能是民事诉讼,学生不服学校惩戒决定,只能通过申诉途径获得救济。
(三)救济程序公正性不足
程序公正是贯穿于行政法的一项最古老、最基本的原则,该原则要求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处分之前都有陈述意见和申辩的机会。我国现行受惩戒学生的救济程序明显存在不公正之处,具体表现在:一是由于申诉程序(无论是校内申诉还是行政申诉)不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规范,没有建立严格的回避制度和公开制度。虽然《规定》明确规定了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申诉期限,但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的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甚至即使是学生代表,他们更多地代表的是学校的利益,而且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议事期间是否应举行听证、是否允许受惩戒学生本人及其他公众参与,《规定》均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加上传统管理理念的影响,校内申诉多是走过场、讲形式,没多少实际意义。二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持的行政申诉,因其与作为被申诉人的高等学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当其作出的申诉决定改变了原学校作出的惩戒决定时,还可能面临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被起诉的危险,因而,他们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学生的申诉敷衍了事。
二、构建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基本原则
学生权利救济的基本原则是指设置和实施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时所应当遵循的准则。本文认为,构建受惩戒学生的权利救济机制,应当遵循有惩戒必有救济、穷尽行政救济、司法最终救济、停止执行等四项基本原则。
(一)有惩戒必有救济原则
有惩戒必有救济原则源于“有侵害必有救济”的法治理念,按照这一理念,国家应当保护每个人的自由、生命、安全和财产,而且这种保护不存在个体差异和类型差别,只要个体遭到侵害,国家就必须为其提供有效途径予以救济。
高校对学生实施的惩戒是学校为了实现教育或管理的目的,依国家立法和学校规章,对违反特定义务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在校学生,所采取的致使学生承受不利后果的管教措施。这就意味着,惩戒势必给学生的既得利益造成侵害。有惩戒必有救济原则要求高校对学生实施的所有惩戒行为,都必须有相应的救济手段与之相配套,但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的惩戒形式都提供相同的救济途径,相反,因惩戒的性质及对当事人产生的不利益程度的不同,救济的途径也存在差别。
(二)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是指对某一具体行政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相对人应当首先通过行政内救济途径加以解决,只有在行政内救济途径不能解决或者当事人对行政内救济途径解决不满意时方可请求司法救济。该原则主要是基于现代行政管理的专业性和效率性要求而考虑的,目的在于避免司法程序不必要和不合时宜地干预行政程序,保障行政机关的自主和司法职务的有效执行,避免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
在高校管理领域,尤其是对学生实施的学术性惩戒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要求受惩戒学生在穷尽行政救济后,再提起行政诉讼,有利于尊重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避免司法权过早干预学校行政事务。通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亦可以监督、检查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督促高校依法治校、科学管理。
(三)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司法救济是国际公认的最权威的救济,也是实际上各国法定的最后救济手段。反映在行政法领域,司法最终救济原则是指对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一切情形都应当设置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使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地或者间接地通过司法的途径获得救济。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司法直接救济,即对某些适合直接适用司法救济途径的行政行为应设置有司法救济途径;二是指司法间接救济,即对某些不适合直接适用司法救济的行政行为所设置的其他救济途径应有相应的司法救济和监督途径州。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认为,构建高校受惩戒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应当遵循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但并不提倡对惩戒纠纷直接提起司法救济,而是指:其一,对于高校实施的身份性惩戒,当事人在穷尽行政内救济途径之后仍不能获得救济时,学生有权请求司法救济;其二,对于高校实施的非身份性惩戒(一般属于大学自治的范畴,学生不得提起诉讼),学生在向行政内救济机关提起救济之后,负有法定救济职权的该救济机关应当救济而置之不理时,当事人可以对救济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提起司法救济。
(四)停止执行原则
在行政法领域,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争议尚在寻求救济之际,法律需对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其处于一定的状态。对此,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国家从保护个人权利的角度出发,规定在救济期间停止对原行政行为的执行,有的国家则从确保公权力的行使效率、维护公益目的出发,确定在提起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原行政行为的执行。我国采取的是“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当初,我国确立这一原则的立法本意在于稳定法律秩序、实现行政管理效率。但在实际操作中,救济机关往往因为过于强调行政效率而一味地采取不停止执行原则,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而难以得到回复的现象比比皆是。
高校对学生实施惩戒尤其是身份性惩戒或者留、降级等学术性惩戒往往会影响到当事学生的修业年限甚至受教育权,在学生寻求救济期间,若仍采取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当该惩戒行为在一级一级地经过行政申诉、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后一旦被撤销时,则将对受惩戒学生产生无以弥补的损失——这些损失是无法以金钱来衡量的。因此,在受惩戒学生寻求救济期间,应“优先考量对学生学习与受教育权利之保障”,采用停止执行原则,即可以让其参加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但可以暂不记录学习成绩。这种设置有利于预防受惩戒学生可能继续留校学习后产生新的矛盾和纠纷,亦体现了对受惩戒学生的人文关怀。
三、受惩戒学生权利救济之机制构建
救济作为一种寻求权利保障的行为或过程,对于任何一种权利的实现都是必不可少的。学生的权利救济机制是指通过合法程序裁决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及时对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补偿的法律保护制度的总称,包括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一)申诉制度
从《教育法》和《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高校学生的申诉制度包括校内申诉和行政申诉两种。作为一种法定救济制度,它应当而且可以为受惩戒的学生提供有效救济,但从其实施状况来看,情况并不令人满意。下面对这两种申诉制度略作评析,以期进一步完善这种制度,并发挥其在学生权利救济方面应有的作用。
1.校内申诉
校内申诉是指受到学校惩戒的学生,因不服学校的惩戒决定而在法定申诉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惩戒决定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制度。建立校内申诉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管理效率,但由于《规定》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权、职责、议事规则等事项规定不明确,致使这一制度多流于形式,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改变这种状况,真正发挥校内申诉制度在维护学生权利方面的作用,尚要对该制度作如下修正:第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应力求公正性及代表性,并兼顾专业能力上之需要。一般来说,其组成人员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是非领导职务的教师和学生代表,以确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第二,扩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事项的范围,使校内申诉的受理事项扩大到学校的所有惩戒领域。第三,实行“职能分离”制度。一方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法律地位上应具有相对独立性,不依附于学校其他任何职能部门而独立存在,其受理、审议学生的申诉事宜不受学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的意志左右;另一方面,凡参与案件调查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人员不得参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工作,以避免委员们复查案件时有先人为主倾向。第四,对学生申诉案件,一般应允许申诉人有陈述理由和申辩的机会。
2.行政申诉
行政申诉是指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不服的学生在法定期限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学校作出的惩戒决定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制度。行政申诉较之校内申诉更具公正性和权威性,较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又更简便、更经济,所以在维护学生权利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但从实施的情况看,这一制度至少存在三点缺陷:
其一,行政申诉制度的法律性质不明确。学生申诉制度在法律性质上究竟属于行政裁决制度?或是属于行政复议制度?还是仅仅是一种非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目前尚不清晰。这种情况导致学生申诉之后的救济渠道很不畅通,特别是对不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受教育权利的救济,尤其显得模糊。
其二,行政申诉的受理范围不明确。按照《规定》第六十条、六十三条的规定,学生无论是对学校作出的身份性惩戒还是非身份性惩戒,学生只要不服学校的申诉复查决定,都可以提起行政申诉。如此规定,极为不妥:第一,高校是享有一定自治权的组织,对学生实施的非身份性惩戒,应属学校的自治范畴,即使是对其享有行政指导权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亦不应当干涉;第二,尽管受理学生申诉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领导、指导全省的教育工作,而如果将学校作出的学生非身份惩戒决定亦纳入行政申诉的范围,势必增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量,从而影响其对全局工作的领导。
其三,行政申诉的处理规则不明确。《规定》第六十三条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如何处理申诉人的申诉,未作明确规定。按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组织编写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的解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诉人的申诉,“可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对于这种解释,笔者认为亦不妥当。《规定》和《办法》尽管都是教育行政规章,但毕竟二者调整的对象、适用的法律均有不同,如此解释,有草率、马虎之嫌,亦可能是最高教育行政机关遇到现实问题后一种无奈之举。
有鉴于此,完善行政申诉制度,一方面教育部要尽快制定《学生申诉办法》,就申诉主体、申诉受理范围、申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申诉处理规则、申诉复查决定的法律效力等重要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完善学生申诉制度;另一方面要将学生申诉制度的运行过程纳入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以确保学生申诉处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提高这一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
(二)行政复议制度
我国《行政复议法》将教育行政行为纳入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将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规定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但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现行教育行政复议制度的被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机关而不包括高等学校,其受理事项只限于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涵盖高校对学生实施的管理行为。也就是说,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语境下,学生不服学校作出的惩戒决定尚不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获得救济。
因此,建立学生惩戒复议制度,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具体来说:一是要在理论上澄清惩戒复议与惩戒申诉是两种不同的救济制度,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二是要通过修改《行政复议法》、《教育法》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学生不服学校作出的身份性惩戒和非身份性的学术惩戒(如留、降级),可以学校作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三是明确惩戒复议机关;四是为了切实保障受惩戒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明确学校与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教育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以促进教育行政复议活动的健康进行。
(三)行政诉讼制度
简述家校合作的基本途径篇2
关键词: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综述
大学生政治社会化顺利有效地进行,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中国政治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下面我们分析整理21世纪以来近年我国学者对当代新时期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研究成果,吸收可借鉴之处,发现其不足,以供同仁参考。
一、政治社会化研究方法
定性和定量研究是社会科学研究中最基本的研究方法。综观21世纪以来的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研究,大多数学者侧重于定性研究,基本上集中在大学生政治社会化涵义、内容、特点、影响因素、途径和解决方法等方面。定性研究是必要的,能够加深对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全面了解,也为定量研究提供研究基础。但仅有定性研究是不够的。可是从笔者所收集到的资料来看,关于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定量研究不多,基本上采用问卷调查法,研究内容集中在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状况研究和影响因素研究上,如华正学通过对浙江部分高校的调查分析,归纳了当代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特点[1],张光等所做的网络对大学生政治社会化影响研究,通过问卷调查进行分析,得出网络确实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影响,又有消极影响,[2]印证了一些学者从理论上的推论结果。可见,定量研究能够弥补定性研究的一些缺憾,能够更深入地剖析大学生政治社会化。但遗憾的是,这样的实证研究在当前的研究中并不多见,这使得大学生政治社会化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实效性和针对性。
二、政治社会化研究内容
1.政治社会化的涵义和内容研究
关于大学生政治社会化涵义研究,学界众说纷纭,较具代表性的一种观点是: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逐渐学会从价值标准、行为规范、政治态度、理想信念等方面采用已确立的政治标准来衡量、约束自己,使自己达到内化并和社会保持统一,形成一定的政治态度、政治情感并外化为自己的行为模式,扮演该政治体系所需要的政治角色。至于大学生政治社会化内容的研究,很少学者涉及,其中孙爱军的分析较有代表性,他将政治社会化分为三个层面:认知层面(政治知识和政治理论);心理层面(政治情感、价值取向、政治态度、政治理想);参与层面(政治参与和政治行为)。[3]
2.政治社会化的特点和影响因素研究
李艳萍认为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特点有:大学生政治社会化方式的系统性教育;大学生政治社会化条件的群体凝聚性;大学生政治社会化途径的立体多样性[4]。向发意等把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特点分为三点:系统性,组织性,时代性[5]。而张雪梅进一步细分为:系统性,时代性,教育性,可塑性[6]。可见学者们对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特点研究方向把握大致一致,基本上能反映大学生政治社会化固有的特性。
政治社会化的影响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张雪梅认为社会转型是当前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重要影响因素。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学者们大多认为在诸多因素中,互联网是其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认为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张光通过调查发现,网络对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学生政治社会化状况随上网频率不同而不同。黄晓晔则从戈夫曼角色表演前台、后台理论分析了网络对大学生政治社会化模式的影响[7]。
此外,姚宏建,刘莉认为大学生政治社会化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家庭、学校和社会传播媒介是影响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最主要的环境因素[8]。而闵绪国则认为学校存在影响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消极因素[9]。赵青则从正面阐述了校园文化对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影响[10]。胡伟却认为大众传媒对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影响要远远超过学校和家庭,只有充分发挥传媒的优势,加强网络管理,促进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良性发展,才能加快其政治社会化进程[11]。
3.政治社会化途径与对策研究
学界基本上认同家庭、学校、大众传媒、社会、同辈群体是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五大途径。孙景福从学校大环境出发,认为高校基层党团组织是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12]孙爱军认为还应将思想政治教育和校园文化归为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途径。宋建新将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实现途径进一步深化:确立合理的政治社会化目标,构建高校政治观教育新模式,改进大学生政治社会化效果的方法,优化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环境[13]。实际上,学者们基本上还是从学校这条途径来进行分析的。但其他的途径也很重要,应加大力度进行研究。
闵绪国着重从优化校园环境入手,阐述了如下对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正确认识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心理特点,加强对校园文化的引导,加强非正式群体的管理和引导,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孟静雅等提出:丰富、优化网络信息资源,构筑网上思想教育阵地,建设和塑造青年大学生高尚品格的校园文化,加强大学生的政治心理调适,培养青年大学生的政治能力,引导青年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以法治网”、“以技治网”,为青年学生政治社会化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洪曼丽从大学生政治社会化存在困境的角度提出了对策:指导大学生矫正思维方法和建立理论支撑点,注重学校对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作用,要唤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营造有利于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社会环境,大力提倡和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促成大学生政治社会化提供有效途径[14]。
三、小结
从近几年我国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研究的相关文献来看,该领域的研究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研究方法上,从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含义,到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内容、倾向、影响因素、途径、意义等的分析上,大部分学者研究多停留在理论探讨上,即定性研究。虽然也有少数学者采用了实证研究,但研究面较窄,仅仅停留在大学生政治社会化内容、影响因素上,且分析得较简单,仅用简单百分比来进行分析。其次是研究内容上过于宽泛。纵观各学者的研究,从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定义、内容、途径、影响因素、对策到意义,都有所涉及,但真正就某个角度深入研究的不多,重点还不够突出。第三是缺乏纵向研究。大学只是一个阶段,研究其政治社会化进行得如何,还应与小学、中学和融入社会各阶段作比较,以便能改进我国学校的政治教育方法、手段等。因此,此课题还有诸多需要探讨的领域和问题,并值得通过实证调查分析,来增强研究的现实性和针对性,最终帮助大学生顺利实现政治社会化,塑造成真正意义上的合格的“政治人”。基于此,拟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加强多学科多角度的综合性研究。第二,加大对多种媒介的研究力度,综合考虑各种媒介的作用。第三,应大力改进研究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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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宋建新.论全球化背景下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实现途径[J].教育与职业,2006,9:34-35.
简述家校合作的基本途径篇3
【关键词】移动背景网络创业网络创业途径
互联网诞生时间较短,但发展迅速,尤其在近几年智能移动终端不断发展影响下,网络已经成为现代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的发展,还促进了网络市场的蓬勃发展,以O2O平台为主的网络创业模式,逐渐被现代人熟知并接受。在众多网络创业者中,大学生群体占据较大比例,但由于互联网环境复杂,网络创业不确定性大等因素影响,大学生网络创业的整体成功率并不高。因此,针对不同的网络创业途径,结合当代移动背景,进行创业可行性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大学生在移动背景下的主要网络创业途径分析
针对网络创业途径可行性进行分析的本质,是对创业项目的难度及风险的评估,而网络创业途径是可行性评估的基础。互联网创业环境复杂,创业项目众多且项目众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大学生创业者的识别难度。笔者依据不同途径的功能差异,将互联网创业途径大致分为管理途径、渠道途径、系统途径、载体途径、以及内容途径等五种功能途径。
1.1互联网管理途径创业
管理途径主要是指以网络运营商的身份进行互联网创业,这种创业模式受创业资金和政府政策影响较大,大学生群体接触相对较少。目前,我国内部的网络运营单位,以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以及中国联通为主,同时还包括中国网通、教育网等网络运营单位。
1.2互联网渠道途径创业
渠道途径创业主要是指围绕人们从网络获取信息、资源相关渠道,开展的创业活动,具体包括互联网软件、交易平台、信息平台等,如苹果公司为自己的用户构建的Applestore等。手机应用商店的成功显示了渠道途径创业良好的发展前景,如创业者能较好地把握渠道的安全性和平民化,即可保障创业的成功率。
1.3互联网系统途径创业
系统途径创业是指围绕互联网终端设备操作系统,开展的创业活动。对于电脑设备而言,操作系统占据“头脑”地位,为用户提供基础操作界面的同时,实现多种控制功能,常用的系统包括Windows系统、iOS系统等。
随着便携式移动智能终端不断发展,智能手机操作系统占据操作系统市场的比例逐渐扩大。如能把握智能产品发展趋势,进行系统途径创业,前景十分可观。
1.4互联网载体途径创业
载体创业内容较为复杂、抽象,可简单理解为围绕网站及网络信息载体,进行的创业活动,如百度、淘宝、脸书等。此类创业模式,需创业者重点把握网站内容、空间大小、位置等方面问题,以满足网站浏览者实际需求。
1.5互联网内容途径创业
互联网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简化了人们获取信息的过程,互联网提供了丰富的实时信息,广泛涉及生活、娱乐、交友、游戏、休闲、出行等内容,现代网络游戏、视频等创业模式的成功,极大地刺激了大W生群体的创业热情。
2大学生网络创业可行性分析探究
2.1明确创业途径定位
现代互联网技术处速发展状态,新技术、概念更新速度极快,每一种技术和概念均可以扩展为一种创业途径,如何在复杂的互联网环境中,完成创业途径的识别,并对其进行科学的定位,是大学生创业者需完成的首要任务。首先,大学生需选择进行桌面互联网创业,或者是移动互联网创业;其次,大学生需综合自身资源、优势等多方面因素,确定创业渠道;最后,大学生需明确网络创业的线上、线下关系。
2.2围绕硬件准备进行可行性评估
硬件准备是支撑创业活动进行的必要条件,大学生可从启动资金、途径开放性、以及技术难度三个方面完成评估。首先,就创业启动资金而言,大学生普遍不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资金主要依靠家人、亲友或贷款获得。因此,在创业时需做好资金规划,做好资金退出计划;其次,大学生应优先选择开放性较大、风险相对较小的创业项目,谨慎选择高利高风险的项目;最后,大学生应结合自身或团队资源,确定创业难度上限。
2.3软件准备的可行性评估
就目前创业形式而言,软件准备对于创业成功影响同样巨大。大学生可从团队结构、商业模式、以及核心技术价值三方面,进行软件准备评估。简单来说,良好的团队氛围、发展前景好的项目、以及科学合理的商业模式,对于创业的帮助极大。
3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创业作为一项新兴行业,仍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创业者多处于摸索发展状态,尤其对于大学生群体而言,根基相对浅薄,如创业失败会对日后的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大学生在进行网络创业前,应做好充分的可行性分析,以提高创业质量、降低创业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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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家校合作的基本途径篇4
【关键词】高校学生法律救济制度大学生权利
1现行高校学生法律救济制度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行为对学生而言显然是一种不利益(固然学生违反了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但对此应当审慎地对待,设计合理的程序以保障处分程序的公正。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除此以外,鉴于学校违纪处分与行政处罚的相似性,学校作出针对在校学生的处分程序时,还可以适当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若干规定。另外,学生权利救济手段可分为校内救济和校外救济两部分。校内救济主要是指已被《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确定的校内申诉制度,校外救济则为受到学界广泛关注的行政复议与司法保障。
2学生权利的救济途径
从教与学的关系区分,学生与学校是一种从属的活动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过去,人们常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绝对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高校作为管理者在学生的入学到毕业具有绝对的管理权,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只能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一旦违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责任与义务的角度看,学校与学生的责任、义务应当是对等的,学生在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同时,也具有相应的权利。相对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而言,学生是弱者,学生的权益更需要予以保护。目前学生的权利救济手段主要有申诉、申请教育主管部门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等;另一方面,又可分为校内救济手段和校外救济手段两种。
2.1校内救济手段
2.1.1关于校内申诉的规定
《教育法》第42条第(四)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另有《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可见《教育法》并没有就校内救济手段作任何的说明,而作为教育部部门规章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则首次将第一个权利救济站放在了学校,从而成为建立校内救济制度的基础,各大高校纷纷就此而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
2.1.2校内申诉的范围
从《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来看,申诉委员会受理的范围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其中的重点当然是对当事人产生重大影响的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的情况。对于此项规定可以做进一步的细化,申诉委员会如果要处理所有处分类别的申诉在现实上是很难办到的,甚至也是不十分必要的,学校完全没有必要因为一次警告处分而启动复杂的申诉程序,因为这样做会稀释申诉委员会对影响学生前途的重大处分的关注度。所以,完全可以将一般的违纪违规申诉交给某职能部门处理,而不需要专门召集申诉委员会。
2.1.3校内申诉的程序
申诉委员会运作的程序见于《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1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62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2.2校外救济手段
学生对学校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应在学校之外为其创设其他的救济途径。一般的校外救济主要是由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复议和由司法机关实施的行政诉讼。但是由于校外救济途径牵涉到大学自治问题从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本文在此不进行详细讨论,只是对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救济途径进行简要的说明。
2.2.1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救济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指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基于高校学生与校方的法律关系,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又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调解、协商不成,可由特定的仲裁来解决。显然,现有的仲裁机构不具备专门的人员,因而需设立独立的不被干涉的教育仲裁机构。教育仲裁机构由若干律师以及学联、青联、教育主管部门的部分人组成,独立开展工作,不从属同级机构领导,不受同级或教育行政的干扰。教育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2.2司法机关的救济
法院介入审查学校的处分行为是否合适一直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因为本问题的实质是司法权是否可以干预行政权。在德国,由著名的公法学者拉邦及麦耶主张的强调司法权完全不得介入行政权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随着其后乌勒教授的“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理论”以及后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判例确认的“重要性理论”而逐渐发展演化。其趋势表现在特别权力关系的范围逐渐缩小、基本人权保障原则逐渐适用于行政主体内部等。按照“重要性理论”的表述,行政主体内部涉及到相对人基本人权的事项同样应接受司法审查。司法救济途径将如何演变取决于我国立法者的判断,但“有权利,必有救济”这一重要的法律原则必须能够在其中得到体现。
3结语
在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中,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似乎是超然法外的,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程序正义理念并没有进入学校的大门,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学校在某些方面具有的行政权力与其他行政权力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都具有扩张性的特征,都存在着侵害权利的可能性;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设计一种制度使得弱者的地位提高最终达成足以使权利能够与权力相对抗的状态是十分必要的。简言之,在学校与学生这一对关系中必须能够使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学校的权力受到某种限制,同时使学生的权利得到合理的救济以对抗学校的行政权力。通过以上论述的“救济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实质平等,有效地贯彻现代法治理念,这也是一个国家走向法治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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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浩明.正确认识高校学生管理中的三对关系.中国高等教育.2007(10).
[6]夏雪芬,刘稳丰.高校校规的法律思考.大学教育科学.2003(2).
简述家校合作的基本途径篇5
【关键词】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专业结合;途径
一、南京高校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与专业结合的现状
(一)研究对象
课题组将南京市7所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定为目标高校,分别是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河海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搜集了7所高校2014年、2015年、2016年的校内表彰文件,以校内表彰文件中的982个优秀实践团队(项目)为研究对象,描述、分析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与专业结合的现状。
(二)研究方法
1.SPSS数据分析
对7所高校2014年、2015年、2016年的982项优秀实践团队(项目)进行编码,将团队(项目)设为自变量,将年份、学校、优秀项目、专业性项目、优秀基地、优秀单位等设置为因变量。通过SPSS技术工具进行交叉分析,统计描述出优秀项目中专业项目的比例、不同年份的比例趋势、学校间的共性和差异等。
2.文献分析法
结合各高校官网、新闻媒体、中国知网等媒介,全面了解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与专业结合的现状、问题、途径、机构等内容,以文献检索结果应用于7所高校的数据分析中,呈现数据背后的面貌。
3.访谈法
基于982个优秀团队(项目)和文献分析,课题组将视线聚焦于两个团队(项目),分别是南京农业大学“秦淮环保行”项目、南京大学“法律援助”项目。以访谈提纲为研究工具,进行深度访谈和研究,借鉴两个典型案例的成功经验,总结推广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与专业结合的有效途径。
(三)专业相关项目在优秀项目中占比高
据统计,在7所高校的982个优秀团队(项目)中,专业相关的数量为534个,占比54.38%;非专业相关的数量为448个,占比45.62%。专业相关项目在优秀项目中占比较高,反映出高校对专业化社会实践活动的肯定和支持,也在实践中印证了学界提出的社会实践活动发展方向之一为专业化发展。
(四)专业相关项目数量多
近三年,优秀项目中的专业相关项目数量有所增加,2014年为166个;2015年为188个;2016年为180个。每年占优秀项目总数的比例均超过50%。
优秀项目中专业相关项目数量的增加,反映出高校学生参与优质专业类社会实践项目的机会增多,同时,作为一种激励手段,也在客观上引导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实践活动与专业相结合。
(五)高校重视引导社会实践活动与专业结合
7所高校中的优秀项目评选中,4所高校的专业相关项目数量高于非专业相关项目的数量,另外三所高校中,除了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外,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的专业相关项目数量与非专业相关数量差额不大。
据二次研究了解,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顶层设计比较突出,每年的实践活动有明显侧重的主题和方向,实践主题比较集中,比如,2014年围绕青奥志愿者服务的项目数量特别多。除了暑期社会实践,东南大学和南京理工大学还会在寒假组织专业性较强的社会实践,本课题研究暑期社会实践,暂不对其它时间段的社会实践予以调查研究。
二、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与专业结合的途径
(一)重视社会实践师资队伍建设
要促进社会实践与专业的紧密结合、推动社会实践深入发展,就必须建设一支校内外、专兼职相结合的指导教师队伍,邀请专业学者、专家、博士、硕士生加入到社会实践过程中。在实践中,不断更新、调整、发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社会实践常做常新。
结合“秦淮河环保行”和“法律援助”两个项目经验,我们认为项目指导教师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秦淮环保行”项目的发起人和指导者是该学院教授宗良纲老师,“法律援助”项目的发起人是该学院院长李友根教授。相较于团干部、辅导员,专业课教师的稳定性更强、流动性较弱,更易形成长期开展、不断积累、不断发展的社会实践项目。同时,专业教师,尤其是拥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教师往往拥有较多的专业资源、话语权,极大地影响社会实践活动与专业结合的程度、实践的质量。
作为一线的社会实践工作开展者,应该有意识地寻找可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师科研项目或课题,或者学院教学科研平台,主动邀请课题或平台负责人加入到社会实践活动中,发挥专业教师在社会实践活動中的重要作用。
(二)强化社会实践基地合作
社会实践基地对于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目前,很多单位在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时,都会有意识地建立社会实践基地,但要注意的是,不少单位与社会实践基地之间的联络仅仅停留在举行一次签约仪式、挂牌仪式、一两次实践活动,缺少长期密切的联系。可以说,并没有将社会实践基地的作用充分挖掘和利用。
因此,为了促进社会实践与专业的结合,需要选择更利于长期开展的社会基地。随着国家教育投入不断增加,各高校纷纷建立起具有学科优势的实验室,社会实践的很多内容可以利用实验室资源来完成,比如“秦淮河环保行”项目就是依托学院实验室建设的典型。再者,“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学科专业竞赛、专业技能大赛等形式都可以是很好的平台。
(三)细化社会实践管理
社会实践的目的在于让学生“学知识、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项目的设计、验证、实施、总结、评价等各个环节,都需要尽力服务于上述目的。首先,充分发挥专业教师的优势,从激发学生问题意识、设计研究问题,到撰写实践报告和总结,给予严格要求和指导。其次,学生工作人员,主要是团干部、辅导员,在实践的整体组织、考评体系、运作机制、成果推广宣传等方面,积极配合项目整体设计,细化每个环节的小目标、操作要素、注意事项等,形成书面指导,保证参与社会实践的每位学生知晓、理解。同时,注重在社会实践中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培养优秀学生成为社会实践平台或者依托社团的主要负责人,既壮大了社会实践项目的团队力量,又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项目的可持续性和传承。
课题研究:
本文为2016年全国学校共青团研究课题成果: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与专业结合的途径探究——以南京地区高校为例(课题批准号:2016LX089)
简述家校合作的基本途径篇6
关键词:职校语文教学学生口语表达能力培养途径
口语表达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它是一种面对面的交流方式,是一种最直接最快捷的信息传递形式,在人与人的交际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现代社会的迅猛发展,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合作的频率正在不断地加快,一个人的口语表达能力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将对他的未来产生重要的影响。《语文课程标准》强调:“现代社会要求公民具备包括表达交流在内的多方面的基本能力,语文教学应该而且能够为造就现代社会所需的一代新人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口语交际必将越来越成为语文教学的重要内容。
口语与书面语相比,没有足够的时间字斟句酌,反复推敲。所以表达要想准确,这种能力的养成必须为学生创造机会。我在平时的教学实践中,对培养职校学生口语表达能力这个问题做了一些思考和探索,在此谈几点看法。
一、培养职校学生口语表达能力的意义
(一)良好的口语表达是适应未来工作的需要。
现代社会从事各行各业的人都需要口才:对政治家和外交家来说,口齿伶俐、能言善辩是基本的素质;商业工作者推销商品、招揽顾客,企业家经营管理企业,这都需要口才。在人们的日常交往中,具有口才天赋的人能把平淡的话题讲得非常吸引人,而口笨嘴拙的人就算他讲的话题题材新颖,人们听起来也是索然无味。有些建议,口才好的人一说就通过了,而口才不好的人即便说很多次还是无法获得通过。
(二)良好的口语表达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今天的社会是大协作时代,人际间的横向联系大大加强,在社会工作与社会交往中,语言交际活动也日益频繁。学生将来接触的是社会上形形的人,这些都需要一定的口语交际能力。有了良好的口语表达能力,才能在大协作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良好的口语表达能力有助于书面表达能力的提高。
语文表达能力包括口语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书面语言是在口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把话说好,是写好文章的基础。一个口语表达能力非常强的人,他的作文也会写得有条不紊的;反之,一个说话颠三倒四、语无伦次的人,他的文章也必然条理不清、支离破碎。
(四)良好的口语表达能力有助于思维能力的发展。
口语表达是一种复杂的心智活动,是人们将自己的内部言语(思维),借助于词语,按一定的句式快速转换为外部言语(有声语言)的过程。它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语言组织能力,快速的语言编码能力,运用语言及辅助手段(手势、眼神)表情达意的能力。思维、词语、句式的选择与组织、语言运用的技巧,是口头表达的中心环节。而其中思维是首要的,思维不清或者思维迟钝,都会影响口头表达的效果和效率。因此,良好的口语表达能力是思想的敏捷性、灵活性和严密性的重要标志。进行说话活动的训练,必然有助于思维能力的发展。
二、培养职校学生口语表达能力的前提
(一)消除心理顾虑,大胆开口。
培养学生口语表达能力的第一步是让学生大胆开口。很多学生在公众面前不能很好地表情达意,或面红耳赤,战战兢兢;或语汇贫乏,条理不清。有些学生害怕自己说错话遭同学耻笑,想说也不敢说,只能当听众。如何激发学生说话兴趣,消除心理障碍?参与是提高说话能力的先决条件,如果没有勇敢参与,说话能力永远得不到提高,我在对学生进行口才训练时注意培养他们的自信与勇气,特别是对那些还未迈出“第一步”的学生,我更注意鼓励他们抓住每一次机会锻炼自己,不让他们“站在岸边看别人游泳”,永远站在“岸边”就永远“怕水”,只有通过当众说话才能克服这种害羞心理。加强口语训练,是提高学生心理素质的有效途径。由于要求所有学生都参与,表达能力差些的学生听到有的同学说话和自己差不多,于是顾虑就少了一些。在学生练习说话后,老师都应给予热情鼓励,充分肯定。对一些能力差的学生,适当降低“坡度”,说话前给予个别指导。
(二)严格要求,正确使用普通话。
使用普通话是提高口语表达能力的重要一环。然而学生中普遍存在着发音不准的现象,如平翘舌不分,“n”和“l”不分,对此我采取了以下做法:(1)补充汉语拼音知识;(2)让学生多听广播,尤其是中央台的广播;(3)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发音。由于严格要求,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学生都能逐步正确使用普通话表达了。
三、培养职校学生口语表达能力的措施
(一)从朗读起步。
朗读是阅读的基本方式之一,是把书面的无声语言转变为口头有声语言的完整过程。其特点是发出声音,在朗读的过程中,眼、脑、口,耳等器官同时参加活动,协调配合,对于训练口语表达技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是口语表达的基础。
我们要求学生反复诵读的语言材料,一般都是优美的文学作品,是语言的精华,学生通过反复诵读,明其义理,悟其趣味,读之如出己之口,如出己之心。古人读书时,读到佳妙处,读得忘情了,常常是摇头晃脑、抚掌击节,到了这种境界,所读之物仿佛从他心中流出,优美细腻的语感就是这样形成的。
在朗读时应注意:第一,朗读指导应切实中肯,从发音、语速到停顿、语调,都要一一指导;第二,可采取分段读、个人读、集体读的方法,并力求使全班学生都有朗读的机会;第三,教师可示范朗读,也可以让学生倾听和模仿录音朗读;第四,可配乐朗读,调动朗读兴趣。
(二)以复述练功。
复述是培养学生记忆能力、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和口语表达能力的主要方法,因为学生在复述课文的过程中,能训练吸收书面语言信息的能力,同时能丰富语言表达、文章构思等知识,提高口头语言运用的能力,所以说复述是口语表达训练的基本功。
(三)用辩论、演讲等方式做桥梁。
辩论课给学生提供了一个比课堂教学更广阔的展现自我的舞台。在辩论会上,学生把平时“唱主角”的老师“冷落”在一旁。学生不必对自己的问答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老师的意愿而顾虑重重,也不必受先举手后发言的纪律约束,对各自所持观点,可根据自己已知的事实,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或事先精心准备好的事例,畅所欲言,阐述观点。同时,对对方所持观点,合力进行驳斥。在双方的唇枪舌剑之中,学生的表现欲得到了满足,成就欲也得到了满足,师生间、学生间的主动交往也增加了。随着辩论课的进行,我惊喜地看到:学生们学会了表达感情,学会了交流思想,学会了运用语言,学会了自己学习,学会了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另外,演讲、讨论、采访等方式都有助于学生口语表达能力的提高。
(四)用口头作文作阶梯。
口头作文是指用口语的形式,有头有尾地连贯地叙述一件事情,或说明一种事物,阐明一个道理。如果说朗读,复述是有文字依托的口语训练的话,那么口头作文则是无文字依托,且带有创造性的口语训练方式。在口头作文时,所学课文仅成为一种可供学生借鉴的知识背景,一种可供学生参照的样例,而从构思到成文,完全是学生主体独立的创作活动。
口头作文具有多方面的训练作用。学生在课堂上即兴口述一个完整的意思,这里就包含了多种训练因素。从确定中心思想到选择取舍材料,从安排结构,到遣词造句,都能得到训练。由于口头作文是当众述说,这又使学生在讲话的仪表、声音、节奏、语气、感情等方面得到了锻炼。还有,口头作文练习一般都是即兴发言,教师出题后,给学生两三分钟的准备时间,就要请学生作答。因此,对于学生来说,没有充分的时间供他们深思熟虑、反复推敲;既要想得快,又要想得好,这对思维能力是一种有意义的锻炼。经常进行口头作文练习,无疑会逐渐提高学生的思维敏捷能力,开阔思路,使学生的思维更具有条理性和周密性。
口头作文灵活而简单,既不要事前充分准备,也不需要纸笔文具,只要课堂上安排时间,就可以进行练习。时间充裕,可以练习说成篇的话;时间不多,可以说小段的话。学生叙事不清楚,可以多练口头叙事;学生不会写人,可以多练口述人物;在学习议论、抒情、说明、描写等写作方法时,也都可先进行专门性的口头训练。学生的口头作文老师可以当堂进行讲评,并且指导全班学生,讲评指导后,又可以让学生把它改为书面的写作练习。总之,既灵活又简便,还能够比较快地看到效果。
口头作文的练习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进行片断练习,也可进行综合练习,还可进行选择材料和组织材料的编提纲练习。可以在课堂上即兴口头作文,也可以布置家庭作业,使学生经过充分的准备,再在课堂上当众口头发言。
总之,口头作文的训练能促使学生口语表达能力拾阶而上,登上自由运用的顶峰。
四、培养职校学生口语表达能力的途径
(一)课堂操练。
课堂是学生获取知识,提高能力的主要场所。课堂是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师生双边活动的特殊环境。口语表达必须经过“定向―操作―内化”三个基本阶段才能形成技能和能力,然而这一切都必须在课堂上进行,所以课堂操练是口语训练的主要途径。
(二)自我实践。
“拳不离手,曲不离口”,口语训练也是同样的道理。学生要树立主体意识,自觉主动地发现机会,寻找机会,利用机会,抓住机会,创造机会积极参与,刻苦操练,才会熟能生巧,形成技能。所以说自我实践是口语训练的最有效的途径。
(三)开发外延。
“得法于课内,增益于课外”。课堂时间有限,如果把课内学到的知识到课外去实践巩固,树立大语文观念,走向社会大舞台,那就会眼界大开,“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关键是教师引导学生开发利用,协助他们组织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如朗诵会、报告会、交流会、演讲会、名人访谈、模拟法庭、小记者招待会等,使学生时时刻刻、处处事事都意识到自己是在学口语、用口语。所以说开发外延是口语表达训练的最富有弹性、最有价值的途径。
实践证明,在职校语文教学中加强学生口语表达能力的培养,可使语文教学走上快速、高效、实用的轨道。学生的阅读量增大了,阅读效率提高了,由被动地听变为主动地说,真正成了学习的主人,无论是在课堂上回答问题,还是在集会上发言,他们不再是羞羞答答,吞吞吐吐,而是落落大方,慷慨激昂,吐字清晰,表述准确。这群学生将会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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